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务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保育教育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务。
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幼儿,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偶尔有轻微体罚幼儿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视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
3.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幼儿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执法机关及处理: (1)幼儿园教师凡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幼儿园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教师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7条、第28(1)违反该条例的下列九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
序的;(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 第二节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幼儿园事故的类型 (一)幼儿园事故的概念 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
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园接受或参加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发生的人身伤害。 (二)幼儿园事故的类型 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幼儿园设施、设备有关的,有与教职员的保育教育有关,有幼儿自身原因的等等。在这里,我们介绍几种最常见的类型。 1.设施伤害。即由幼儿园设施引起的伤害。包括幼儿园
设施、设备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 2.保育教育伤害。即由教职员在保育教育过程中引起的伤害,包括教职员工作责任心差,擅离岗位期间(出去办事、聊天等)发生的伤害,或是幼儿在户外活动时,教师安全措施保障不力,以及教职员语言、行为不当,造成幼儿身心伤害等等。
3.儿童自身伤害。即由儿童自身原因引起的伤害。
4.园外活动伤害。即由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引起的伤害。包括参观、游览、庆祝活动中管理组织不善,造成幼儿伤害。 二、幼儿园事故原因分析 幼儿园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交叉的,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制度问题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造成幼儿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实践中有些幼儿园不注意加强园内的建章立制工作,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食宿卫生制度、教师值勤制度、安全防护制度等,使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 (二)设备问题 幼儿园内的设备陈旧、老化,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就潜伏着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如:某幼儿园滑梯年久失修,虽然教师反复强调不能去玩,但由于幼儿本身并无控制能力,有一幼儿仍上去玩,结果滑梯不稳,摔成重伤。在这里,幼儿 园是负有责任的,因为他违背了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的规定,同时也未采取防护手段和修复措施。 (三)教学管理问题 主要是教职员工在保育、教育过程中引起的,包括: 1.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的幼儿伤害。如超强度地罚站、
罚打扫卫生、罚跑步,以及教育幼儿时,态度粗暴,使用侮辱性字眼,给幼儿身心造成伤害。
2.违反国家有关的幼儿管理法规发生伤害。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
方法,违背了幼儿教育规律,有损
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如:给幼儿讲授小学的有关课程。,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幼儿承受能力,造成幼儿不堪重负、妨碍了身心的全面发展。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差造成幼儿伤害。从法律上讲,玩忽职守与工作责任心不强属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认识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屎、憋尿,造成幼儿严重的身体损害,等等。 4.安全措施保障不力。在户外活动及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常常因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发事故。 (四)儿童自身问题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幼儿特殊体质成疾病原因引起伤害。如某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做操跑步时,一幼儿突然倒地身亡。经检查,该幼儿属于先天性心脏病,这就是由于幼儿的特殊疾病引起的。另外是幼儿园、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方式并无不妥,而属于幼儿心理承受能力极差造成的。 三、幼儿园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在对幼儿园事故的类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下面我们作一简要分析: (一)幼儿园赔偿责任 既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由幼儿园代替教职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或追偿。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及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过错全在幼儿园。如在园内建厕所,一无图纸,二无合同,三无主管部门的审核造成儿童伤害;在通往幼儿园的路上挖井,未采取支全措施,幼儿不慎掉进去等等。
2.部分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弱幼儿园或教职员引起,一部分是由幼儿或其它因素引起。如:幼儿在课间打追、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责任。
3.免除责任。即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幼儿园不可预料。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或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 (二)监护人赔偿责任 指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要分清什么是监护及其监护人的范围责任。 所谓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是监护人,我国目前采用三种设定监护人的方式:
一是法定监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有三类:(1)近亲属。包括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2)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必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3)在没有上面两类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才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从现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来看,幼儿园并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三)保险公司责任 第三节维护幼儿园及教师 合法权益的制度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救济 “救济”的含义较为广泛,人们往往在物质补助时使用它,如“困难补助”、“灾害救助”等。这种意义上的“救济”与法律意义上的救济是两个范畴。 (二)教育法关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2.教师对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在这里,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
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谁来受理教师的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申诉不要向行 (四)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被申诉人(指教师所在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性别、职务等。(3)申诉要求。主要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入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就其陈述理由。(5)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2)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5(3)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5)管理行为三、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救济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的申请复议范围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行政处罚不服。主要包括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我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较多,如公安、工商、税务、卫生、土地、环保、教育等部门。
处罚形式有30多种,幼儿园、园长对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申请复议。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如大量存在的申请举办幼儿园的许可证、教师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等。(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3)认为行政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例如: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如要求交费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复议。这里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二是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自主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
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这里,人身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财产权包括物权(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地役权等)、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只要行政机关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被侵权人都可以申请行政议。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的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成如下几类: 1.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的有关规定,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的情况有四种:(1)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3)对于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4)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修订)的规定有两种情况:(1)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管辖。(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3.特定管辖。亦即基于特定管辖关系的管辖。《行政复议条例》(修订)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由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 育行政机关管辖。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大体经过以下步骤: 1.申请。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被告知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 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复议 申请的日期。
2.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法定内容的,应当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应当说明的是,复议机关在受理时,其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3.审理。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同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复议机关根据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对原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原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失当、侵害
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执法规定,申请人同意,也可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两种情况必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相对人一旦撤回复议申请,就丧失了复议请求权,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4.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 作出如下决定: (1)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对于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5.执行。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的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由最初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四、行政诉讼在教育上的应用 依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1)人民法院只受理对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2)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具体的受案范围,该法第11条列举了8种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
责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依法对人身自由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性限制措施,对于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收容审查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人身权或财产权。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杌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各种特定的行业和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负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如负有该项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幼儿园受到不法分子滋扰,向邻近派出所报告,请求保护,而该派出所置之不理,这时幼儿园就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企业对职业伤
亡的处理应按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处理,不在此列。上述第4、第5、第6项,都属于对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也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但是行政机关不能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向幼儿园乱摊派等,幼儿园可以拒绝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即除上列7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只要是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对此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
辖和裁定管辖三种。 1.级别管辖 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国务院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和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的原则是:(1)由最初作出行政具体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即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案件管辖权。它包括三种情形:(1)指定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案件的移送。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 这里我们只介绍第一审过程,它大体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为。
(1)起诉的条件。包括: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⑧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⑤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形式。起诉应以书面方式为基本方式,但是 对于有书写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3)起诉的法定期限。 3.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先作以下两项主要准备工作:一是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二是交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 法决定,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4.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权威性的判定,叫判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 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追究烈事责任。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案件,涉及审判的依据和如何判决处理两大问题。了解这两个问题,对于事前是否确定起诉,判决之后是否上诉,有很现实的意义。 1.审判依据 审判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里有三层含义:一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二是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审查依据,但它只能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三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地方性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2)“参照”规章。 所谓参照,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并依照规章的规定精神作出处理。这就是说:①前提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②区别情况决定是“参考”还是“依照”。也就是说,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作为人民法院要参照审理;对审查认为不符合规章,人民法院不参照执行;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制定的;第二,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当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不能承认其效力。 2.判决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可以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行政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②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片面适用法条;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③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是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很可能作出不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撤销。例如,某公安局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人,没有按照《治定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未经传唤、讯问、取证等程序,就裁决给予拘留处罚。这个案件如起诉,人民法院就会判决撤销。但是,如果复议裁决仅超过复议期限一、二天作出,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
法律、法规正确的,可以不撤销复议裁决。但必须明确指出其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 ④超越职权。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甲机关行使乙机关的职权。如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违反学校登品卫生监督所对一个违反该法的行为人罚款35000元。第三种,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机关的职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50元以上罚款和行政拘留,由县级分安机关裁决。公安派出所却作出了处以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的决定。第四种,超越管辖权行政职权。如,A县教育局对发生在B县境内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⑤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所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亦即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机关权力所发生的法律错误。 上述五种情况,除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为。否则,人民法院 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以拒绝履行判决采取强制措施。 (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如,某校办工厂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生产食品的卫生条件和标准,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发给其卫生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告到人民法院后,法院查清这一事实,应判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发给该厂卫生许可证。②申请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该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履行职责。 (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里所讲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减轻或者加重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能是其他行政行为;第二,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极不相称,畸
轻或者畸重。如某甲打某乙一拳,
致某乙胳膊上一小块青肿,就给予某甲15天拘留处罚。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最后,应当指出,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经审判,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就无权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所作出的判决,只有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