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试行)(4)

2019-04-09 12:22

第五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第六十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六十一条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六十二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

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六十三条 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鉴证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重大交易情况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xls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xls (1.0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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