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并交付设计文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5工作日通知设计人;责任方应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5)设计人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并在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限期履行的书面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在此款所述原因终止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未付设计费,并要求设计人返还已付设计费,及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14.2 如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交并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14.3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据实支付。
14.4 终止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通知送达时视为终止。 14.5 本合同终止后,设计人应将已收取报酬部分的有关设计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倘若发包人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继续工作的,设计人应做好项目的交接工作。
14.6 合同终止后,双方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索赔的权利。 14.7 合同终止后,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量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因设计人自身原因,每逾期提交一天,应承担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设计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15.2 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5.3条的约定向发包人提报已完成的成果,应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金。
15.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成本增加或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相应部分的设计费。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及错误率不得超过总造价的1%,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总设计费1%作为违约金。
15.4 设计人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按下述标准扣除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设计总负责人的违约金为20万/人·次,主要设计师的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
15.5 设计人未按第10.6条的要求按时参加发包人的例会以及协调会的,设计人应承担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15.6 若设计人未能按第7.2.16条的要求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或计划的,则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其中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违约金为5000元/次;本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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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作量报告及下月月度进度计划的违约金为2000元/次;周工作进度的违约金为1000元/次。设计计划迟延7天的,将视为重大迟延,设计人应承担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设计人不得提出异议。
15.7 若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违背发包人在设计方案上的指令的,设计人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次。
15.8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擅自分包/转包本合同的设计服务,除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外,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全额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损失的。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16.1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系专用于本项目,设计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未征得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以这些文件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16.2 设计人保证对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技术文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设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一切损失。
16.3 设计人许可发包人免费使用设计人员人名、肖像、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
16.4 发包人许可设计人免费使用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
16.5 发包人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设计人在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但仅限于非商业性使用。
16.6 设计人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与发包人或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均构成发包人所有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保密信息”),设计人应对前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或转让上述保密信息,否则发包人有权索赔。设计人同意,如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应将载有发包人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发包人要求归还发包人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它处置,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继续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16.7 设计人和发包人应共同保护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且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投资估算等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或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或设计人有权向设计人或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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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索赔。
第十七条 文件的送达
17.1 本协议所指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均以收件人签收文件的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双方均应保留邮件副本,发件人签字。
17.2 本协议合同下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方式可采取手送、传真(但需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挂号信或经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
发包人地址: 传真号码 : 设计人地址: 信 箱: 传真号码 :
17.3 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的所有书面信件来往原则上通过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作为约束双方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授权代表的更迭、增加应事先书面通知合同他方,否则其签字无法律效力。
发包人授权代表: 设计人授权代表:
17.4 发包人与设计人通过E-mail建立固定工作信息往来机制,并确保每日有专人管理,以及信息能得到及时传输和回复。
发包人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设计人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解决。否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协议中涉及的具体人员、通讯方式等有变化时,变化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因变化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而引起的损失由变化方承担。
19.2 本协议未涉及到的部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执行。 19.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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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各执 份, 正 副,正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
设计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 址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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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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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景观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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