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1、立案权2、侦查权3、刑事强制权。刑事强制权由下列具体权利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4、刑罚执行权(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2)暂予监外执行(3)缓刑执行(4)假释执行(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6)驱逐出境执行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2、紧急排险权3、管制权4、戒严执行权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考点汇总
一、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公安工作,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许多部门的工作,如人民解放军、外交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包括:(1)社会公共秩序(2)生产秩序(3)工作秩序(4)教学科研秩序(5)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2、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1)政治领导工作(2)行政领导工作(3)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领导决策、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公文写作和公文处理、组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关系等。
3、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工作,主要负责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
4、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的执行。
5、公安专业工作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
(1)刑事司法工作a、国内安全保卫工作b、刑事侦查工作c、刑事强制工作d、羁押工作e、执行刑罚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a、户籍管理工作b、公共秩序管理工作c、特种行业管理工作d、民用危险品管理工作e、交通安全管理工作f、消防工作g、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3)保卫工作a、机关团体保卫工作b、企业保卫工作c、事业单位保卫工作d、部门系统保卫工作e、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警卫工作a、住地警卫b、随身警卫c、路线警卫d、现场警卫 6、公安法制工作
7、公安教育和科研工作
8、公安后勤保障工作(1)经费保障(2)装备保障(3)生活保障(4)信息保障 二、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相辅相成。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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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分子逐个制服。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1、复杂性2、艰苦性3、危险性4、易腐蚀性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考点归纳与解读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毛泽东同志1950年9月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①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指在公安工作与全党的关系上,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实际上接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在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上,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地方党委的实际领导和直接领导之下。这也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所要求的,因为党的绝对领导需要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这种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二)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有双重涵义。
1.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我们党早就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1947年11月,毛泽东同志提出,我们党拒绝了国民党派遣他们的党员来当八路军干部的要求,坚持了共产党绝对领导八路军的原则。与此同时,我们党也坚持了共产党绝对领导人民公安保卫工作的原则。后来党中央又多次重申了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需要。
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1)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2)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凡是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察处理,都要在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3)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直接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要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对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以下四条: (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 (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 (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绝不允许枪指挥党。”公安工作同样如此,就是决不容许公安机关有任何削弱、摆脱、抵制或忽视党的领导的现象。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强调指出:“加强党对政法公安工作的领导是始终不渝坚持的一个原则。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整体功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协调。”为此,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三)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到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着政权工作,对有武装性质的专政工具必须绝对地掌握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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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得心应手地运用其为政权的巩固服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力量,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要害部门。公安机关一旦脱离党的领导,就可能被坏人所掌握、所利用,蜕变为镇压人民的工具。
2.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其正确地运用这些权力 公安机关拥有国家依法赋予的强制手段、侦查手段、惩罚手段,能否正确地运用这些权力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是人民手中的“刀把子”,掌握得好,就能打击敌人、保卫人民;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给党和国家带来灾难。只有坚持党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才能使专政的“刀把子”牢牢地掌握在可靠的人手里,充分地发挥其打击敌人、保卫人民的作用,才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3.公安机关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
违法犯罪是对社会发展破坏性最大的社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是具有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处于国内斗争的第一线,它所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性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复杂的部分。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大形势下,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就更复杂、更艰巨。公安机关只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并接受其有力的监督。才能加强战斗力,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
4.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 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有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可能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而党是领导一切的,只有党才能全面动员和领导各条战线的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安工作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才能广泛地调动起社会各方面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公安工作涉及党的外交、统战、民族、侨务、宗教等各方面政策,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全面、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
5.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我们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党,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治安形势和制定政策,这是公安决策正确的根本保证。从历史到现在,党直接为公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原则,并领导了公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党的决策经受了历史和现实的重大事件的检验,证明了它们的正确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并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来实行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从全国各族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能够总揽全局,高瞻远瞩的对重大问题做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事关重大的案件与事件的处置上,公安机关要及时请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以取得及时有力的领导。
(四)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决策领导和法制领导。 1.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其实现途径是党经常以党的最高纲领、近期奋斗目标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的理想,又有求实的精神,并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思想领导
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党委经常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促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思想水平,自觉想大事、顾大局;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机智勇敢、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3.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决策领导
决策领导指的是地方党委对于公安工作中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做出决策。包括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对重大问题做出必要指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1)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公安机关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宏观性的决策意见,责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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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重大问题做出必要指示。公安机关做出的战略性部署,处理政策性、法律性问题,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时均须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做出指示。
(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党委要组织动员其他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及国家安全部门的关系。帮助和监督公安机关完成任务。
5.法制领导
法制领导指的是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某些重要的地方性公安法规的制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地方党委提出指导性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公安法律文件。在实施公安法律、法规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保证作用,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通过党组织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号召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公安法律和法规.
(五)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全面地贯彻执行。
1.认真执行党委领导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2.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3.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4.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 5.严禁把侦察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六)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1.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是: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时,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2.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是:党政分开的原则、彼此保证的原则、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强化的原则。
(1)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他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性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领导替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使其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是削弱了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将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2)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在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3)互相结合的原则
完成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重大事件需要党委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4)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方面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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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就是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指在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1.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履行自己的职责统一起来,一方面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2.一切依靠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就是要坚定地相信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宣传、组织人民群众,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同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3.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同时,要把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方法、好经验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三)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属于人民的,所以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人民警察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2.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广大人民群众既是积极的拥护者、支持者,又是积极的参加者。
3.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问题,涉及了极为广泛的社会关系,离不开群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方面,人民群众富有创造性和实践性;人民群众是有关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人民群众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影响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
4.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公安机关需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最基本关系。这个关系调整好了就会得到广泛拥护和普遍支持,各种困难和问题就可能顺利解决。
5.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安工作的功过是非,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评价。在一切监督力量中,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具有第一位的意义。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体验最直接,群众的监督具有广泛性、普遍性。
6.人民群众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人力资源
依靠群众解决警力不足是客观要求,并具有长期的战略意义。 (四)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1.做好群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我们应该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对象及不同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2.努力探索坚持群众路线的新经验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既发扬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又不断探索、不断开拓,创造了公安群众工作的新形式,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五)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
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1.广泛深人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做好了这项工作,一则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的利益,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二则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敢于起来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这项工作,一要注意群众对象的广泛性;二要注意途径的多样化;三要注意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
2.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
群众工作是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群众工作的情况如何,直接反映在公安专业工作的质量上,人民警察必须善于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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