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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在安装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对安装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由双方项目责任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但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8.3全部安装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对施工质量等需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在承包范围内,发包人行使监督责任。监督中如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技术规定相关条款,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承包人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质量。
8.5不论发包人是否参与工程检验,并且签署了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承包人按合同条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 8.6承包人的督导费用,包含督导人员的差旅费、食宿、通讯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8.7施工与安装质量
8.7.1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按照工程规范相关条款,需要确认的,必须经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
8.7.2无论发包人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承包人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及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发包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 8.8安全施工与检查
8.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9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厂区内的所有工作均应执行厂区内工作票制度,施工开始前应作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0事故处理
8.1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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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8.11现场组织
承包人和发包人均须在施工现场设置各自的管理机构,履行各自的职责。承包人应指定一名能胜任的、有丰富经验的工地总代表负责协调与发包人的工作。发包人将提供电力供应、水供应、通讯等设施,但承包人使用这些设施时必须支付费用。
第九章 技术文件
9.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三套完整施工图纸。承包人要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保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有关人员检查工程时使用。如承包人将图纸等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工程竣工后1.5个月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1套。
9.2自合同生效起至最后的初步验收证书签字日止的期间,承包人须于每一个月五日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详细进度报告,报告须说明施工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及进度百分比。如果工程进度偏离预定时间表,承包人应在报告中解释延误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修正方案,以确保此偏离不致影响本******工程的实施进度计划。进度报告须用书面方式提交给发包人。
9.3在本******工程实施的适当时间,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能证实工程进度的设备的彩色照片。在工程实施的关键时期,每个关键点须提供不少于三张照片,所有照片的规格应为200MM × 250MM, 并应附有说明。
第十章 保证及保证期
10.1质量保证期 10.1.1正常保证期
正常保证期是指本******工程签发初步验收试验证书之日起一年并完成最终验收试验(签最终验收证书)之日止。在正常保证期内,总承包范围内任何部分在正常使用和操作时发生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须书面通知承包人,是由于承包人的土的不足或过失造成的,承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发包人须书面通知承包人。
10.1.2潜在缺陷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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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保证期期满后自动延长至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作为潜在缺陷之保证期。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经双方确认确属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3本合同条款所提的“潜在缺陷”是指上述的正常保证期满之前,已经存在但不能由正常的检验发现的因承包人之过失所造成的缺陷,该缺陷影响到************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10.2保证期的责任
若在正常保证期内承包范围的任何部分有缺陷或损坏发生,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承包人缺陷或损坏的性质及程度。承包人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考虑发包人对电厂的可靠性和可用性的用电需求、经济性及工程标准的情况下,迅速修理、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设备和材料中有缺陷的地方。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10.3工程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承包人必须委派有一定资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管理和协调;承包人委托的所有分包商必须具有大型工程的经验,其拥有的资质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并到发包人进行备案;承包人必须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按双方确认的质量控制计划严格执行;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强制性标准,其采用的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进行限期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0.4最终验收证书
发包人应在按规定之正常保证期结束并完成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最终验收试验合格后的14天内,为每一台************签发一份最终验收证书,条件是:在此期间承包人应完成发包人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同时履约保函金额应按比例扣减。在正常保证期结束后,如因发包人责任未发出最终验收证书,则应视为发包人已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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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服务支持
保证期满后,如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技术服务,有关协议另行签订。
10.6由于承包人责任,最终验收试验后,如由于承包人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相关条 款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第十一章 变更
11.1变更是指在本******安装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和其他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技术协议、工程量清单、设备清单中未包括的为完成本******工程需要的技术指标、新增工程和设备等变更等。
11.2任何变更都以《变更通知书》为依据。《变更通知书》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通知书》除变更内容外,还应包含:变更价格和/或履约时间表和/或预定工期的修改。变更通知书发出前,且分别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前,承包人须在环境允许情况下,按合同原条款完成工程及服务。
11.3承包人在未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经发包人项目责任人签字的《变更通知书》前,不得对总承包内容进行变更。
11.4如果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任何指示、说明、决策或其他行动或疏漏会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则承包人须立即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如经发包人同意,可根据需要出具一份修改合同价格的和/或履约时间表的《变更通知书》;但如出现以下情形时,则《变更通知书》不得发出:
11.4.1 因承包人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而引起;
11.4.2 因承包人失误、疏忽或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已影响发包人履约。 11.5变更分为两类:一般变更和重要变更。
11.5.1一般变更是指总承包范围之内产生的变更(如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分包商变更等),此类变更不改变合同总价。
11.5.2 重要变更是指总承包范围之外的变更,此类变更改变合同总价。 11.6变更的申请,审核流程
在履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发包人有全权对总承包内容、修改、删除、增加或其他改变。承包人须按这些变更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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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变更申请
由变更申请方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变更申请表(附件),提交双方项目责任人。 11.6.2 变更审核
由发包人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买卖双方的技术人员对变更进行审核,并划分此变更为一般变更或是重要变更。
11.6.3 经双方审核后的一般变更,发包人填写《更改通知书》,经项目责任人签字确认
后,将《更改通知书》交付承包人。
11.6.4经双方审核后的重要变更, 须经发包人商务审核确认后,方能填写《更改通知
书》,经项目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将《更改通知书》交付承包人。
11.6.5以上条款所提到的变更通知书须使用标准格式的《变更通知书》。 11.7工程变更的审核内容 11.7.1 变更的技术审核内容
发包人项目责任人收到变更申请表后,组织双方的技术人员对变更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以总承包范围为依据,划分一般变更和重要变更。要求承包人提交(但不限于)一份承包人对合同执行进度和对技术协议进行修改的修改方案。作为《变更通知书》的附件。
11.7.2 重要变更的商务审核内容
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一个详细价格清单)一份承包人对合同价格的修改方案,作为《变更通知书》的附件。这种情况下对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按以下原则进行定价: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重要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重要变更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和/或按比例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重要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商务确认后执行。 11.7.3 监理一般权利与义务
当业主聘请监理时,监理行使以下权利:
对变更申请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以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定量的分析预测变更对合同价以及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影响控制;提出变更建议书,协助发包人对变更进行的谈判及变更处理工作;监督变更的执行。
11.8影响合同总价的重要变更价格全部在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结算。重要变更价格以《更改通知书》为依据,若《更改通知书》没有变更价格和没有发包人商务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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