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位及其确定(4)

2019-04-04 23:07

(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三)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该规则第三十一条还专门就仲裁庭的开庭地点作了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出现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9]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修订参照了世界上其他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特别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在我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作为仲裁地点。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约定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仲裁裁决,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仲裁裁决应当视为在仲裁地所在国作出,当事人申请撤销该裁决时,也应当向仲裁地所在国的新加坡法院、而不应当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如申请撤销裁决,此项申请也应当向仲裁地所在国提出,而不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有关仲裁地点的修订,反映了贸仲应对仲裁这一国际服务领域内的竞争所采取的实际措施。这就是说,根据贸仲修订了的规则,在贸仲仲裁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将贸仲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为仲裁地点。当事人如果未能对仲裁地点作出专门约定,则仲裁地点在中国的北京、上海或者深圳。 四、仲裁地点对国内仲裁的意义

仲裁地点的确定对于那些纯粹属于国内仲裁的案件,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点为天津,那么天津应当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除非北京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当事人约定在北京以外的地点开庭的,仲裁地点仍为北京。”当然,事实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未对仲裁地点作出明确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年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5条仅对开庭地点作出了如下规定:“开庭审理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约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并经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据此,应当认为,尽管当事人可以就在北京以外的开庭地点作出约定,根据该会规则进行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如前所述,开庭地点与仲裁地点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意义上说,仲裁地点只有一个,而开庭地点可以有几个,无论在什么样的地点开庭,均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没有任何影响。裁决仍然视为在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作出。

随着我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仲裁作为服务领域中的竞争更加激烈。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当事人在仲裁协议者可以选择任何仲裁委员会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议。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信誉好、服务效率高、裁决公正的仲裁委员会势必在竞争中赢得更多的客户,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的业务当然不仅仅局限于北京,可以扩展到全国甚至全世界,当事人如果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在北京以外的地区,此项约定应当受到尊重。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所管理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来自昆明和西藏,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点在成都,那么为了方便当事人,成都不仅仅是规则中所规定的开庭地点,同时也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决定之所以重要,它关系到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对其行使撤销权力的监督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如果仲裁地点不明确,或者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点为仲裁机构以外的地点,比如上面谈到的在成都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并由该会管理的仲裁案件中,当裁决作出后,根据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应当向仲裁地所在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北京中级人民法院,除非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在北京作出明确规定。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入,仲裁这一服务市场的竞争,不仅仅涉及国内170多家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竞争,而且还面临着来自外国仲裁机构的竞争。既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

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来自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北京仲裁委员会完全可以受理来自海南、浙江等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其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北京贸仲委或者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各仲裁委员会所提供服务质量。也许,短期内可能有来自地方政府方面的干预,通过在合同中纳入标准仲裁条款的方式,强制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解决。然而,随着人们对仲裁解决争议的认识的逐步提高,以及对各地仲裁委员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优劣的比较,仲裁委员会之间也存在着优胜劣汰的问题,谁提供的仲裁服务质量高,谁就能赢得更多的荣誉和更多的国内外客户。各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以及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对于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仲裁裁决视为在裁决地国作出,裁决地国法院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享有依法撤销的权力。 2.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地点作出约定;如无此约定,按照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地点。

3.根据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地域标准是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上普遍适用的标准。仲裁裁决具有仲裁地点所在国的国籍。

4.仲裁地点对于那些纯粹属于国内仲裁的案件,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所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因此,裁决地法院对其所管辖地域内的的裁决,享有撤销权力的监督。 注释:

[1]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C].赵秀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14—615

[2]此款规定是:仲裁庭可以确定有关仲裁的任何会议或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就此向当事各方发出合理的通知。

[3]参见康明.我国商事仲裁服务市场对外开放问题初探[J].仲裁与法律,2003,(6):57.

[4]例如1992年2月6日由我国外长钱其琛和西班牙外长奥多涅斯在马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第8条规定的双方对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发生的争端,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应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此外,该协定第9条规定,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产生的征收补偿金额的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解决。再次,如果双方均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的,缔约一方以另一方投资者之间有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解决。如果对方不是该公约缔约方,则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由专门设立的国际仲裁庭仲裁。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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