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324—2008(2008-09-05发布 2008-12-01实施)代替JT/T 324—1997
前 言
本标准代替JT/T 324—1997《汽车喷烤漆房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T/T 32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燃气加热型喷烤漆房的术语和定义及相关技术要求(见3.2、6.5和6.9表2); ——增加了房体及底座、送(排)风系统驱动电机绝缘等级、防爆、安装位置、防鸟网、空气净化装置容尘量、热交换器材质、壁厚、交换效率、泄压装置面积、燃油单向截止阀、循环加热方式、加热装置外表面温度、灯具防爆、温度示值误差、房体材料和空气净化材料阻燃、安全门、永久性安全操作及保养的文字标志、电缆线安全防护的技术要求(见6.2~6.8);
——修改和补充了房体及底座、送(排)风系统、空气净化装置、加热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整机性能、外观质量、装配质量技术要求的试验方法(见7.2-7.11)。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T/TC 2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江苏中大集团、扬州斯普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全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仝晓平、刘元鹏、徐连宽、潘立峰、李国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 32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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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喷烤漆房 Automotive Spray booth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喷烤漆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作业用的汽车喷烤漆房(以下简称喷烤漆房)。其他行业用的喷烤漆房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1995,neq NFPA 33:1989) GB/T 13306 标牌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油加热型喷烤漆房 spray booth heated by fuel
以燃烧油料(煤油、柴油或废油)产生的热量间接加热空气介质,并在其中进行喷漆、烘烤作业的装置。
3.2 燃气加热型喷烤漆房 spray booth heated by gas
以燃烧气态燃料(天然气、城市煤气、液化气等)产生的热量间接加热空气介质,并在其中进行喷漆、烘烤作业的装置。
3.3 电加热型喷烤漆房 spray booth heated by electricity
以电能转化的热量直接加热空气介质,并在其中进行喷漆、烘烤作业的装置。 3.4 作业区 operation area 进行喷漆、烘烤作业的空间。
3.5 扫膛延时时间 heat-exchange chamber scavenge d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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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燃烧器启动对热交换器膛内进行强制换气到油(气)路电磁阀体开启、喷嘴喷射燃料的延续时间。
3.6 点火超时断油(气) fuel cut-off for over-time iginition
扫膛延时结束后的数秒内,燃烧器未能点燃,控制装置关闭油(气)路阀门,切断燃料。 3.7 超温报警 over-heating alarm
控制系统在烤漆温度超过设定的工作温度未能关闭燃烧器时,发出的声、光报警信号。 3.8 垂直层流 vertical flow
在喷烤漆房作业区内,空气以均匀的垂直断面速度沿平行流线流动。 3.9 作业区内、外压差 Internal and external operation area pressure difference 喷烤漆房运转时,作业区内、外的环境气压差。 3.10 参考平面 reference plane
喷烤漆房作业区内距底面1.5m高的假想测试平面。
4 分类
4.1 喷烤漆房按加热形式分为:燃油加热型、燃气加热型和电加热型。
4.2 喷烤漆房按作业区长度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其对应关系见表1。
5 型号
喷烤漆房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6 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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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喷烤漆房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并符合本标准要求。 6.1.2 所用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或有关证明其质量的认证性文件。
6.2 房体及底座 6.2.1 房体
6.2.1.1 喷烤漆房房体应有一定的刚度和强度。采用轻型复合板拼装结构的房体,板厚应不小于50mm,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大型、特大型喷烤漆房房体应采用骨架结构。
6.2.1.2 房体保温层在100℃的温度下放置8h,应不收缩、变形和融化。
6.2.1.3 喷烤漆房门和门框间应采用耐高温的橡胶材料密封,在100℃的温度下放置8h,应无硬化和变形。
6.2.2 底座
6.2.2.1 装有底座的喷烤漆房,应根据作业区的大小和适应车型空载质量配置符合承载要求的底座围体、隔栅、防滑底板和支柱。
6.2.2.2 底座的承载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小型喷烤漆房:车轮所接触的隔栅或防滑底板应有承载10kN负荷的能力,在此负荷下静压3h,不得产生断裂、开焊和不可恢复的变形。非承载式隔栅或防滑底板无承载能力要求。
b)中型、大型、特大型喷烤漆房:车轮所接触的隔栅或防滑底板应具有承载适应车型空载时最大轮重1.2倍的能力,在此负荷下静压6h,不得产生断裂、开焊和不可恢复的变形。非承载式隔栅或防滑底板无承载能力要求。 6.2.2.3 底座应有良好的稳定性,应采用钢结构进行横向的固定。
6.3 送、排风系统
6.3.1 送风系统的驱动电机内置时,应选用防爆型,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采用非防爆型驱动电机时,电机应外置。
6.3.2 排风系统不得采用轴流式风机,驱动电机应外置。
6.3.3 电机总输入功率超过11kW时,不得直接启动,应采用启动补偿装置或分时启动方法。 6.3.4 风机外壳上应标示旋转方向。 6.3.5 进风口应装有防鸟网。
6.3.6 排气口与进气口落差不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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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空气净化装置
6.4.1 进入作业区的空气应至少经过两级净化,初级净化不得采用浸油式过滤器;中级或高级净化应采用亚高效或高效过滤,过滤器容尘量应不小于400s/m2。
6.4.2 排气净化应包括漆雾过滤和有害挥发物净化装置。 6.4.3 空气净化装置应便于定期更换。 6.5 加热系统
6.5.1 燃烧器应有不小于8s的扫膛延时时间,并具有点火超时断油、断气保护功能。 6.5.2 以燃气为热能的喷烤漆房,燃气火焰发生器的下部应有空气均衡装置。
6.5.3 电加热型喷烤漆房的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得小于4MΩ。
6.5.4 电加热型喷烤漆房的电加热器与导线的连接应保证良好接触,接线端的设置应便于检查。 6.5.5 热交换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热交换器应选用耐热、防锈和具有良好导热性的不锈钢材料; b)热交换器壁厚应不小于2mm; c)热交换器的热交换效率不小于70%;
d)热交换器应有泄压装置,其泄压口面积不小于175cm2。 6.5.6 油路、气路的连接件应连接可靠、牢固,不得有漏、渗现象。 6.5.7 燃油加热型喷烤漆房的油路进口应加装燃油单向截止阀。 6.5.8 燃油加热型喷烤漆房应设置专用燃油箱,并与加热装置隔离。
6.5.9 不得采用完全循环加热方式,气体循环量应不超过总进气量的50%,使作业区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
6.5.10 烘干作业时,加热装置外墙板表面温升不超过20℃。 6.6 照明系统
6.6.1 作业区照明应选用安装在密封罩壳内的荧光灯。
6.6.2 作业区照明电路应选用耐高温导线,导线应装在绝缘护套(管)内并固定。 6.6.3 照明电路应采用单独的断路器或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不得借用其他电路的保护器件。 6.6.4 照明灯具箱的玻璃应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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