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P3 2.这侧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为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血丝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P4 3.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P4 4.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P6 5.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备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是,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P6 6.宪法规定的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生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其中,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监督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扭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P7,8,9 7.《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11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注意区分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的是权利和义务。P11 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P13 10.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工程代理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P14 11.债的发生根据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消灭包括: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P16 12.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合同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P18 13.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P20 14.诉讼时效的终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P20 1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
立。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P21,22 16.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P22 17.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对于抵押权或质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P23 1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登记,才能发生效力。P24。 19.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登记的义务包括:设立登记的义务;变更登记的义务;注销登记的义务。P25 20.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对于资金的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P27,28 21.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P29
22.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P30
23.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P31
24.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综合资质可以承揽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揽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丙级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事务所资质可以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除外。P32
25.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由两种:投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P34
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P35
2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非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P37,38
28.工程监理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P39,40,41
29.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文菲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了的标准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P42
30.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检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42
31.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P43,44
32.联合体投标的,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那个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P44
3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想和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该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是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P45
3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P47
3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P47
3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将被作为废标处理的是: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订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
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是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P48
37.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P50
3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当时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共成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那个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的那个诗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晨报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P51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低于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P52,53
40.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护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时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其的除外。P54
4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经济保障措施需要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技术保障措施: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你、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诉讼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经济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P59
4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和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危险报告义务。P62
43.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则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P64.
44.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相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别的责任;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任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战士通知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P73
4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岗位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P77
46.经施工单位技术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