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控制的矿产资源,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经济的,用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量表述。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一般。
8.3.4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
其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研究程度及经济意义同8.3.1所述,与其惟一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8.3.5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
其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研究程度及经济意义同8.3.2所述,与其惟一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8.3.6 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研究程度及经济意义同8.3.3所述,与其惟一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8.3.7 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
是指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才可变成经济的,未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量。估算的基础储量和可行性评价可信度高。
8.3.8 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
是指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未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一般。 8.3.9 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是指控制的矿产资源,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未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量,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一般。
8.3.10 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
是指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必须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未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量。估算的资源量和可行性评价可信度高。
8.3.11 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
是指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其经济意义同8.3.10所述,未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量,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一般。 8.3.12 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
是指控制的矿产资源,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未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量。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一般。 8.3.13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
是指探明的矿产资源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作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8.3.14 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
是指控制的矿产资源,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8.3.15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地质可靠程度是推断的,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低,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8.3.16 预测的矿产资源量(334)?:
依据区域地质研究成果、航空、遥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异常或极少量工程资料,与已知矿床类比估计的资源量,有无经济意义尚不确定,属于潜在矿产资源。 9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9.1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工业指标是评价矿床的工业价值、圈定矿体和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工业指标应包括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最低可采厚度、夹石剔除厚度、剥采比和勘查深度等。
工业指标应根据矿山开采技术条件、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能、矿山开发的外部条件及当时的市场情况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研究确定。在预查和普查阶段,可采用一般工业指标(参见附录F)或与相邻地区同类矿床类比。在详查和勘探阶段,一般应在勘查工作基本结束前,通过多方案试圈,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或结合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评价研究和当时的市场及相关因素提出工业指标的推荐方案,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与铁、钨、锡、铍等多金属及铅、锌等硫化物矿床中的伴生萤石矿床,虽然萤石未达到边界品位要求,但应根据选矿工艺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前提下制定综合回收的工业指标。
9.2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原则
9.2.1 必须根据矿体赋存规律,严格按工业指标正确的连接圈定矿体。
9.2.2 应按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按矿体、块段、矿石类型或品级分别估算矿产资源/储量。当开采方式不同时,应分别计算露采、坑采地段的矿产资源/储量。萤石、硼矿还要估算主元素的组分量。
9.2.3 对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共生和伴生有用组分,应分别估算矿产资源/储量。
9.2.4 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应是扣除采空区的实有矿产资源/储量。对于埋藏在永久性工程或重要建筑物以下禁采区的矿产资源/储量,均应单独估算,并列入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9.2.5 参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各项工程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 9.3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要求
9.3.1 参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各项参数,如矿体面积、厚度、品位、体积质量(体重)等,在预查和普查阶段,采用实测和类比方法确定,在详查和勘探阶段必须实测,数据要准确、可靠、具代表性。
9.3.2 矿石量以千吨为计量单位。
9.3.3 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方法,要根据矿床赋存特点和勘查工程布置形式合理进行选择。对估算方法及其结果的正确性应进行检验。提倡运用计算机技术,采用地质统计学法、SD法等新的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方法。使用的计算机软件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
DZ/T 0211-200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表 A.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
地质可靠程度 经济意义 探明的 可采储量(111) 经济的 基础储量(111b) 查明矿产资源 控制的 推断的 潜在矿产资源 预测的 预可采储量(121) 预可采储量(122) 基础储量(12lb) 基础储量(122b) 边际经济的 基础储量(2M11) 基础储量(2M21) 资源量(2S11) 资源量(2S21) 资源量(331) 基础储量(2M22) 资源量(333) 资源量(334)? 次边际经济的 内蕴经济的 资源量(2S22) 资源量(332) 注:表中所用编码(111~334),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即1=经济的,2M=边际经济的,2S=次边际经济的,3=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即1=可行性研究,2=预可行性研究,3=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即1=探明的,2=控制的,3=推断的,4=预测的,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采储量。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镁石矿石质量标准
B.1 重晶石矿石质量标准
B.1.1 钻井液用重晶石粉质量标准按GB/T 5005—94(钻井液用重晶石粉)的规定,见表B.1。
表B.1 钻井液用重晶石粉质量标
指 标 项 目 特级 密度 g/cm ≥ 3一级 4.20 3.0 5.0 200 125 125 二级 4.05 3.0 5.0 250 140 140 4.30 3.0 5.0 150 110 110 0.074mm孔径筛筛余量 ≤ 细度 % 0.043mm孔径筛筛余量 ≥ 水溶性碱土金属(以钙计) mg/kg ≤ 粘度效应 mPa·s 加硫酸钙前 ≤ 加硫酸钙后 ≤ B.1.2 化工用重晶石质量标准按HG/T 3588—1999(化工用重晶石)的规定,见表B.2。 B.1.3 橡胶、造纸填充料用重晶石粉质量标准:
表B.2 化工用重晶石质量标准
指 标 项 目 优—1 硫酸钡(BaSO4)含量 % 二氧化硅(SiO2)含量 % 爆裂度 % 注:1各组分含量以干基计。 2 合格品的二氧化硅和爆裂度指标按供需合同执行。 ≥95.0 ≤3.0 ≥60 优等品 一等品 优—2 ≥92.0 ≥88.0 ≤5.0 ≥83.0 — — 合格品 BaSO4质量分数>98%,CaO质量分数<0.36%,R2O3(主要是Fe2O3,A12O3)微量,不许有锰、铜、铅等杂质。 B.2 化工用毒重石质量标准
BaCO3质量分数>36%,不溶性滤渣(主要由BaSO4组成)质量分数<56%;R2O3质量分数<1.5%,CaO质量分数<7%。 B.3 萤石矿质量标准 B.3.1 萤石块矿
B.3.1.1 萤石块矿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YB/T 5167—93《萤石块矿》的规定,见表B.3。该标准适用于冶金等行业使用的萤石块矿。
表B.3 萤石块矿化学成分质量标准
化 学 成 分 % 品 级 ω(CaF2),≥ 98.0 97.0 95.0 90.0 85.0 80.0 75.0 70.0 65.0 杂质,≤ ω(Si02) 1.5 2.5 4.5 9.0 14.0 18.0 23.0 28.0 32.0 ω(S) 0.05 0.08 0.10 0.10 0.15 0.20 0.20 0.25 0.30 ω(P) 0.03 0.05 0.06 0.06 0.06 0.08 0.08 0.08 0.08 特二级 特一级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四级品 五级品 六级品 七级品 B.3.1.2 产品粒度:6 mm~300 mm。小于6 mm的产 品不 得 超 过5%;大于300 mm的产品不超过10%;不允许有大于350 mm的产品。
B.3.1.3 萤石块矿中不得混入泥土、废石等外来杂质。
B.3.1.4 对萤石块矿产品另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B.3.2 萤石粉矿
B.3.2.1 萤石粉矿化学成分应符合YB/T 5217—93《萤石粉矿》的规定,见表B.4。该标准适用于陶瓷、搪瓷、玻璃、水泥等行业使用的萤石粉矿。
表B.4 萤石粉矿化学成分质量标准
品 级 特三级 特二级 特一级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四级品 五级品 六级品 七级品 八级品 注: 表中“—”表示含量不规定。 化学成分 % ω(CaF2),≥ 98.0 97.0 95.0 90.0 85.0 80.0 75.0 70.0 60.0 50.0 40.0 Ⅰ 0.2 0.2 0.3 — — — — ω(Fe203),≤ 0.2 0.2 0.2 0.2 Ⅱ 0.3 0.3 B.3.2.2 产品粒度:6 mm~0 mm。根据不同用途对粒度有具体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