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核稿人员应当与拟文单位协商并请其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核稿人员进行复核。
第三十二条 公文签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文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二)公文不得同时分送2位以上领导阅批签发。 (三)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签写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三条 重发公文的办理。结合公司公文工作实际,有些公文发布后因故需要对内容等进行更改调整。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更改内容不影响文件主旨的、在填写《公文撤回/重发申请表》并经批准后,采用原文号重新发文;对更改内容多,更改内容颠覆原文主旨的,按重新发文流程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印制的基本要求:
(一)公文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印制。公文正式送印前,应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二)公文由综合管理部编号后统一送印。发文字号编制原则:
(三)公文的印制份数根据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有关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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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四)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校对必须认真细致、准确无误。校对人应签署姓名。
(五)公文用印要清晰、端正,符合格式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送公文要认真核查。核查文件是否盖章、份数是否准确、主附件是否齐全、标题和主抄送单位、密级、发往单位名称和地址。
发出纸质公文应当在信封上准确地写明收文单位、地址、编号、密级。绝密公文应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急办的公文应在封面上注明“急”或“特急”。发往外埠的公文,须按邮电部门规定,包装牢固。
纸介质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通信)传递。机要交通(通信)人员在传递涉密公文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公文安全。
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涉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凡需要存档或报请领导人批示的传真件,应复制后再行处理,以利于长期保存。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文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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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要建立健全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上级单位的公文一般不予翻印。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密码电报的文号、内容等不准在一般公文中引用。
第三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撤销之日起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它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八章 公文归档和借阅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综合管理部要按照《航空工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应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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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四条 公文借阅。公文归档后,如因工作需要借阅,可到综合管理部借阅。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由公司授权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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