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4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 自考必备(2)

2019-04-05 14:26

6.指导幼儿园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在职权范围 内,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管理幼儿教育的相应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幼儿教育涉及方方面面,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做了详细规定: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列入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的研

制、生产和供应。 (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 我们知道,作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在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法律根据该社会组织的任务、条件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 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办;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 (三)幼儿园法律地位在形式上由法律赋予 幼儿园是相对独立的组织保育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教育法》颁行前,我国《民法通则》只原则规定了教育机构作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成为法人的, 二、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 幼儿园是对幼儿实施保育、教育的社会组织,同其他法入相比,由于其宗旨和性质不同,其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公共性的特点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我国虽然没有公法人的概念,但教育机构也体现了“公”或者说国家的特点。 主要表现是: 1.教育机构法律地位是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

确立的,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注 册登记。;

2.教育机构以提高全民族素质,

培养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各种教育机构的活动都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无论是家举办的幼儿园,还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都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3.教育机构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进入现代社会,教育发展大趋势之一是教育权的社会化和国家化。然而教育活动本的特有规律决定了国家的教育权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由国家直接行使。它必须把教育教学的实施权授予教育机构。对幼儿园来说,这种保育教育实施权,即是国家授予的权利,又是国家交予的任务,只能正确行使,而不能放弃。 (二)公益性的特点 根据《民法通则》,我国民法上的法人依法人创立的目的和活动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三)多重性的特点 我国教育机构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有多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它就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其参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一)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幼儿园与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表现为行政管理关系。这是基于教育体现公共利益,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事业,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因此,幼儿园与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这是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最多的教育法律关系,也是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关系 的主要方面。 (二)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特征 1.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管辖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或其授权单位: 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最本质特征,其他法律关系都不存在限制没有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就不可能与申请登记的幼儿园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裁决和复议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以被告者身份才能与原告(如幼儿园)和法院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幼儿园与教

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过程中才能发生。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即使行政机关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但它并非行使行政职权,而是参与一般的民事活动,如与幼儿园签定某项科研合同或人才培养合同等,这种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幼儿园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5.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在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由教育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予以解决,当幼儿园对于行政裁决不服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幼儿园的设置 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现代社会的教育是由具会化教育活动。这种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社会教育活动的独立实体,其存在客观上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包括社会条件、人员条件、物质条件、经费条件等 (一)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规范化的道路。 (二)必须有合格的教师、保育、医务人员 教师是幼儿园组织的最重要成员,是幼儿园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力”保障。申请设立幼儿园,必须有可靠的教师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兼职教师,建立起一支数量和质量都合乎《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教师队伍。其中,特别要保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机构也不得聘任此类人员担任教师。拟申请设立的幼儿园要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人,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另外,教师、保育、医务人员的数量还应和拟设立的幼儿园规模、任务相适应。《幼儿园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如果上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或是数量低于规模的要求,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幼儿园设立条件。 (三)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

所、教育设施、设备等是进行教育和教学活动的物质条件。 1.在园舍方面的要求。主要有: (1)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2)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同时,要求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3)在幼儿园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中,,应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充分考虑托儿所、幼儿园的接纳对象、规模、班级人数等有关事项,确定托儿所、幼儿园选择基地的条件和总平面设计的要求。

2.在园址环境方面的要求。由于幼儿园的园址环境,对幼儿的健康成长影响极大。《幼儿园管理条例》在设置条件方面,专门规定:“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所谓安全区域,一般是指不会出危险、不会出事故、不会使幼儿身心受到威胁的区域。污染区,通常是指有粉尘污染、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的区域。危险区,通常是指危及人们健康与生命的区域。在污染区、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必然会严重损害幼儿生理、心理健康,甚至会危及幼儿生命。因此,《幼儿园管理条例》强调环境安全,把污染区、危险区列为“严禁”设置幼儿园的区域,是对幼儿健康、生命负责。 凡新举办幼儿园者,在幼儿园的选址上,要严格遵守上述条件。已建成的幼儿园,如果发现上述问题时,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应依法交涉,依法解决。

3.在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幼儿的特点,对其生活用具、教玩具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1)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具,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2)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对幼儿园的教玩具,特别提出“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四)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权利主体,进行各种法律活动' 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物质基础。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是指自己有独立的财产,这种财

产要与自己业务性质、规模、范围大体相适应。“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申请设立幼儿园时,举办者应根据所办机构的要求,必须搞好办园经费的收、支预算,并保证通 过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合法渠道筹集到设

立幼儿园所必须具备的最低启动资金。同时,应确保幼儿园

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通过贷款、借款筹集资金开办 幼儿园,并以所办幼儿园向学生收取学费偿还贷款、借款的

办法,是不符合教育法的规定的。 二、幼儿园设置的程序 (一)登记注册制度及程序 1.什么是办学登记注册?办学登记注册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应当进行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拟办的教育机构符合设置标准,都必须予以登记注册,使其取得合法地位,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予以拒绝,并通知申请者.注册的实质是确认申请者所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或事实。 2.登记注册的程序。一般程序是: (1)举办者提出办园申请,并附相应文件。其中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应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②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③拟任园长或者主要 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④拟办教育机构 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⑤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 展规划;⑥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2)教育行政机关对办园申请进行审核。

(3)教育行政机关经审核后对办园申请做出答复,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并将原因通知申请者。审批机关的答复,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3.幼儿园登记注册的机关。 (二)实施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的意义 首先,实施登记注册制度,有利于政府掌握本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状况,实行宏观调控,编制事业发展规划,促进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登记注册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可其次,实施登记注册制度,可促进幼儿园(班)具备必要的办园(班)条件,保证办园质量。幼儿园的举办者,在幼儿园登记注册前,就必须了解国家对幼儿园在园舍设施、人员配备、经费来源方面有哪些要求,及时筹划幼儿园的

人、财、物。续。

第三,实施登记注册制度,还能促进幼儿园领导管理体制的理顺,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我国的幼儿园除国家举办外,绝大多数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设置的。通过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可以促进所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部门明确管理关系,加强教育部门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从而全方位地促进本地区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 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组织和公民可以兴办幼儿园的能力限定。我国宪法对举办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做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19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教育法》根据宪法的精神,结合多年来办学的正反经验,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主体资格作了限定。 (一)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幼儿园

(二)根据《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组织和公民不得举办幼儿园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组织要举办幼儿园,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 能以一个法律主体的资格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去,或者说取得平等的、合法的法律地位,独立享受权利,重要的是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社会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就无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故不能举办幼儿园。 2.以营利为办学目的,被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办处罚的,就失去了举办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得再举办教育机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

者。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能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即使没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质上,在服刑期间也没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没有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所以,他们都不能举办幼儿园。 第三节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幼儿园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和保护。教育机构的权利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从教育机构自身说,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权,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权,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亦即不成为教育机构。

2.从教育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教育机构所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角度,教育机构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是国家。区别在于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某些民事权利。而教育机构是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教权的。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教育机构享有民事权利,特 别是享有使用、管理财产和办学经费的民事权利,本身也是其行使教育权的~个具体体现,是进行正常教育保证。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凡经合法手续设立的幼儿园,有以下基本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权 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幼儿园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园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有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不必事无巨细地向主管部门或举办者请示。主管部门或举办者对幼儿园的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管理行为无权干涉。 (二)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权 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幼儿园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园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保育教育计划,决定具体课程模式和教学方法,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一日活动安排,组织保教活动评 比、检查评议等。这项权利是教育机构作为以培养人、教育人为宗旨的法人,被《教育法》确定的从事教育活动的权利能力;其他领域的不是依《教育法》成立的法人一均不具有从事教育活动的权利。确定这项权利,既可以保证幼儿园在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幼儿教育法规中,享有设计、安排、开展保育教育活动的自主权利,又可防止外来力量对幼儿园保教活动的冲击、对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的干扰。 (三)招收新生权 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幼儿园根据自己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力,依据国家有

关“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四)学籍管理权 这项权利的主要内容是,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确定有关幼儿报名注册的管理办法,并建立幼儿名册,幼儿学籍管理档案,包括幼儿花名册、幼儿登记表、幼儿身,发展状况记录等。此项权利是幼儿园依法实教育活动的权利的一部分,是加强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职能,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幼儿学籍管理档案的建立,便于幼儿园和各年龄班加强管理,也为教师掌握幼儿全面发展 ’的规律,实施因才施教。 (五)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 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本园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园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 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教育机构在聘任、奖励、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时,应根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责要求,重点考虑本人的表现及业绩。此项权利,是幼儿园实施教育活动的保证,也是其作为法人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之一。幼儿园用好这项权利,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提 高办园质量和效益。 (六)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七)拒绝对保教活动的非法干涉权,即依据《教育法》规定,幼儿园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保教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作出的不利于教育活动的行为。如强行占用幼儿活动用房和场地,随意抽调幼儿园教职工另作他用、延误或停止幼儿园保教活动开展,借口因材施教,到幼儿园来乱办所谓艺术班、体操班、超常班以牟取经济利益等。当前,社会 对幼儿园的乱摊派以及某些教行政部门业务机构的随意检查、干预过多,干扰了正常的保教秩序。对此,幼儿园有权抵制,并应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时地予以查处。幼儿园都可借助本条权利予以 拒绝或抵制。幼儿园也有权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纪检、监

察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并按《教育法》坚决及时地予以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这是指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

予教育机构的民法中规定的一般法人的权利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教育机构的义务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根据法律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规定教育机构的义务,一是为保证教育机构实现育人宗旨、实 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二是保障教育机构相对一方特别是学生和教师受教育权利的需要。从深层次上说,它也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体现。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这项义务是基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确的。是法律对一般法人的要求。《宪法》-第5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 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幼儿园是育人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是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此项义务中的法律”,咆括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教育法>作出此项规定,并不是对《宪法》有关内容的简单重复。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标准,保 证保育教育质量 这项义务的内容是:(1)幼儿园在整个保育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教育法》第5条确立的国家教育方针,按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目标,面向全体 幼儿,实施全面发展教育。(2)要执行国家关于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标准,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项义务的内容包括:(I)幼儿园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幼儿入园等等;(2)当教 育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时,幼儿园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及 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项义务的实质,是幼儿园保障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情况的知情权,是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联系和沟通的需要。所谓“适当方式”,是指幼儿园通过设立家长接待

日、家长会议、家长联系本、家长园地、家庭访问、家长咨询室、幼儿作品展、对家长开放日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所谓。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基层组织担任监护人。所谓“提供便利”一般包括两方面:一 是幼儿园不得拒绝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表现等情况的请求;二是幼儿园应当提供便利件,帮助幼儿监护人行使此项知情权。幼儿园在履行此项义务时,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即幼儿园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公益性质出 发,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公平、合理确定本园收费标准并向家长、社会及时公布收费的项目。《教育法》确立此项义务,使国家现行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收费的一系列政策、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节幼儿园管理体制 一、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法律依据 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是对其内部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总称。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幼儿园园长的地位和职责 (一)幼儿园园长的地位 在幼儿园园长负责制体制中,园长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领导保育、教育和行政作,向全体教职工、幼儿负责;对外代表幼儿园,向举办 者、幼儿家长和社区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任命或聘任的园长,即具有上述法人代表的地位,依法行使行 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 (二)幼儿园园长的职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 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主管部门的规定; 2.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5.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 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

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

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8.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三)园长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园长“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历。”“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具体岗位要求是: 1.基本思想品德方面。主要是:(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2)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尊重、依靠、团结教职工。(3)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民主。(4)敬业守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勇于改革创新: 主要是:(1)正确领会和掌握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园o(2)有一定的幼儿卫生、心理和教育的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幼儿身心发展和教育的基本规律,有正确 的教育观念。正确掌握国家幼儿园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并能组织实施o(3)有幼儿园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 3.岗位能力方面。主要是:(1)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结合本园实际,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和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o(2)有管理和指导保教工作的能力。能组织管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教师制订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教育计划;正确评析保育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有效的教育研工作,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改进保教工作。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善于依靠和动员家长、社区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和支持幼儿园建设。有~定的撰写文稿和口语表达能力。能拟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经验和研究报告,并指导教师撰写文稿。幼儿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以主要的精力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使共产党员真正在幼儿园工作中发挥模范、骨干、带头作用。同时,全面领导幼儿园的思想政治工作,包括经常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加强时事政策教育:开展经常的、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支持园长的工作,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

幼儿园贯彻执行。其次,参与幼儿园的重要决策,主动参与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教育改革方案、职工福利等重大事件的讨论,对幼儿园的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干部的选拔、任免、晋升、培训、考核进行监督。第三,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根据各 组织的特点,领导他们独立自主、生动活泼地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也是园长负责制的组成部分。根据一些幼儿园的实践经验,教职工大会的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条: (1)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园办园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和经费使用等有关建设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团结全园教职工支持园长正确使用职权;

(3)关心教职工切身问题,决定右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

(4)监督评议园长和其他园领导的工作业绩。

教职工大会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不设常设机构,幼儿园工会承担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除职工代表大会外,幼儿园的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日常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形式。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五、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 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就是幼儿园内部的管理规则,是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在园内必须掌握和遵循的具体规则。它包括幼儿园的领导制度,幼儿园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包含作息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在内的工作制度;包含幼儿一日生活制度、饮食管理制度、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在内的卫生保健制度;安全保护制度;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制度;财产管理和财务制度;幼儿园与家长、与小学、与社区的联系制度等:幼儿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章程在其办学自主权范围内制 定的内部管理规范的总和。 制定幼儿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得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如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幼儿园就不能规定本园收费标准不得公开。 2.不能越权?,不能超越本园的职权或授权范围把本来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规定在国内的管理制度中。如幼儿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能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等提出义务性或禁止性要求。 第四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 第一节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意义 (一)实行保教结合的原则,是幼儿教育的特点 幼儿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教育对象不同,教育要求、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当然也就各不相同. (二)实行保教结合原则是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需要 幼儿时期是生长发育十分迅速、十分旺盛的时期,也是身体各种器官、各个系统的机能还没有发育成熟和完善的时期。从生理上看,他们骨化没有完成,骨骼坚固性差,容易受损,容易变形。他们的肌肉柔嫩,力量弱,耐久性差,容易疲劳。他们的消化酶、胃酸少于成人,消化功能不稳定,适应能力差。他们的心脏容量小,负荷能力小。他们膀胱小,排尿频繁。从心理上看,由于幼儿年龄小,生活经验少,活动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生活自理能力都比较差,对成人的依赖性很强。 二、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措施1.在幼儿园的硬件建设和设施要求上,都坚持要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国家确定的卫生安全的标准。

国家教委、建设部、卫生部多次联合或单独发布的文件,

都作了有关规定。比如《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托儿所、幼 2.要剑设良好的精神环境

“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建工作”,是《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提出的一项重要规定。要实现这一规定,除了要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 度外,幼儿园应该为幼儿刨设一个良好的精神环境。

精神环境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环境。良好的精神环境,是幼儿园环境创设的灵魂,它的建立,取决于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对幼教工作的认识、感情、能力、水平和事业心,取决于他们对幼儿的爱心、关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二节幼儿园的保育工作 一、保育工作的意义 (一)良好的保育工作,能促进幼儿生理、心理健康发展 幼儿是正在成长发展的个体,身体健康是幼儿成长发我国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实践表明,做好幼儿心理卫生保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要为幼儿创设和谐的生活环境,在这样的环境里,人际关系是和谐的、温馨的,成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成人对幼儿和蔼可亲,循循善诱、关怀备至。这样的环境,不仅使幼儿感到亲切,有安全感,能够很快地适应, 而且也为幼儿提供了如何与人交往的榜样。

2.要帮助幼儿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培养他们积极向上、健康快乐、比较稳定的情绪,活泼开朗的性格、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3.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预防、控制、矫治在幼儿身上表现出来的不良行为。教师坚持正面教育,鼓励幼儿通过自身努力所获得的小小成功,肯定每个幼儿在自身水平上表现出来的任何一点提高。教师真正尊重幼儿,热爱幼儿,平等 地对待每个幼儿,不偏爱、不歧视任何一个幼儿,能使每个幼儿在集体中都感到温暖、快乐、舒适、安全、自、由,有利于帮助他们对自己树立信心,对伙伴乐于帮助,充满善意,有利于形成他们的良好情绪,积极主动的行动和活泼开朗的性格。 (二)良好的保育工作,能促进家长了解、重视幼儿园的方面 二、保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合理的生活作息制度,有序的生活节奏,是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3条明确规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注意以几点: 1.时间分配的结构,应包括有利于幼儿身心发展的全部活动,动静要交替、室内外活动时间应平衡 2.有指导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与自选活动,安静活动与运动性活动,集体活动与个人活动、小组活动在时间分配上应有一定比例,要给幼儿一定的独自活动时间,以利独立性的发展

3.时间表应富有节奏和重复性,同时又有一贯性和灵活性,不要使幼儿产生生理、心理疲劳;

4.尽可能减少时间上的等待和浪费。有些地方的幼儿园, 存在幼儿睡眠时间的不足,户外体育活动时间的不足,言语刺激不足带来的听话、对话时间少的现象,应该引起重视,努力克服。 (二)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加了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因此,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在防治 疾病方面,幼儿园要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1.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建立健康检查制度,是了解幼儿生长发育状况,及时防

病治病,保障幼儿健康的重要措施。

2.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第20条还要求,“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三)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幼儿年龄幼小,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重视幼儿安全,加强安全保护教育,制定安全保护和检查制度,是幼儿园保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 1.《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采 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26条又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3.《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园。”“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五)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增强幼儿体质开展体育锻炼,促进幼儿身体的正常发展和机能发展,是保证幼儿各方面健康发展的前提。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3条强调“幼儿园要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5条,进一步把“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作为幼儿体育的主要目标。在第19条中,还具体规定幼儿园要“积极开展适合幼儿 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第三节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一、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特点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机构,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与学校制度的其他阶段相比,其教育工作有以下特点:

1.幼儿园教育是非义务性的。也就是说,幼儿去幼儿园接受教育是自愿而非强迫接受的。

2.幼儿教育不以传授系统知识为主要目标。幼儿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在于使幼儿的体力、智力、品德和情感都得到发展,为幼儿升入小学后较快地适应正式的学习生活打基础,而不以传授系统知识为主要目标。

3.在法律上,幼儿教育的对象虽然具有同成人一样的权力能力,但他们无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岁以下儿童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当然亦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 关于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指《幼儿园工作规程》所

规定的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它是法定的。这些法定原则是: 1.诸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的原则。即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合。

2.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3.面向全体,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4.发挥各种教育手段交互作用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5.幼儿活动主体性原则。即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

6.游戏为主,寓教于活动的原则。即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活动为形式把教育因素贯穿于各项活动之中。 三、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对此做了规定,主要是: 1。精心组织幼儿一日活动。 2.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 3.有目的、有计戈的组织好教育活动。

4.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全面发展

5.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 6.寓德育于一日活动之中。 7.重视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 8.重视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一节幼儿园的教师

一、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及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员的总称。《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对教育法上幼儿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其含义有二:(1)履行教育、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幼儿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幼儿园中,不直接 从事教育工作,未履行教育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育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同医生、律师等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及幼儿园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2.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具有如下特点:(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 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不同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具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定义务。(2)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二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前提下进行的。 二、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 关于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指《幼儿园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它是法定的。这些法定原则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取得教师资格而任职的,不具有此项基本权利义务。二是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当教师以教育者身份出现时,其与职责相关的

权利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代表

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是不能随意放弃的。如果教师随意放弃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教师的职责。(3)是一定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各国关于教师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同该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所需要并能予以保证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从法律上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要求,并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加以实现。 二、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的幼儿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炳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它一般含有如下三部分内容: (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障。同时,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并诉诸法律时,国家将依法采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教师得到相应的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幼儿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权。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幼儿园的课程计划、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保育教育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育教学;(2)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育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课程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2)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

兼任工作的权利。(3)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保育教育活动中,要按课程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幼儿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简称管理幼儿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幼儿教师按照幼儿园的课程内容,指导幼儿主动地学习,促进幼儿全面地发展,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保育教育的质量。(2)教育行政 部门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定幼儿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1)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自觉培养幼儿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幼儿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幼儿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 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3)教师为人师表,对社会起着净化、表率的作用,对幼儿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对整个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并且通过观察、分析,对幼儿适时地给予评价。(2)教师有权对幼儿的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幼儿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

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 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讨论幼儿园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 事项,进一步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园内的民主建设,提高幼儿园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制定的保教工作计划,完成保教作任务。(3)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保育教育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保育教育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幼儿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这是对教师从事保育教育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其基本含义包括:(1)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幼儿体质。

(2)激发幼儿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幼儿运用感官和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以及初步的动手能力。(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 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幼儿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幼儿,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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