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国家的主人,事事为群众着想,做人民的孺子牛。人民警察要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乐于奉献,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关心群众疾苦,开展便民i利民、助民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耍特权、逞威风、摆架子,甚至长势欺压群众,破坏警民关系等违法乱纪行为。
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侧面、多门类的内容非常丰富的工作,而且每项专业工作都有做好群众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对象及不同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六)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经验包括: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拓宽了警民联系的新渠道、创造了警民协作的新形式、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新局面等。1.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人了法制建设的轨道。
鉴于历史上在贯彻群众路线问题上出现过的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在法律上把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确定下来,分清了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与搞群众运动的界限。既打破了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也防止了搞“群众运动”、“群众专政”的极“左”错误,使公安群众工作奠定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
2.拓宽了警民联系的新渠道
公安机关充分运用现代化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教育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如开通“1lO”报警服务台,它的开通加快了违法犯罪信息的传递,也使警民联系的渠道更畅通、更便捷;利用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警务专题节目和热线电话等形式,已经成为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人民警察走进千家万户的新形式;巡警的建立与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由静态管理走向动态管理的新举措,也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新途径;一些地方运用“警民联系卡”、聘请群众监督员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密切了警民联系。
3.创造了警民协作的新形式
近年来的警民联防、设立治安岗亭、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组织指导群众义务值勤、共同帮助违法青少年等等这些工作,加强了治安防范,弥补了警力不足,加深了警民之间的理解、信任。
4.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新局面
近年来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正在朝着群防群治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社会组织自觉承担治安方面的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网络。
做好群众工作,永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永远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我国人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法制等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用行政命令和简单说教的方式来宣传发动群众的工作模式已经过时。公安群众工作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创造新方法,才能使公安群众工作充满活力,才能保证公安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是:
1.是党和政府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 2.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 4.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和要点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是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是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第二,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既要充分发挥公安、监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和职能作用,更要发挥各部门、各系统、各社会l蜀体、各群众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既要使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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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防范一切可能的治安危害的发生。同时力求减少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带动社会的改造,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经济效益等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手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手段是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
1.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
2.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3.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4.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和改造等6类。1.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为此,必须长期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政策,必要时在全国范围或较大区域内开展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集中统一的打击行动。这一行动,多数情况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出发,主动地和有节奏、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
2.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 应对广大社会成员进行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发展趋势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范意识。要在社会各个方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预防设施的建设,检查、堵塞各种治安漏洞。要建立预警制度,通过治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断提高对治安危害的预见性,加强超前控制。
3.围绕治安问题开展的社会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 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多层次的;一是全社会普遍进行的正面教育,如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纪律教育等。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可能酿成违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因素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工作。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教养及执行治安处罚以后人员的帮教工作,使他们吸取教训,不再重犯。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有广泛群众性的思想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动各个部门,特别是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健康的、进步的思想占领思想阵地,并且加强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细,促使消极的、破坏的因素转化为积极的、健康的因素。
4.加强行政管理是减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直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工作通过管理堵塞漏洞,发现违法犯罪,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强制性,又有行政说服性。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同时努力发展群众的自治管理。除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之外,抓好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市场、工商、财贸、税务、卫生、海关、教育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也可以大量地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
5.加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所谓“治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建设”,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一项积极措施。因此,应是边治边建,治中有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就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有关的各级领导,用科学的综合治理的理论与知识武装头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就是抓紧整顿建设好办事机构和城乡基层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建设,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体系。这三方面的建设要同步进行,以取得治理工程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社会工程的建设是长期任务,必须有长期规划,坚持不懈地进行。
6.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改造工作。
(六)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1.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一是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二是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积极完成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作为负责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负有特殊任务,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作用。公安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敌情、社情,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综合治理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协助党委和政府推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与此同时在其他部门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完成自己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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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一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四是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和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记“重拳”。有了这个“严打”的重拳,才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才能震慑、分化犯罪分子,使有一般违法或轻微犯罪的人悬崖勒马、弃暗投明,从犯罪泥坑里挣脱出来,才能鼓舞群众斗志,扶植社会风气,使人民群众挺起腰板来与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2)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严打”要与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安全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地搞好专项治理和重点整顿,通过有力的基础工作建设,掌握敌情、社情信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推广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网络和社会治安控制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预防和控制犯罪能力。打击和防范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两手,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3)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社会生活的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搞好重点地段和复杂公共场所的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苗头,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社会动向和群众情绪的了解,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群众之间的纠纷。及时、稳妥地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考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
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把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作为公安工作的宝贵经验,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特色和优势,自觉强化群众观念,坚定地相信和依靠群众,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把公安:1:作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内容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开展各项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业工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这种结合足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在结合中,双方共同发挥作川,肜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主导方面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主导方面是公安机关。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双方结合的主导方面。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方面。
(四)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1.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人法制轨道 2.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 3.治安工作社会化 4.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 5.保安科技群众化 6.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具体地说,就是公安机关应经常向广大群众宣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大意义,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讲清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公民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鼓励群众见义勇为。
各项公安专业工作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群众工作,使群众工作成为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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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
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应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与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系统。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适应新的治安形势,发展多样化的警民结合方式。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出所等,开拓了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携手维护社会治安的新渠道。
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在群众中普及防卫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本领。
通过信息宣传去教育、动员、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对策及时公布于众,取得群众支持,并将群众中的治安信息及时反馈,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五)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的治安工作社会化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的治安工作社会化,就是指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与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系统。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六)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社会工程中警民结合的形式 即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出所等。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作用 1.公安政策的概念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公安政策是由党和国家所制定的。首先是由党提出来的,是党关于公安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体现了党的意志。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成为国家的公安政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党和国家的公安基本政策,分别载人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正式文件之中,有许多公安政策写进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政法公安工作文件之中。
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它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2.公安政策的作用(1)指导作用; (2)规范作用; (3)调整作用。
指导作用是说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策的指导。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规范作用是说公安政策规范着公安工作,它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违反了公安政策,并造成损失,应受到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我国公安队伍能有统一的认识、统一的部署、统一的行动,是与有统一的公安政策分不开的。
调整作用是说公安政策对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对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通过政策的落实、兑现,影响人们的心理,对人们的行动发挥一定的支配作用。
(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中的严肃与谨慎的相互关系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中的所谓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表明我们对敌斗争和打击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原则立场。所谓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谨慎,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中的严肃与谨慎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在刑事斗争方面,始终要全面地贯彻这个政策。严肃不忘谨慎,谨慎不忘严肃,两者不可偏废,不可脱节。如果片面强调严肃而忽视了谨慎,就会伤害无辜,犯扩大化的错误;如果片面强调谨慎而忽视了严肃,就会放纵坏人,犯打击不力的错误。
(三)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们党根据历史经验和对肃反斗争的深刻理解提出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就是不枉不纵。其具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准、狠。“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要打得适时、有力,同时注意时间、地点、对象、节奏及宣传方法。“准”,就是对打击对象一定要调查准确,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既不重罪轻判,也不轻罪重判,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该杀的要坚决杀,毫不留情;该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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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决捕,不能漏网;该从重从快的,毫不犹豫迟疑。在稳、准、狠中,“准”是关键。
(四)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有效的刑事政策。
惩办并不是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清主次,区别对待。
宽大也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按《刑法》规定,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五)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对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办,不让其逃避刑事责任。没有惩办的压力,犯罪分子是不会轻易地走坦白自首的道路的。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的越少;反之,犯罪分子感到难于逃避惩罚,坦白自首的可能性才会增长。
2.要争取多数从宽在坚持依法惩办的前提下,可能选择坦白从宽道路的犯罪分子总是多殴。应当争取挽救多数,扩大坦白从宽面,以孤立和集中打击极少数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
3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必须依法兑现,才能取信于人。有从宽情节的,一定要从苋,有从严情节的,一定要从严,否则就会失去政策的威力。
4.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 对违法犯罪分子发动政治攻势,争取更多的犯罪分子走坦白自首的道路,积极揭发、检举,提供破案线索。
(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七)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特定适用范围。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不是不讲质量,而是要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及时、合法。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 (八)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和意义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
(1)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2)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废除肉刑和变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4)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意义
(1)体现了公安人员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高度重视。 (2)体现了公安机关的文明办案。
(3)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 (4)有利于防止错案,不枉不纵。
(5)有利于正确发挥口供作用,促使公安人员提高办案水平。
这项政策是我党多年来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重要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这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九)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1.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我们要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须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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