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喷烤漆房JTT 324-2008(3)

2019-04-02 22:23

度时,燃烧器应停止工作,系统应声光报警。

7.7.4 关闭送风系统,按动燃烧器启动开关,燃烧器应无响应,应符合6.7.6的要求。

7.7.5 启动燃烧器后,将送风电机热继电器电流调节旋钮调至最小值,驱动电机停机后,检查燃烧器是否停止工作,应符合6.7.7的要求。

7.7.6 在断电状态下,用500V绝缘电阻测量仪测量用绝缘材料隔开的两导电体之间、导体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阻值,应符合6.7.8的要求。

7.7.7 检查系统是否有接地装置和接地标志,应符合6.7.9的要求。

7.7.8 用耐电压测试仪对控制系统进行l 500V、历时1min的耐电压测试,应符合6.7.10的要求。 7.8 安全防护检验

7.8.1 取房体保温填充材料和空气净化材料试样各一块,对其施以明火,不得产生有焰燃烧,允许有熔融、卷曲、结炭、滴落等现象,应符合6.8.1的要求。试验应在无风,无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场所进行。

7.8.2 检查喷烤漆房有无安全门,安全门有无泄压装置,应符合6.8.2的要求。 7.8.3 检查喷烤漆房有无永久性安全操作及保养的文字标志,应符合6.8.3的要求。 7.8.4 检查照明线路及所有电缆线是否加装绝缘套管及固定,应符合6.8.4的要求。 7.9 整机性能试验

进行整机试验时,作业区内不得停放车辆和存放物品。 7.9.1 升温时间

7.9.1.1 测试条件:环境温度(20±10)℃。

7.9.1.2 记录作业区初始温度,启动加热装置,用秒表测量作业区增温40℃所需时间,应符合表2的要求。

7.9.2 燃油消耗量

7.9.2.1 测试条件:环境温度(20±10)℃。

7.9.2.2 将适量的燃油经量筒计量后倒人喷烤漆房油箱,并记录初始油量。 7.9.2.3 设定烤漆温度为环境温度加40℃,启动燃烧器1h后停止加热。 7.9.2.4 用量筒计量油箱内燃油。 7.9.2.5 按下式计算燃油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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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V1-V2 …………………………(2)

式中:Q——单位小时耗油量,单位为升每小时(L/h);

V1——测试前燃油初始油量,单位为升(L); V2——测试后燃油剩余油量,单位为升(L)。 燃油消耗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7.9.3 作业区风速

将作业区底面均匀分为若干平面,每个平面的对角线的交点即为测试点,测点间距2m(如图3)。关闭喷烤漆房房门,在参考平面内用便携式热球电风速计或便携式热敏电阻恒风速计分别测量每个测点风速,记录各测点的风速值,每测点测量三次,计算平均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7.9.4 作业区内、外压差

关闭喷烤漆房房门,用倾斜式微压计、补偿式微压计或同类型仪表(准确度不低于1级),在参考平面中心位置测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7.9.5 噪声 7.9.5.1 作业区内

用声级计(准确度不低于2级)在作业区内测量。 7.9.5.2 作业区外

用声级计在距喷烤漆房送、排风系统1.5m处测量。噪声测点布置如图4,测量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7.9.5.3 测量值修正

当实测噪声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大于或等于10dB(A)时,实测噪声值有效;为6dB(A)~9dB(A)时,应将实测噪声值结果减去1dB(A);为4dB(A)~5dB(A)时,应减去2dB(A);当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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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B(A)时,则测量无效。

7.9.6 作业区洁净度

7.9.6.1 将厚度1mm、面积1m2的金属试件置于作业区测试平面中心位置,用黑色低温烤漆按涂装工艺喷涂三遍,并加热烘烤30min。

7.9.6.2 检查试件涂层表面的疵点数目,应符合表2的要求。 7.9.7 作业区照度

测点布置如图3,用便携式照度计在参考平面内测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7.9.8 排放

7.9.8.1 检查喷烤漆房有无专用排气净化装置,应符合6.10.l的要求。

7.9.8.2 苯系物的排放与作业区苯系物浓度检测所使用的仪器和测试方法执行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喷烤漆房生产企业应能出具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机构的检测报告,应符合6.10.2和6.10.3的要求。

7.10 外观质量检验

目测检验,应符合6.11.1—6.11.4的要求。 7.11 装配质量检验

7.11.1 用钢卷尺测量喷烤漆房的外形安装尺寸(长、宽、高),应符合6.12.1的要求。 7.11.2 用钢卷尺测量喷烤漆房作业区的对角线并计算差值,应符合6.12.2的要求。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喷烤漆房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一年或累积100台产量时; d)产品停产一年或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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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2.2 型式检验内容应为第6章的全部内容。 8.2.3 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三台,抽样样品数一台。 8.2.4 判定原则

在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在抽样基数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合格,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8.3 出厂检验

8.3.1 喷烤漆房经生产商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2 出厂检验内容按6.5.1、6.5.3、6.5.4、6.5.6、6.5.7、6.5.9、6.6.2、6.7.3、6.7.4 d)、6.7.5、 6.7.8、6.7.9、6.8.3、6.8.4、表2(升温时间、风速、作业区内外压差)、6.10.1、6.11、6.12的要求进行。

9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9.1 标志 9.1.1 产品标志

9.1.1.1 永久性标牌应固定在喷烤漆房醒目位置(控制箱或安全门侧)。标牌应符GB/T 13306的规定。

9.1.1.2 产品标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商标; d)制造时间和出厂编号; e)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

9.1.2 包装标志

包装图示标志除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外,应包含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制造厂名; c)箱号; d)毛重、净重; e)体积(长X宽X高); f)收、发货单位; g)执行标准编号。

9.2 包装

9.2.1 喷烤漆房部件应采用合理牢靠的分类包装。 9.2.2 电气设备包装应采用防振、抗冲击材料。 9.2.3 房体板的包装应采用抗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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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包装箱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9.2.5 装箱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书; c)装箱单; d)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9.3 运输与储存

9.3.1 运输中应采取防潮、防振和防冲击措施,以免损伤。

9.3.2 电气设备应能在-25℃~55℃的温度范围内运输和存放,并能经受温度70℃时,时间不超过24h的短期运输和存放。

9.3.3 产品应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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