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试行)(3)

2019-04-09 12:22

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

(四)已计入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十二条 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关注:

(一)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关注: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扣除类调整项目。

(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十四条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2.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规定;

3.依据税法,确认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证据资料和金额计算资料;

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 2.依据税法,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鉴证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执业规范。 第四十五条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其他。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不属于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

(一)企业重组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 确认鉴证年度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组项目发生情况;

2.计算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3.计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二)政策性搬迁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确认鉴证年度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 2.确认应计入鉴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确认被鉴证企业是否发生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他等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

2.计算特殊行业准备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确认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的税收金额;

2. 计算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3.确认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4.确认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 5.计算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6.确认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第四十六条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二)依据税法,根据约定,结合企业的同期资料、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判断被鉴证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分析企业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说明与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的差异及企业对差异的解释;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七条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采取下列方法:

(一)根据被鉴证人实际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自行制定的会计政策,关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有关账户的变化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际存在的差异,确认差异纳税调整事项,如资本公积的减少是否属于应计未计收入等;

(二)对被鉴证人会计处理实务中不属于会计差错但影响税务处理的事项,应进行记录并进行纳税调整;

(三)对被鉴证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合法有效凭证条件的,应进行记录并考虑调整纳税申报事项。

第四十八条 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确认税收优惠项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的条件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确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情况;

(二)依据税法,确认被鉴证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三)依据税法,确认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四)依据税法,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四十九条 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资产重组情况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被鉴证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二)依据税法,结合企业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和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有关鉴证的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五十条 鉴证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应当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等资料,确认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注意区分预缴本年度税

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二)确认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确认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二)审核或委托审核确认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等内容,确认所得税分配比例;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四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证据

第五十二条 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五十三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组织代码登记验证情况、税务登记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本年度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第五十四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二)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十五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

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被鉴证人收入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被鉴证人扣除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被鉴证人资产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四)被鉴证人资产准备金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本期计提额的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十六条 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二)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会计核算资料及境外投资、境外交易的收益售付汇凭证;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五)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件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六)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当地政府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等资料;

(七)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五十八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条 鉴证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实施过程中,可以采信其他事务所对企业财产损失等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事项作出的鉴证意见。

第五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第六十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六十一条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六十二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

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六十三条 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鉴证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重大交易情况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xls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xls (1.0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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