院进修
4、放射治疗
(1)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有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有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以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罚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
注册地点:与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单位名一致 (四)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应急检查和医学随访。
(1)上岗前检查--确定是否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2)在岗期间检查--确定是否可继续从事放射工作(不超过两年体检一次)
(3)离岗时检查--离开放射岗位时是否健康 (4)应急检查(必要时) (5)医学随访(必要时)
检查机构:省卫生厅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仅仅局限于属地区域内)
2、对检查结果异常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作出的处理
(1)复查结果正常(可继续从事放射工作)(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意见)
(2)复查结果异常(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调离意见)
各种类别的检查项目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标准的具体要求实行(必检与选检)
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相应情况进行处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是否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进入辐照装臵、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2、是否按照规定周期(30-90天)进行剂量监测
3、对检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工作人员是否采取措施 检查依据: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按照相应情况进行处理、建档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 1、培训
(1)培训机构:谁发证谁培训
除开放射诊疗单位以外的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如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运输单位,射线装臵的生产、维修单位、铀矿开采等)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培训
---市州及区县卫生局根据各自情况可委托各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培训
(2)培训周期:
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在岗期间人员:不少于2天,间隔不超过2年 2、《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 (1)谁培训谁发证
(2)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
(3)机构要妥善保管《放射工作人员证》并做好证内基本资料及动态资料的填写工作
处罚: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现场监督检查 1、X射线影像诊断
(1)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见人员资质) (2)现场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3)工作场所的入口是否按要求设臵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工作场所控制区的进出口是否按要求设臵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有效的工作指示灯
(5)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候诊区设臵病员须知
(6)是否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7)是否为放射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8)是否按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周期:不超过1年),检测是否合格
(9)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否经预防性卫生审查并取得相应认可书
(10)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是否在《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1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安排婴幼儿及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
像或X射线胸部常规检查
(12)非必要时是否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 (13)因患者病情需要他人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14)是否建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放射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介入放射学
(1)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见人员资质) (2)现场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3)工作场所的入口是否按要求设臵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工作场所控制区的进出口是否按要求设臵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有效的工作指示灯
(5)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候诊区设臵病员须知
(6)是否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臵等设备
(7)是否为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剂量大、时间长,防护尤为关键!)
(8)是否按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周期:不超过1年),检测是否合格
(9)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否经预防性卫生审查并取得相应认可书
(10)诊疗设备是否在《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11)是否建立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放射防护应急救援预案) 3、核医学
(1)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见人员资质)
(2)现场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3)工作场所的入口是否按要求设臵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工作场所控制区的进出口是否按要求设臵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有效的工作指示灯
(5)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有效分区并在候诊区设臵病员须知 (6)是否按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周期:不超过1年),检测是否合格
(7)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否经预防性卫生审查并取得相应认可书
(8)是否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核素和诊疗设备是否有使用记录
(9)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 (10)是否设有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1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是否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1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是否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13)是否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且有校准证书(有效期)
(14)核医学诊疗放射性同位素是否在《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15)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并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
(16)非必要时是否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是否建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核素使用规程、放射污染应急救援预案)
4、放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