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维权典型案例分析(3)

2019-04-09 10:46

月27日5705XXXX的固话用户装机时,系统将申诉用户的固话原有物理号码分配给5705XXXX用户使用,导致拨打用户固话号码时是5705XXXX用户接听。申诉用户固话未因此产生话费损失,但对此给其带来的不便,企业已诚恳致歉,并双倍退还2个月的话费72元。

案例分析:企业因系统问题导致用户固话不能使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误操作后给用户补偿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手机189XXXXXX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停机保号业务。

调查处理情况:189XXXXXXXX 用户曾于8月10日12:27拨打10000号咨询呼叫转移业务,客服代表误操作将用户号码办理停机保号业务。企业已就此事给用户带来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并为用户手机账户中存入100元的话费作为停机期间的话费补偿。

案例分析: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用户手机卡被停机,不能正常使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冒用用户身份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电信公司利用本人身份证件私自开户100多个号码。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 2010年5月份“世纪鑫鹏经贸有限公司”合作营业厅营业员未经用户允许,使用此用户身份证批量开户,此营业厅属电信合作营业厅。由于事情发生时间较早,具体情况企业已无法核实,先将批量输入错误资料的号码办理了过户手续,涉及欠费的号码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补清。因此事给用户带来不便,企业也已当面向用户表示诚恳致歉,并为用户提供一部千元智能手机。针对该合作营业厅行为,企业表示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出严格考核及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对于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代理商,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制度,明确规定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责对其代理商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赔偿用户上网费用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手机1894633XXXX在6月1日5:03时无故产生71元钱的上网流量费用。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号码执行“大众5元套餐”,套餐内不赠送流量,手机上网按0.003元/10KB,通过营帐核实用户6月

份手机有多次上网使用记录,共产生70.71元的费用。因企业未提供用户上网网址等相关日志信息,经调解,企业同意为用户减免产生的相关流量费,用户满意。

案例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双倍返还并补偿

申诉内容:申诉人88965XXX反映,5月联通公司多收20元费用,向联通公司投诉未得到处理。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号码于2013年4月17日变更资费,套餐改为1080元,其中手机0月租,宽带每月90元不限时,由于系统原因导致5月份新套餐未生效,共计多收用户25元话费(其中手机5元,宽带20元)。企业发现问题后于6月改正,6月费用恢复正常收取,已将用户产生的25元话费做双倍退费处理,同时对用户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并奖励50元话费,共计退费100元。

案例分析:此案件中企业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收费不清晰明了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2012年6月在联通营业厅办理“沃家庭”宽带套餐业务,营业厅给了一张号码为1320655XXXX的手机卡,工作人员介绍该卡不使用不会产生费用。至今该卡也未使用,但却产生了费用。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宽带资费捆绑2G手机卡号码(1320655XXXX),包年1200元,月付100元(其中宽带80元,固话+手机合计20元),协议中已标明1320655XXXX)号码资费为5元/月底线资费,固话和手机月共享300分钟,超出部分0.15/元。经查用户手机账单,在用户手机一直未使用的情况下,账单显示收取10.69元,并非签署协议中体现的5元底线。企业答复此显示不是用户实际消费,是合账后分摊后显示的金额。

案例分析:此案中企业并未按用户所选资费在账单中真实体现用户的消费金额,而是按企业系统规刚将固定费用分摊列账,展示在账单中。此种显示容易造成用户误解,给用户带来不便。建议企业从便于用户理解,查看的角度出发,尽快改善系统,调整话费展现方式。

误导用户

申诉内容:申诉人1594577XXXX反映,2013年6月14日23时收到企业短信“截至2013年6月14日23时您当月GPRS费已达500元,为防止流量异常导致您的损失,不再收取您的GPRS费用”,之后用户继续上网,截止15日17时手机欠费300多元,共产生4788元左右的流量费,现要求双倍返还多收的费用。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在6月6日前通过实体营业厅、短信营业厅、网上营业厅办理多种不同额度的流量包,合计流量达到23G。6月6日上网流量达到15G时,系统自动封停GPRS功能,用户有约7G流量不能正常使用。6月10日 07:51:28时系统才下发短信提示“尊敬的用户,您目前移动数据流量费用较高,为了保护您的利益,我们暂时采取了号码保护措施,给您带来了不便请您理解。如需了解详情,请咨询10086”。

6月10日用户通过10086再次开通GPRS功能。重新开通GPRS功能后,企业系统自动为用户叠加不限量流量包,流量按0.005元/k收费。10日之后用户又申请开通多个流量包,6月10日至6月11日15:12产生流量费331.84元。 6月14日系统短信提醒 “尊敬的用户,截至2013年06月14日23时您当月GPRS费(不含国际及港澳台漫游)已达500元。为防止流量异常导致您的损失,暂时不再收取您的GPRS费用(不含国际及港澳台漫游),在您当月使用GPRS流量(不含国际及港澳台漫游)达15G时,将暂停使用GPRS功能,请您实时关注上网,流量使用。如需退订该提醒服务,请回复qxlltx,当月办理,立即生效。”用户认为流量达到500元之后继续上网不会再收费,但6月16日系统短信提醒“您06月14日22时到06月15日22时产生通信费用4450.144元,已经超过您以往的日平均通信费用的5倍,提醒您特别关注。如您认为通信费用正常,可发送QXGEBYTX至10086,本月将不再对您进行日高额话费短信提醒;也可发送QXGETX至10086,永久关闭日高额话费短信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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