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六项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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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重点国有林区各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七项 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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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抽查、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1.5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第八项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森工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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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期限 3日内。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木材运输证工本费1.5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第九项 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许可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项 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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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四、条件
(一)申请的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持其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3个月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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