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其他规定
7.1 对于新录用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一律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
7.2 享受年薪制待遇的员工,因职责范围的关系,不另核加班工资,不补助特殊津贴。 7.3 工资支付方式采用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经营承包等包干办法计核的,不另核发加班工资、病假工资。
7.4 员工在国家节假日及正常休假日外,处理个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该扣发工资,核算时按个人当月应发工资÷26×请假天数扣发。
7.5 员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方可痊愈的,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员工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发。
7.6 员工薪资无特殊说明的,均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员工本人领取。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当月发上月工资,发薪日一般在每月20日前后。
7.7 为适应社会物价的变化和企业内部岗位工作责任、劳动强度、业务复杂程度等的变化,原则上每一年至二年修订一次岗位薪资标准,并对现行薪酬制度和政策予以调整。 7.8 本办法综合管理部负责拟订,并负责解释,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本规定经公司讨论一致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
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