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园林景观设计)(2)

2019-04-09 08:35

算原则为红线内建设用地面积减去建筑物基底面积)。

固定单价形式:设计单价为包死的综合价格,已包括设计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人的所有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费用和设计人员的薪金、现场服务、保险、市内交通、食宿和通讯等所有费用)

如因发包人需要出现重大决策性的修改,双方另行商定费用,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除此之外的日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合同价中。

6.2 付款方式

6.2.1 付款按以下方式进行: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金额 (万元) 付费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人提交全部方案设计图纸并得到发包人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 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图纸并得到发包人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 完成相应施工配合及办理完结算手续在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 第一次付费 10%(预付款)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20% 55% 15% 6.2.2 发包人将在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后方负有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

(1)合法合规发票(发票金额与每次支付的实际金额相等); (2)发包人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和认可文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设计费支付申请及相关附件。 6.3 设计人的账户信息为:

帐 户: 帐 号: 开户行: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入本项目设计的任何一个阶段,应向设计人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以便设计人遵循本合同第五条之相应条款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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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7.1.3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图纸接收时间以图纸签收文件为准。

7.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设计图纸内容进行设计交底及答疑,须提前至少48小时通知,并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设计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

7.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进入施工图阶段后对原设计方案内容进行颠覆性修改或要求设计人进行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进行协商,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的工作量另行补充设计费。

7.2 设计人责任:

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书面设计要求、合同的规定,进行该项目的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

7.2.2 设计人的设计应对后续园林施工成本进行预控,设计内容应保证园林施工平均成本应控制在 元/平米。施工图设计概算以发包人最终审定的数据为准,如果超出设计限价,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此部分工作内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2.3 设计人应该对项目总体沙盘及区域沙盘景观提供配合设计,其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入本项目设计的任何一个阶段,向设计人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后,设计人若无疑义,应马上进入本阶段的设计工作,若存在疑义,应对发包人进行书面回复协商。

7.2.5 设计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对于工作量较小的,设计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个小时内配合发包人提供保证质量要求的图纸及计算、说明等相关文件,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工作配合;对于工作量较大的,设计人应与发包人另行商定提交成果及到达工作地点的日期等。图纸送达时间以图纸签收文件为准。

7.2.6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根据发包人审图结论适当修改设计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指导应不少于15天,且不少于30人次(每人每天为1人次)的设计配合服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7.2.7 概念方案设计开始之前,设计人应对项目用地现场及周边环境作实地考察。现场实地考察的目的是让设计方加深对用地及周围环境的理解,了解项目用地特征和区域环境特征,充分结合并利用项目用地内的地形变化、特殊地形和原有植物等。设计人在深入考察现场并与发包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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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园林草案构思,对项目产品策划、主题设计、总体构思、室外设施选择、室外环境及设计细节上提出构想并与发包人进行交流和讨论,确定设计方向。

7.2.8 设计人负责设计成果一次性提交,负责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不超过原定设计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和补充,各阶段图纸签收单作为进入下阶段设计的依据。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应进行协商,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工作量另行补充设计费及出图费。

7.2.9 设计人应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成果中出现遗漏或错误,设计人有义务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设计人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其他赔偿金额视情况严重性由双方协商确定。

7.2.10 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各专业工程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包括提供专业设计人所需的数据、资料、图纸、技术要求等。

7.2.11 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他需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因销售或企划等部门对外宣传需要对设计作诠释或邀请设计人参与讨论时,则设计人有协助义务。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按工程进度要求调整出图顺序。

7.2.12 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发包的招标工作,并提供各专业工程的技术要求、回复答疑文件、参加答疑会、如有必要还要参加评标会,并负责对对进场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并负责变更设计,协助发包人对工程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

7.2.13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设计人应做出迅速反应,并及时加以妥善解决。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或书面提问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遇紧急情况,应根据现场需要,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设计人对发包人委托承建商制作的样板包括雕塑、壁画等小样提供确认或调整意见、指导施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及时配合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设计人人员在现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的工程经理或管理人员在设计上的咨询,但不代表设计管理人员的职责。

7.2.14 设计人保证发包人不因采用设计人的设计而引起在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发包人的第三方索赔,如果发生以上针对发包人的索赔纠纷,由设计人负责处理,发包人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设计人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设计成果。

7.2.15 在整体园林景观方案确认过程中,对有可能进行的本项目售楼处周边组团园林设计及出图等相关工作,设计人应无条件按进度结合整体方案配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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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工作。

7.2.16 计划管理:建立月、周计划及总结管理制度。设计人应按时提交月、周完成工作量报告及设计进度计划,逾期,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设计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设计人应在合同签署后5日内提交设计总进度计划。

(2)设计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月已完成工作量报告以及下月月度计划。

(3)设计人应在每周五17:00前将本周完成工作电子版文件提报发包人。 对于迟延的情况,设计人有义务说明原因并提出赶工措施。 第八条 设计修改

8.1 对于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确认文件前,发包人提出的任何设计修改或完善意见,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且不增加设计费用。

8.2 由设计人本身提出的对原设计的修改与补充,不论改动程度大小,均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设计人设计工程量,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设计人的设计费用,且该等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任务书中要求的设计进度,否则设计人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8.3 对有利于提高设计品质,或为发包人节约造价的设计或施工图修改,设计人应尽量满足发包人要求。

第九条 与第三方的配合

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就本项目对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成本、品质的优化,设计人应积极主动和第三方进行沟通配合,满足优化设计的要求,并按照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优化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条 人员安排

10.1 设计人应为本合同设计范围组成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团队,并指定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10.2 根据报批报建工程需要,设计人派遣具备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及时协调和解决报批报建遇到的设计问题。

10.3 根据发包人要求,本项目设计人的设计总负责人为 (设计人员安排详见附件二)。设计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主要设计人员时,事先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除发包人书面提出或同意更换及非因设计人主观原因(如负责人生病、辞职等设计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设计人擅自更换其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包括主创设计师)、主要设计师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合同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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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设计人更换不能有效配合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的设计人员。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上述更换其设计人员的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否则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5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设计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10.6 设计人委派的设计总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的每月工作例会;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需要,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主要设计师还必须参加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召开的工程协调会,并配合解决施工现场有关问题。对此,设计人应无偿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 转让与分包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下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在合同解除5日内并全额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设计人对在本合同中所承诺的所有义务负有的全部责任,并不能因发包人或相关审查部门所进行的审查、审核、确认、批准或同意而获得免除或减轻。

第十三条 保密协定

13.1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确认:发包人从设计人处接受的任何技术、文件、软件及协议内容为设计人的商业机密;设计人从发包人处了解到的发包人的设计技术状况、运营资料及协议内容等为发包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有关责任人之外的第三方。

13.2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对设计人责任人及相关设计人员进行保密,不得将设计人责任人及相关设计人员的个人情况及资料泄露给协议之外的第三方。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

13.3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对于设计知识产权项下的责任及保守商业机密的责任在合同终止或履行完后都继续存在。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 (1)发包人有权利按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决定下一阶段工作是否实施,非发包人主观原因不能实施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则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本合同。

(2)双方经协商同意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4)因设计人单方面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后30天内未能完成设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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