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务实
提纲
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 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三、告知和听证 四、决定和送达 五、结案 六、强制措施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 1、什么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原则是什么?
(1)依法原则: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
(2)及时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3)准确原则: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3、土地违法案件概述
广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依此应当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案件,而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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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这里要介绍的是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包括三层含义:
(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当事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能认为是土地违法案件。
(2)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若当事人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则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的部分称为土地行政案件,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属土地行政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施行政制裁来实现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
从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来划分:
(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
(3)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是指无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案件。
(4)拒不交还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经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的用途、时效使用土地,因而被要求交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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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收回土地,而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案件。
(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案件。是指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案件。
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对土地违法案件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和概括。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它要求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在审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以得出正确可靠的事实结论并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定性定量的客观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则是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以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恰当的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审理土地违法案件时,法律的规定是唯一的尺度,决不能由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确定标准来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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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构成这一基本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者有结合在一起,忽略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错误的,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惩处违法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一原则要求土地执法人员要查明事实真相并用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事实情况,而不是靠逻辑推理、主观臆断或者片面的证明材料来说明事实。
(3)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这一原则要求土地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当事人行为性质,即当事人的行为合法还是非法,若是非法,属于哪一类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4)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执法人员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实体处理而且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能以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代替法律程序的规定。
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和立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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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2.立案的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3.立案的来源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理行政案件的经验,立案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六种:
(1)受害人控告。受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控告。
(2)群众举报。与案件无关的有关人员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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