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位及其确定(2)

2019-04-04 23:07

贸法会)在1985年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0条,就对仲裁地点作了如下专门规定:

(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如未达成这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仲裁庭在确定此项地点时,应当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便利;

(2)虽有本条(1)款的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在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会面,以便仲裁庭成员之间合议案件,听取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或者现场勘验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 此外,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适用于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与临时仲裁,许多常设仲裁机构,也都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该仲裁规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该规则具有巨大的灵活性。根据该规则第1条(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选择适用该规则时,争议适用该规则解决。但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对此有所修订的,则从其约定。这就是说,当事人在选择适用该规则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对该规则的修订,则适用于当事人修订的条款。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在适用仲裁规则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鉴于仲裁本身就是自愿地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适用什么样的规则进行仲裁,归根结底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均能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尊重。因此,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地点,应当作为仲裁地点。 (二)由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中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其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约定,或者在仲裁协议中只约定了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机构仲裁解决或者适用某一特定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地点如何确定则取决于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中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一特定机构解决,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例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而仲裁地点的确定,也取决于该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纵观不同国家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仲裁地点为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

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前述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6条对仲裁地点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此没有约定,则仲裁院所在地伦敦为仲裁本座地,即便仲裁庭依其职权决定在伦敦以外的任何适当的地点开庭、会面与合议,此项仲裁仍然应当视为在本座地进行,为此,仲裁裁决也视为在仲裁本座地作出。1992年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仲裁地点在日内瓦。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1991年仲裁规则第18条对仲裁地点的规定是:(1)当事各方可就仲裁地点做出选择。如未能选择,仲裁地点为新加坡,除非仲裁庭考虑到案件的全部情况,决定在另一个更为适当的地点仲裁。(2)仲裁庭可以开庭审理案件,并在任

何方便的地点召开会议,但须遵守本规则第21条(2)款的各项规定, [2]裁决在仲裁地作出。

2.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位于不同国家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位于不同的国家,也是司空见惯的。如果仲裁机构于仲裁地点分属不同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仲裁裁决,究竟为仲裁地所在国的裁决,还是具有仲裁机构所在国的国籍,则完全取决于仲裁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如何对此作出认定。例如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4条规定:

(1)仲裁地点由仲裁院决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2)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仲裁庭商当事人后,可以决定在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和会面;

(3)仲裁庭可以在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合议。 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地点作出约定,则此项地点由仲裁院决定。如果仲裁院决定仲裁地点在仲裁院所在地巴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尽管该仲裁程序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并由该院依据其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实施管理,在法国以外的国家作出仲裁裁决,这样的裁决具有仲裁地国国籍,由仲裁地法院实施对裁决撤销的监督。 此外,2002年生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仲裁规则第39条对仲裁地点作了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相似的规定:

(1)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仲裁地点由中心决定。中心在决定仲裁地点时,应当顾及当事人的意见和仲裁的具体情况;

(2)仲裁庭商当事人后,可对开庭的适当地点作出决定,可以决定在其认为任何适当的地点开庭; (3)裁决应当认为在仲裁地作出。

通过对上述仲裁规则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仲裁地点可以与仲裁机构位于相同的国家,也可以与仲裁机构位于不同的国家。在后一种情况下,尽管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又位于不同国家的机构负责管理,裁决仍然应当视为仲裁地国家的裁决,而不是仲裁机构所在国的国籍。例如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伦敦,那么,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伦敦进行的仲裁并作出的裁决,并非法国裁决,而是英国裁决。对于认为机构仲裁中的仲裁地应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3]这是由于除中国以外的几乎所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中,都有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地点作出约定的规定。而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还是仲裁机构决定的仲裁地点,显然既可以是仲裁机构所在国家,也可以是该机构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三、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关于仲裁地点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在我国境内,除了在某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存在着某些临时仲裁的情况外, [4]尚不存在临时仲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仲裁委员会仲裁。 [5]而且仲裁协议必须写明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6]当事人如果在协议中没有对其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约定,事后对此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7]

按照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当事人约定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意味着由该仲裁委员会在其所在地仲裁,因此,仲裁地点就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地点。当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8]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9]

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同样也存在着争议由我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受理而仲裁地点在中国内地以外的情况。据业内人士披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就审结过一个以内地以外地点为仲裁地点的仲裁案件。 [10]该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作出了如下约定:

“13、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需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此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京贸仲委)。按照该会宣布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14、仲裁地点:仲裁在香港进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受约束。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本案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北京贸仲委解决。贸仲委受理了此案,并按当事人的意思在香港进行了仲


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位及其确定(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纪委书记在在新任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任前谈话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