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如情况紧急时,可先报案,后补办书面移送手续。
此外,依法给予较轻处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做出决定。
2.决定的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处罚决定宣告案件审理终结。
(2)行政处罚决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发生。 (3)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3.决定期限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时间的延长要报请交办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送达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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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将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3)受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
(4)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EMS邮寄给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要求在单子上写明邮寄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即视为送达。
注意: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法院比较认可的做法先是适用当面送达,送达不成才用邮寄送达,只有其他送达方式都没有办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告送达。从实践来看,留置送达法院一般不支持。
五、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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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后,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七、案件移交及申请强制执行 1、移送监察机关
违法占地案件涉及行政问责的,应当在处理意见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2、刑事案件移送
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建议,制作移送书之后由承办单位组织移送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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