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对抗震能力不达标的建筑进行鉴定与加固,使此类建构(筑)物的总体抗震能力基本达到能够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4.稳妥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是科学防灾、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地震等部门分工协作,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等多种形式进行试点,新建、改造、加固一批安全适用、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农居,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得见,学得会,受教育,得实惠。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作用。
(四)2020年远期目标
1.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赣建抗[2007]2号),全省抗震设防区县级以上新建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重点)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下简称“五大类”工程)均纳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省非抗震设防区县级以上新建的“五大类”工程应体现抗震设防的概念设计,逐步纳入由专家把关,提出抗震性能与结构安全的咨询指导意见的工程项目范围。
2.全省抗震设防区内的大中型独立工矿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编制完成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全省非抗震设防区内县级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应补充体现抗震设防概念内容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
3.全省抗震设防区内的生命线工程、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一般工程如民用住宅等的抗震加固基本完成;全省非抗震设防区的生命线工程、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在改造加固时,应体现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保证加固质量。
4.全省抗震设防区的新建农房和村镇公共建筑全面按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需改造的农房、公共建筑项目基本完成抗震加固;非抗震设防区经济条件具备的地方应考虑在农房和村镇公共建筑的设计上体现抗震安全的基本要求;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现科学防灾、有效减灾的目标。
5.制定和修编一系列的抗震工作管理办法和符合省情的抗震技术标准,做到抗震工作在管理上系统化、规范化;积极做好抗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6.对全省的抗震设防区与非设防区实行分类指导,全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制定了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全省城乡建筑工程基本具备防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的抗震能力达到全国中上水平,省政府提出的2020年的防震减灾目标基本实现。 三、主要任务
为保证我省“十一五”抗震防灾目标乃至远期目标的实现,要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推进改革创新,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新的工作体系,努力开创抗震防灾工作的新局面。
在工作布局上,既要重视城市抗震防灾工作,又要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形势下加强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在工作重点上,既要加强对单体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又要重视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既要重视震前的灾害防御,又要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在管理环节上,既要继续做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又要强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抗震质量监管。在管理对象上,既要重视房屋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又要强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与防灾减灾。在工作方式上,既要将多年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规范化,又要结合当前实际及时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在工作内容上,既要加强法制建设,重视基础资料收集,重视新技术在抗震防灾中的应用,又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工作经费等方面取得突破。 四、保障措施
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提出的防震减灾的奋斗目标,我省在“十一五”期间乃至2020年的抗震防灾的任务十分繁重,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涉及面广,必须加大依法行政的管理力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抗震防灾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一)健全抗震防灾管理机制,加大依法行政管理力度 加强与健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抗震工作机构的建设,明确管理职能,加大依法行政的管理力度,推进抗震防灾各项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防灾中的作用,为实现我省抗震防灾由局部重点防御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战略转变提供各级组织保障显得十分重要。
国家、省政府及省建设厅已制定了一系列搞好抗震防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关键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的管理力度,尽快扭转在抗震防灾工作上管理缺失,少数地方基本上行政不作为的状况,切实规范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加强对市、县抗震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表彰先进;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各级齐心协力、上下互动的管理体制,保障全省抗震防灾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48号)作为抗震设防工作的重点,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保证抗震设防工作在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和新技术应用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落实。
(三)继续强化超限高层抗震审查,注重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质量
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批是抗震防灾领域行政许可的十分重要的项目。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心城市凝聚力、辐射力的快速增强,省会南昌及九江、赣州等地的高层建筑发展较快,建筑高度越来越高,建筑体型、平面布臵日趋复杂。由于建筑高度、体型的特殊要求,有的工程突破了现行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建筑结构的抗震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必须对其进行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的把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审批的许可规定,及时向省建设厅申报,由省建设厅组织江西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专项审查,以确定结构体系定位准确,保证抗震设防质量,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应有的抗震设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