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2019-04-08 18:42

临沂市国省道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国省道工程建设建设管理,实现计量支付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09版)和《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建财[2010]105号)有关条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支付是工程施工阶段资金控制的核心,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计量支付工作,可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应得款项进行及时地确认,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并对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办管理的列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国省道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的国省道工程建设及其他工程。

第四条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量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计量

第五条 工程计量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完成的合格及以上工程数量、工作量等进行测量、计算并予以确认。

第六条 工程计量即是对已完工程数量、工作量进行的准确核实、计算和认定,也是对已完工程的综合评价。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真实有据、准确及时。

第七条 工程计量的依据

1、 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市局计划、市局调整计划; 2、 计量支付细则;

3、 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 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5、 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说明)、计量红线批文、竣工结算批文; 6、 合同变更、索赔、调价批文;

7、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质量检验评定表、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质量评定资料、中间交工证书;

8、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9、 监理规范、监理计划、监理细则。 第八条 工程计量的原则

1、 工程计量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规则计量;若无约定,按本办法进行计量,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能计量;

2、 坚持“先交工、后计量”的原则。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分项工程开工手续。工程计量前必须经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检,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各种试验、检测、验收手续齐全,并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各种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不能进行计量;

3、 变更、索赔、调价必须在办理相应手续、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计量;

4、 计量支付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如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严重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返工和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或建管办)、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返工或修复,项目法人(或建管办)有权扣回该项目已支付的工程款。

5、 开工预付款需有合同约定格式的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 6、 材料预付款计量应附进货发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为首月材料发票的70%。

第九条 工程计量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中间交工、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各分项工程,须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进行计量。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可对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单元进行分期计量。对于分期计量的工程单元,每期计量均须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证明资料。当分项工程完工并进行最后一次计量时,必须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1、 第100章(总则)

按“总额”计量的各子目,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1) 临时用地、便道、便桥费等子目按实际的计量依据(如临时占地协议、实际长度等)采用凭据法进行计量,临时用地签订用地合同后支付80%,便道、便桥等达到使用要求后支付80%,工程完工将临时用地、便道、便桥等按要求复耕、拆除后计量20%,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2) 承包人驻地建设:按合同要求的面积、标准建设完成后,计

量总额的80%,工程完工将驻地拆除、按有关要求将占地复耕后计量20%,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3) 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监理对整个项目的环保、安全作出合格评价后一次性支付,并采用凭据法进行计量,计量支付须提供用于本项目的有效票据,据实计量,且最终计量不超过“合价”。

2、 第200章(路基)

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路基挖填方完成后,待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合格、边坡(包括外边坡)、边沟处理达到监理和项目法人(或建管办)要求并完成工序交接后一次性计量。

3、 第300章(路面)

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路缘石、泄水槽等预制安装构件:预制完成后,按60%进行计量,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计量该结构物工程总量的40%。

4、 第400章(桥梁、涵洞)

(1) 基础及下部构造:以1棵桩、1个系梁、1个墩柱、1个盖梁、1个墩台扩大基础、1个墩台身等为计量单元,不进行分次计量。

(2) 上部构造

空心板、I型梁、T型梁、连续箱梁等预制构件:以1片梁(板)为计量单元,当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张拉、灌浆完成后计量该构件工程总量的80%,若无预应力张拉,则混凝土预制构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时

计量该构件工程总量的80%,吊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计量该结构物工程总量的20%。

(3) 桥面铺装、护栏

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分项工程完成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一次性计量。

(4) 涵洞

单位为延米的涵洞计量,涵洞盖板或管涵安装及八字墙、台背回填等其他附属工程全部完成后计量,不分次计量;

5、 第500章至第700章的计量按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服务费的计量支付以监理服务协议书规定和项目法人(或建管办)及总监代表处下发的批复文件执行,按月或约定的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其人员、车辆的数量以日常及月度检查时核实的数量为准,未经项目法人(或建管办)同意,超出合同数量的人员、车辆等不予计量,计量时应附合同约定的清单及费用支付办法。

第三章 工程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支付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确认的工程数量、工作量计算出应付款金额并向承包人付款。

第十二条 工程费用支付原则

1、 必须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是支付的基础,没有准确的计量就没有准确的支付。由于计量是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所以工程费用的取得是以工程计量和质量合格为基础。只有对工程计量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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