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

2019-04-09 08:18

有限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请休假制度管理,明确请休假审批程序及各项休假福利政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体员工,由人资行政部负责监督实施。

1.2 中国大陆地区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 11 天)包括:元旦 1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如有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员工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工作的,按所在国家和地区节假日法规执行。

1.3 中国大陆地区工作员工,可享受的假种包括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陪护假、工伤假、节育假、献血假等 11种假种。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工作的,可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劳动保障规定并结合休假规定按如下执行:

序号 假 种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 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定年休假规定与中国大陆规定就高执行 1 年休假 2 3 4 5 探亲假(含路途假) 事假 参照中国大陆地区标准执行 婚假 丧假(含路途假) 1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病假 女工经期假 产检假 产假 哺乳假 陪护假 工伤假 节育假 献血假 外籍人员弹性福利假 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工作的外籍人员 按所在国家和地区规定执行 备注:以上假种工资扣发规定需首先符合工作地所在国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国大陆地区制度执行。 1.4 各规定假种除特别说明外,休假天数均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公休假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各1天)。

1.5 本规定所称月均以30 天计;月计薪天数均按照 21.75天计(21.75 天为中国大陆地区现规定的月计薪天数,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数据为准,中国境外地区以当地劳动法规为准)。

1.6 考勤统计

1.6.1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的视为迟到或早退;2 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整日缺勤计算。

1.6.2各部门考勤负责人应负责填写本部门上月《考勤统计表》,于每月 2日前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发人资行政部操作与备案,考勤记录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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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期限为考勤记录生成后 2 年。

2 假种(中国大陆地区) 2.1 年休假

2.1.1 公司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延期使用。年休假应尽量一次性使用完毕,分次使用最多不超过三次(请休假按实际休假天数申请)。各部门须协助员工确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员工年休假在各假种中优先使用,并支持员工休假计划的执行。

2.1.2累计工作1年(含进入前工作经历)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最长可休15天(含法定年休假及公司奖励年休假),根据员工从业经历及工龄核定年休假天数,核假办法具体如下:

2.1.2.1进入公司前无工作经历的、工作不满一年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第2年1月1日起可享受年休假5天,第3年1月1日起可享受年休假11天(含公司奖励年休假6天),随后每下一日历年度增加1天公司奖励年休假,直至年度年休假天数达15天为止。

2.1.2.2 进入公司前有1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12-进公司月份)/12}×根据国家规定现有工作年限可休假天数上限(不足1天向上取整);进入公司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年的,第2年1月1日起可享受年休假10天(含公司奖励年休假),随后每下一日历年度增加1天公司奖励年休假;进入公司前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第2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公司奖励年休假=按上述核假办法计算休假天数-法定年休假天数(小于 0 天的按照 0 天计算)

2.1.3 派驻至境外企业工作(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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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常住地为中国大陆的员工,年休假按境外企业或当地法定休假政策执行,年度休假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2.1.4在计假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年休假休完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2.1.4.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含)的;

2.1.4.2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含)的;

2.1.4.3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超过120天(含)的。 2.1.5员工按公司规定申请各类休假时(除工伤假和视同出勤假种外),必须保证优先使用带薪休假,即在有未休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应先休带薪休假。在已申请年休假而无法正常休假的情况下,可以于当年内申请调休。

2.1.6年休假补偿

2.1.6.1年休假补偿天数=国家法定年休假天数-已休年休假天数,未休的公司奖励年休假不予以补偿。

2.1.6.2年休假补偿金额=日补偿标准×3倍×补偿天数。

日补偿标准=月标准工资或月基本年薪÷21.75(其中21.75天为国家现规定的月计薪天数,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数据为准。)

2.1.6.3 申请流程

每年1月可申请上一年度未休年休假补偿,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确认,人资行政部及公司领导核准后随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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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有效期内申请休假或个人自愿放弃休假的,或调入公司当年年休假未请休完毕的,不享受年休假补偿。

注:法定年休假天数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

2.1.7年休假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 2.2 探亲假

2.2.1 凡与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含其他旁系亲属中具有父母称谓的家庭成员)不居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三百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不得分次使用。探亲假分为:

2.2.1.1一年一次探父母假:未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20天的探父母假;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2.1.2一年一次探配偶假:已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每年30天探配偶假,需提供由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常驻工作地证明。

2.2.1.3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已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四年,且父母在异地者可享受一次探父母假20天,即每四年为一个休假周期,在一个休假周期满后的一年内可自行选择休假时间,如休假周期内未使用该假期,逾期不再有效,不得提前使用。

2.2.2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得分次使用,且可按相关规定报销探亲交通费。不允许以报销探亲费用为目的,仅在周末或国家法定假日期间请休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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