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侵权责任法(3)

2019-04-08 22:16

当然,该教育机构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责任后,即在教育机构与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教育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换言之,与上述该法第38~39条规定不同的是,如果出现在学校有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性赔偿责任,而不再是终局性责任。

(三)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与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属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小测试】

1.小洪在从洪泽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点然的爆竹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洪泽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洪泽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洪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2.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答案】A

3.沈某雇姜某、程某为其建房。某日,姜、程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小孩父母向沈索赔,沈答曰系姜、程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二人负责。姜、程则认为自己是沈某所雇,且小孩自己跑到工地玩耍,父母看管不严,故无论怎样也不是他们二人的责任。小孩父母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应是:

A?由沈某承担责任,因沈某是雇主

B?由姜、程承担责任,因损害是他们二人过错所致 C?由小孩父母承担责任,因其疏于监护 D?由沈某、姜某、程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A

4?杜某8岁的儿子在校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将潘某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A?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C?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D?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答案】B

5.田某一家人在A饭店一包间吃年夜饭,席间田某起身入厕,该饭店厕所无专人照管,水漫路滑,导致田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致膝盖骨折。下列何种表示是正确的?

A?饭店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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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饭店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C?饭店不应当承担责任 D?田某应承担部分责任 【答案】B

考点三产品责任

【重点条文】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意见》

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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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意思分解】 关于产品责任,以上四个条文的内容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相比,并没有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1?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生产者与销售者直接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2?在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之间的责任划分是: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某一方责任,对方对受害人已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由承担者再向最终责任方追偿。

3?由于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仍然不能对受害人免责,而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意味着第三人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在诉讼上,对此可以并案处理也可以分案处理,并案处理的,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充当诉讼上的第三人。

【小测试】

1.小时从花圃超市买了一袋由红星速冻食品厂生产的速冻饺子,吃后中毒住院,共花去住院费等共计1万元元。经查,该批速冻饺子由花圃超市委托四通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饺子有一定程度的变质。运回花圃超市后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饺子进一步变质。本案中小时应向谁请求赔偿?

A?花圃超市或四通公司

B?花圃超市或天天公司

C?花圃超市或红星速冻食品厂

D?天天公司或四通公司 【答案】C

2.洪泽从乙商场买了一个电饭煲,这一次煮饭中,电饭煲爆炸将洪泽烫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洪泽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A、B、C、D

3.张某从洪泽商场买了一个厂长生产的电热涮肉锅,便请王某到自己家吃涮羊肉,在吃饭的过程中,电涮锅出现故障致使乙烫伤。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洪泽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王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王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王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侵权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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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4.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洪泽厂生产的“神仙”牌按摩膏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按摩膏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5万元医整容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洪泽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可以要求美容院承担侵权责任 D?张某可以要求美容院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B、C

5?洪泽公司为了增加职工福利,从乙商场购买了一批丙公司加工生产的苹果汁。洪泽公司的职工及家属食用后,几十人出现了胃痛、呕吐等症状。经检验查明,该批苹果汁含有毒有害成分。关于洪泽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洪泽公司可以向乙商场索赔

B?洪泽公司职工可以向乙商场和丙公司索赔

C?乙商场在进货时尽到了检查验收义务,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D?对丙公司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答案】C , P>

2.第2~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二:

(1)受害人告知网络服务者侵权事实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但后者未及时采取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由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成立了共同侵权。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不包括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而容忍的,此处不再以受害人告知为前提。

实际上,第2~3款的规定,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人的行为——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网络空间(如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搜索引擎服务及传输通道服务(如电信运营商)等提供者。

【重点条文四】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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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被违反后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相比,没有什么内容上的变化。

一、安全保障义务

1?本条规定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肇始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后者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 2?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消极的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借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且不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

二、侵权第三人介入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一)基本内容

本条第2款分了两层意思从实体上对第三人介入侵权作了规定:

1?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所致,而安保义务人又没有疏于保障义务的过错的,该第三人为侵权人,此时成立典型的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并无责任。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责任性质

关于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1?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故二者不承担连带责任。 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也不属于按份责任。对于直接加害人而言,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乃是一种替代责任,其理应享有追偿权,故区别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各行为人的按份责任。

3?实际上,此处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法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其基本结构是: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对受害人而言是直接责任人,安保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二者构成责任竞合。

4?补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的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已达到而消灭的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

(2)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的存在基于共同的目的,如合伙经营、共同代理(《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等;而前者的存在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巧合。考吧天空。

(3)追偿权的行使不同。在连带债务中,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其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还应视谁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

依不真正连带责任法理,各个债务人对于受害人都发生全部责任,一债务人承担了责任后,其他债务人的责任消灭。在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不足的范围内,未承担责任的债务人负补充赔偿责任。

5?难点在于,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内部,各个债务人的地位又是不一样的。在安保义务违反人与侵权第三人关系中,后者才是终局责任人。安保义务违反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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