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2(6)

2019-04-08 22:40

(2)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省级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2)确保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延续。 五、数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有数量限制。在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总数范围内,无年度数量限制。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1、申请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审核; 2、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3、国家林业局委托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 4、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依照设立的程序报国家林业局;

2、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九项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仅用于科研或本单位栽培的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除外);

2、有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检疫对象圃地证书。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种用证明》); 2、进口合同(或货物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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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的单位,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其它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 2、进口用途是以科研、栽培、繁殖为目的;

3、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进口审批物种种类和数量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年度计划之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种用证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内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三十项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已经取得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单位。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占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方案;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防沙治沙方案; 6、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准许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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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等方面地位极其重要,意义重大,且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

(2)为改善沙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

(3)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如果不占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失去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本来意义的;

(4)其它意义极为重大的公路、铁路等建设活动。

2、建设项目占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方案科学、合理,体现了尽量少占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保护生态,以保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完整性、连续性的目的。

3、防沙治沙方案科学、合理、可行,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措施得力,符合国家和省级防沙治沙规划,不会导致沙化扩展和生态恶化的。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签发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第三十一项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1993年12月24日发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从事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或从事转基因林木品种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单位); 2、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转基因林木品种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申报书;

2、用于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场所的使用证明、照片材料;

3、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设施设备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4、从事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工作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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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于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的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6、申请人提供自有转基因林木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的情况介绍。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活动满足“转基因林木品种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申报书”中关于安全性标准的要求;

2、具有与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本金;

3、具有与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4、具有与从事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活动相适应的有关高级科技人员;

5、具有与从事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仪器设备;

6、申请人能客观地提供自有转基因林木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的情况介绍。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者进出口许可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三十二项 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1999年8月10日发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转让合同。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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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来源:国家林业局 http://www.forestr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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