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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视作该项变更不改变合同总价。
11.9如发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降低技术协议标准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核减相应部分价格。计价方式按照11.7.2款方法确定。发包人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本合同项下应付或可能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 或从履约保函中扣减相当于上述的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11.10一般变更,《变更通知书》及附件由双方项目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业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以上三方各执一份。
11.11重要变更,《变更通知书》及附件由双方项目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业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一式四份,以上三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发包人商务备案。
11.12以上变更不能减轻和免除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不承担由于变更所产生的任何风险。
第十二章 索赔与罚款
12.1工程索赔
12.1.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项目责任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2.1.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2.1.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1.4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期的,每延误一周,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1%。
出现上述4种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索赔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2.2索赔偿还
双方应理解,这里所指的违约赔偿是确定的, 经一致同意发包人有权获得的而不得要求发包人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 当发包人有权接受违约赔偿及/或其它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付发包人款项时, 发包人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本合同项下应付或可能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 或从履约保函中扣减相当于违约赔偿及/或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付的其它款项。
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合同预付款项后,承包人无故无限期拖延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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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保险
13.1保险安排和保险费
本条款规定的保险须由承包人向其选择的保险公司投保并负担保险费。承包人须应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出示上述保险的保单或保险凭证,以证明已投保本条款规定的所有保险,并在发包人要求时提供保单复印件。 13.2其他保险
13.2.1承包人应为其为本工程工作的人员安排各方认为必要的劳工补偿险或其他个人保险。
13.2.2承包人机动车辆险应由承包人负责。
13.2.3承包人为其进行工程所需要的工具或设备的保险应由承包人负责。
13.2.4承包人须应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上述保险的复印件,以证明已投保的保险,并在发包人要求时提供保单原件,以供检查。
13.2.5如承包人不对应该投保的险种(不限于本章提及)投保,所产生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自行承担。
13.2.6以上规定的保险条款,承包人的责任包含分包商的责任。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指以下14.1.1至14.1.5条规定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事件或情况。这些事情或情况是任何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并在合同签订当日或之后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前提是这些严重影响是受影响方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全部或部分避免、克服或补救。本条所述“合理措施”包括为防止工程受到明显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和因此产生的影响而采取的行为或行动。
14.1.1 任何战争行为(宣战或非宣战)、侵略、武装冲突或敌国军事行动、封锁、禁运、起义、暴动、民变、恐怖主义行动、劫掠、瘟疫、流行病或破坏行动。 14.1.2 放射性污染或离子辐射。
14.1.3超越工地范围的大范围或全国性罢工或怠工,出于政治目的,如针对中国政党的工人运动或针对外国所有或管理的公司或设施的反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的劳工行动。为避免误解,此处所提及的罢工、劳工行动不包括承包人、承包人之分包商及技术支持方内部的事件。
14.1.4火灾、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山活动、滑坡、暴风雨、飓风或龙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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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政府强制行为影响合同执行的。
14.2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经双方同意延迟合同执行期限,但不能对合同总价作调整。
14.3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始终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将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延迟减少到最低限度。
14.4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由有关当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出具的证明文件,供另一方审查确认。
14.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须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且以快递方式加以确认。
14.6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双方应尽快通过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否则, 买卖任何一方都可根据合同第二十四章条款终止合同。
14.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任何延误或不能执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构成违约或不应就工程的毁坏或损失而提出任何索赔。
14.8不论何时发生何种不可抗力事件, 其影响应仅限于工程受损部分, 本工程未受影响部分应照常进行。
第十五章 税费
15.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人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承包人承担。
15.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六章 适用法律、争议与仲裁
16.1适用法律和规定
本合同解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中国政府依法随时颁布并实施的规则 、规定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16.2争议与仲裁
16.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6.2.2仲裁地点为济南。
16.2.3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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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6.2.5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暂停、终止及其他
17.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第十八章 其他
18.1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2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8.3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8.4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8.5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8.6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8.7合同正本2份,副本8份;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4份。 18.8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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