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2)

2019-04-09 08:18

2.2.3 路途假根据实际需要计算,最多不超过2天,员工探亲路途费用报销需经公司人资行政部审核后,根据公司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2.2.4 员工与父母、配偶均不居住在一起,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如果顺路同向只给其中一种假期,路途假按实际需要计算,探亲费用按较远一地报销;如果不顺路则分别给假。如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只能享受探配偶假,不能享受探父母假。

2.2.5员工探亲期间如因丧事、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委托部门申请续假,并上交有关机关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病丧假等证明(以盖有公章的证明为凭),分别按丧假、病假和事假处理,未及时续假者按照旷工处理。

2.2.6 一个自然年度内探亲假及年休假累计不得超过45个日历天。 2.3 事假

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如因特殊客观原因确需申请超过 20 天事假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 60天。

2.4 病假

2.4.1 员工因病或非工伤休假超过1天(不含)以上的,需持地、市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诊无法事前请假,应在次日办理补假手续。

2.4.2 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的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

2.4.3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休病假的,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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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和计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年限 [0,10 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 [0,5年) [5 年,10年) [0,5年) [5年,10年) 10 年以上 [10年,15年) [15年,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2.5 婚假

2.5.1 公司在册员工,工作期间登记结婚的,依照国家及员工长期工作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请休婚假,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再婚员工同等享受。

2.5.2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年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过期不得补假。

2.5.3 试用期员工待试用期结束后,方可申请休婚假。 2.5.4 婚假期间视同出勤。 2.6 丧假

2.6.1 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丧假7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需前往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途假2天,丧假期间视同出勤。

2.6.2 丧假应在亲属去世后三个月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逾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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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2.6.3 丧假路途费用报销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7 女员工四期假 2.7.1 女工经期假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持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者,可给假1天,视同出勤。

2.7.2产检假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根据医生建议进行产前检查所占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视同出勤,需出示医院产检相关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但产前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症状需要治疗及额外遵医嘱检查所需的时间,按病假或其他假种申报休假公文。

2.7.3产假

2.7.3.1女员工单胎顺产,出具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参照国家及员工长期工作所在地区政策,经公司批准后,按当地政策规定确定产假天数;经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含多胞胎生育等)必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2.7.3.2女员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给予流产假,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如果与工作地政策不一致的,按当地政策执行。

2.7.3.3 产假天数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2.7.3.4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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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报销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手术费用、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在生产后,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医院人资行政部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津贴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7.4哺乳假

2.7.4.1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计),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期间视同出勤。

2.7.4.2年哺乳时间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计算办法为:(12个月-已休产假月数)×30/7,计算结果如遇小数点四舍五入。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后第一天开始申请。

注:凡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政策生育的(如合法生育二胎),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2.8陪护假

2.8.1 员工配偶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凭医院或生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夫妻双方在同地的可享受陪护假15天,夫妻不在同地的,可另给路途假2天。如与员工长期工作所在地区政策不一致时,经公司批准后,按当地政策执行。

2.8.2陪护假必须在配偶生产后100天以内使用,至多可分2次使用,逾期作废。

2.8.3 员工配偶施行绝育手术,需要员工护理的,经施行手术 医疗机构证明,可享受陪护假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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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工伤假

2.9.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进行申报,由其所在部门通知人资行政部,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由公司人资行政部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2.9.2 工伤假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10节育假

2.10.1 凭医院证明,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间,均视为节育假,节育假期间视同出勤。

2.10.2 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经医疗鉴定机构确认后按照工伤假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2.11献血假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经人资行政部确认可享受3天献血假(按自然日计算,视同出勤),献血假在献血后1个月内使用有效,不得分次使用。

2.12 外籍人员弹性福利假

2.12.1为尊重外籍人员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享受 5 天弹性福利假,此假种主要用于外籍人员本国特色节日休假(如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开斋节等)。

2.12.2原则上休假时间应与员工本国重大法定节假日相近,如员工当年未申请请休,跨年不再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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