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建法规点题(2)

2019-04-02 22:23

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起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达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会死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P78

47.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起至鞠躬验收合格止。P79

48.建设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专业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是,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P85

50.建设单位有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专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那个具备的条件有:(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P87

5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关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P89

5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P92

53.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低级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P93

5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P96

55.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P99

56.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P106 57.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措施包括:(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5)在城市失去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58.环境噪声污染: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产生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P108

5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P115

60.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及发生法律效力。P119 6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P123,124,125 6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随即解除,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固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127,128,129 63.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P132 64.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时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P134 6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的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P137,138 6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那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P141 67.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P143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P145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P148

第二章 合同法

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种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4)政府间协议: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的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P154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一定是从合同。P155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在受要约人回复时,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也是为订立合同做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招标公告,发售招标书为招标公告,投标时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P158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是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P159

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得信赖利益遭受损失。P162

6.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P165-166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库所有。P167 7.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P167-16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P169

8.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P170

9.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这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P174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P175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P176

《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竣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为竣工日期。P177

《解释》第14条同时做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P177

《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事件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P179

10.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P182

不安抗辩权: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P182

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台币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P183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为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P183

11.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券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P18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代位权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P18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即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过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就超过的部分行使代位权。P185

12.《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扯下偶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P185

1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P185

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P187 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权利随之转移:从权利、抗辩权、抵消权随之转移。P188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P190

14.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P192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P193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P193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P193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P194

15.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P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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