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五)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四项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二)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五)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六)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七)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附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八)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后,报国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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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五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2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公司。 2、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公司。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5、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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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 收费标准 收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第二十六项 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用于林木改良等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2、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
3、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及试验方案; 4、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
5、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林木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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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七项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表;
2、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3、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5、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以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为准。 六、程序
(一)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八项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林业部令第3号,1994年1月22日发布)。 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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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报告;
(2)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集; (5)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影像光盘。 2、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2)林地权属清楚,无林权纠纷;
(3)拥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1、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有关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理由的报告和情况说明。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用途变更,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因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经营方向改变,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1、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 (2)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有关情况说明; (3)必需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 (4)必需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影像。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2)不会降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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