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维权典型案例分析(4)

2019-04-09 10:46

依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二、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案件中,企业存在消费提醒不到位,未尽告知义务,系统提示信息不够明确,使用户产生误解,业务流程设计繁琐,叠加优惠的优先级计费规则不明晰,不利于用户理解。建议企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主动与用户沟通,协商,对系统提示后用户产生的流量费给予相应的减免。尽快调整相关系统设置,及时修改相关业务的规则。

停机不给用户提醒

申诉内容:申诉人1393640XXXX反映,2013年7月份曾给自己的朋友发送找一位中餐师的短信,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短信功能被关闭。现要求企业明确答复关闭短信功能的依据,书面道歉,赔偿短信功能被关闭期间的话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号码于2013年7月1日因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日本东京需要一位中餐师傅,工资人民币13000-14000。根据日元外汇排价。前期费用人民币60000。请大家帮忙联系一下。谢谢!”企业回复此信息由洛阳集中治理中心审核人员判定处理, 1)信息中提到“日本东京需要一位中餐师傅”且有具体薪水,属于招工宣传;2)信息内容中出现“请大家帮忙联系”,仅凭此内容无法确定是针对特定群体发送的,综合上述理由判定为商业广告,用户号码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了大量商业广告,严重影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依据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工

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的相关规定(禁止五大类信息中包括“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要求(《关于开展垃圾信息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89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信息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因此公司暂停短信功能。

案例分析:《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规定,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建议企业尽快完善工作流程,在关闭用户短信功能前,应告知用户,让用户自主选择其它通信方式,以免冒然停机影响用户使用。主动与用户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变更套餐后,收费项目不取消

申诉内容:申诉人1393620XXXX反映,本机在2011年曾办理某套餐赠免费139邮箱,套餐到期后变更为其它套餐,但邮箱一直在扣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号码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主资费套餐分别为:全球通上网套餐-88、全球通本地套餐-128,两款套餐均赠送5元139邮箱业务。2012年11月起,主资费套餐更改为全球通本地88套餐,没有免费139邮箱,因用户没有取消此前的139邮箱业务,故系统每月收取139邮箱业务功能费用5元。

案例分析:《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务》6.2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时,用户予以拒绝

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停止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销服务要求。建议企业退还所扣除的手机邮箱功能使用费。

不履行协议

申诉内容:申诉人1306972XXXX反映, 5月中旬曾咨询客服热线,被告知本机办理流量包必须到营业厅。5月30日到营业厅办理时,被告知本机不能办理流量包业务,6月初营业厅工作人员回复6月可为用户办理流量包,当月生效,但办理业务24小时后仍未生效。

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5月22日呼入客服中心要求办理流量包,因系统提示未激活,无法办理成功。用户于5月30日到安国营业厅要求办理流量包业务,由于用户办理的后付费转预付费套餐,6月1日生效,在套餐未生效的情况下,流量包无法添加。工作人员已向用户说明待6月份套餐生效后,为用户办理流量包。企业于6月3日为用户添加当月生效的流量包10元套餐,但确实没有当月生效。经协调,企业相关部门已处理,从2013年6月14日开始,用户上网流量从流量包中扣除,对2013年6月14日前用户上网产生的流量费63.26元,做双倍退费共126.52元。

案例分析:用户的流量包未按协议约定时间生效,《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不告知用户知情权

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158466xxxxx于2011年办理158元全球通业务包含30兆流量,送免费139邮箱,2013年4月发现139邮箱被收取5元/月。

处理情况:经核实,158466xxxxx号码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短信营业厅办理“全球通商旅套餐158”资费说明:0月租,月使用费158元(含主叫国内时长900分钟,送国内移动数据流量30M,来电显示、139邮箱5元版)。套餐到期后,用户几次自行通过短信营业厅办理套餐变更,但没有主动取消139手机邮箱业务,导致每月仍会收取该业务的月功能使用费。经调解,企业同意为用户双倍返还被扣除的手机邮箱功能费共计120元,用户满意。

案例分析:企业未就免费139邮箱到期后如何取消进行约定,《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用户没有提出申请要继续使用此业务,企业仍继续收费,《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 382号,第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推出新业务时,采取免费试用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的,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和取消该试用业务的方法。免费试用期满用户未就使用该业务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该项业务的使用费。

不合法的限制用户使用

申诉内容:申诉人138464xxxxx反映,2013年2月交1500元话费获赠一部手机,手机进水,不能使用,被企业告知必须在移动公司购买新机才能重新绑定,继续返费,现要求绑定自己的另一部手机,并按期返费。

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手机卡138464xxxxx在2013年2月27日参与合约计划预存购机,选择办理三星S7568型号手机,预存话费1299元,每月返还金额50元,一次性返还99元,业务有效期24个月(含办理当月)。用户手机卡从2月27日办理至5月无机卡分离记录,返费正常。企业答复,用户手机进水不能使用,需按业务协议规定执行“如您的手机因丢失、质量问题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请到营业厅重新购机并办理重新捆绑业务,将您的号码及新购买手机重新绑定,才可继续使用预存话费。”

经协调,企业表示如用户不购买新机,需自行提供目前无营销活动的G3手机,企业可以为其二次捆绑,或协调手机厂家帮助用户维修手机,如果手机进水不是很严重,可以免费维修,如果严重,也会帮助用户协调以最低价格进行维修,用户不同意。

案例分析:《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私自办理业务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手机189036xxxxx私自被更改密码并办理了200元5G流量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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