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非常全)(2)

2019-04-05 16:35

**********工程安装合同

5.2.2承包人项目责任人的职责

5.2.2.1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下及在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其授权的现场工程师的指令下对本工程的实施、管理负全责。

5.2.2.2对本工程承包范围的任何过程、变更、会议纪要及所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以上所述内容如无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将视作无效。

5.2.2.3承包人项目责任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项目责任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项目责任人联系时,承包人项目责任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项目责任人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与承包人无关的第三方,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2.2.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责任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2.2.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5.3监理工程师

5.3.1业主将聘请本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本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及权限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执行。

5.3.2 本项目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监理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如有人员变动时,应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3监理工程师在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并受业主委托对本项目合同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 5.3.4监理工程师的权限

5.3.4.1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将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5.3.4.2监理工程师协助发包人审查承包商的资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 5.3.4.3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报告发包人。

5.3.4.4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人员的资质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工程师可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有关人员。 5.3.4.5监理工程师协助发包人协调与项目有关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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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6质量控制

5.3.4.6.1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5.3.4.6.2明确各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和要求,加强对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 5.3.4.6.3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5.3.4.6.4协助发包人对各阶段验收文件的审查或确认;

5.3.4.6.5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签字确认,并不能减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5.3.4.7进度控制

5.3.4.7.1协助发包人审查或批准项目各级进度计划; 5.3.4.7.2协助发包人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5.3.4.7.3协助发包人下达制造、供货通知。

5.3.4.8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计量结果作为发包人支付依据之一。 5.3.4.9付款审查

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规定的付款方式填写付款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报告、付款单据是否符合规定,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予以拒绝支付。 5.3.4.10工程变更

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变更,监理工程师按第十八章条款执行。 5.3.4.11安全与事故

5.3.4.11.1监理工程师有权审查承包人在安装中的安全措施,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对不安全隐患有权建议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安全措施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5.3.4.11.2有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 5.3.4.12索赔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要求时,须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办理。 5.3.5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

5.3.5.1承包人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5.3.5.2承包人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和指示。

5.3.5.3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不同的意见或有疑问时,可

先向发包人提出。

5.3.5.4承包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事项,须先交由监理工程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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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

工艺文件和试验报告等,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资料。

5.3.5.6承包人须向监理工程师开放与项目有关的施工现场,以便顺利完成监理工作。 5.4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的权利

5.4.1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订后授权现场工程师,行使授权书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授权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权书和撤回授权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5.4.2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在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项目责任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现场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项目责任人,发包人项目责任人应进行答复。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项目责任人应进行纠正。

除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函件指令。

5.4.3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责任人,承包人项目责任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项目责任人或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5.4.4承包人认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或现场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5发包人项目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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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6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5发包人工作

(1) 发包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向承包人尽可能的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等。

(2) 发包人有偿提供工程实施所需水源点、电源点、汽源点,如有必要承包人需安装

计量仪表,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最大可能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现有工程地质和地下设施资料; (4) 对本工程有监督的权力,但不减轻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5) 对本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有监督和验收权力,但不减轻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6)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 5.6承包人工作

(1) 须严格遵守******工厂各种相关生产、安全制度,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该安全责任书是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2) 向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汽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源点接至施工现场,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施工现场提供施工电源,承包人自备配电柜。

(4) 根据工程需要,自备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

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全面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及理赔。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有毁损,承包人必

须修复、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做好施工场地、制作场地和堆放场地的恢复工作。如有毁损,承包人必须修复、

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地面绿化修复工作由发包人承担;

(9) 承包人须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保证工艺和质量,保持场地清洁。保证施工场地

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交付发包人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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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 须爱惜发包人的设备、备件、工具,因承包人的原因损坏的设备由承包人照价赔

偿;承包人须事先到发包人办理临时出入证,出入证要有相片及编号及单位名称;须严格遵守发包人的门卫保安制度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制度,违者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合同执行时间表

6.1时间表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进度实施本工程,确保本******工程按照工期要求完成。时间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6.2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立即开始工作并按履约时间表迅速、无延误地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3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执行时间表制定月进度计划表,每个月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月进度表及工程进度情况报告。

6.4发包人应根据技术协议中相关条款,协助承包人按时间表实施工程。

第七章 分包

7.1施工中发包人需变更原工程设计,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

7.4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7.5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6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 安装施工总则

8.1 承包人应负责安装施工,工作内容见技术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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