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原则 - 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伦理原则 - 图文

2019-04-09 12:46

第8卷第1期2008年3月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Forestry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Edition)V01.8No.1Mar.2008预防原则: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伦理原则杨通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100732)摘要:预防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如果某项决策(特别是对技术的使用)会给我们的健康和环境带来某种严重的或不可逆的潜在伤害,那么,我们最好不实施该项决策,尽管对于这种潜在伤害的可能性、严重程度或因果联系尚存在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同时,那些主张实施该项决策的人应承担举证的责任。通过梳理预防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价值诉求,本文阐述了把预防原则作为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基本伦理原则的主要理由,并指出了在使用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关键词:风险社会;预防原则;转基因技术;应用伦理学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65(2008)01—0008一07当代社会围绕转基因技术展开的激烈争论,十分耐人寻味。在人类的科技发展史上,也许除了克隆人技术,还没有一种技术的发展像转基因技术那样,引起人们如此广泛的关注和争议。随着人类社会正在步入乌尔里希?贝克所说“风险社会”,我们可以想见,这种类似的争论将会越来越多;人们围绕那些有可能带来巨大利益、同时又具有不可预料的巨大风险的尖端技术而展开的争论,将主要不是一个技术上的争论,而更多地是一个伦理、政治和决策方面的争论。在一个人们对健康和安全的考量优先于对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的追求的后实利主义时代,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和管理转基因技术这类充满风险的高新技术?本文从预防原则出发,认为对待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应当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态度,并主张把预防原则作为制定与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有关的政策的指导原则。principle),其核心理念是:国家应通过制定全面的具有前瞻性的计划,努力避免环境破坏的发生。它被用来证明实施严格的环保政策(以便控制酸雨、全球变暖以及河流与海洋污染)的合理性;它要求企业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以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德国出现了一大批在研制环保技术方面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企业。预防原则第一次被引入国际社会是在1987年召开的“保护北海第二次国际会议”。会议发表的《伦敦宣言》指出:会议的参加国同意,为保护北海,使之免受那些最危险的污染物的破坏,有必要采取预先防范方法(precautionaryap—proach);它可能要求我们,甚至在绝对清楚的科学证据能够证明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与北海的破坏之间的因果联系之前,也要采取行动以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当然,伦敦宣言还没有使用precautionaryprin-一、预防原则及其基本内涵作为制定政策的一项指导原则,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ciple这一术语;该术语是在1990年召开的“保护北海第三次国际会议”发表的《海牙宣言》中正式出现的。该宣言宣称,宣言的签署国将继续应用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一principle,亦译风险防范原则、预先防范原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德。当时被称为Vorsorgeprinzip或预见原则(foresight收稿日期:2008—01—19作者简介:杨通进(1964一).男。贵州剑河人,中国社会科学哲学所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研究.一8一万方数据 2008年总第29期杨通进:预防原则: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伦理原则pie),即采取行动使北海免遭那些作用持久的、有毒的、而且还可能在生物身上累积下来的污染物的潜在破坏,即使尚无科学证据证明污染物的这种排放与破坏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此后,预防原则很快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还被写进许多国际性的环保公约和条约之中,如《里约宣言》(199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全球气候变化公约》(1992)、《地球宪章》(2000)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2003)等,成为制定与保护环境有关的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尽管如此,不同学者、机构、国家和公约对预防原则的措辞和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里约宣言的表述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能力,广泛采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里约宣言》原则15)而2000年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地球宪章》的表述则是:防止破坏是最佳的环境保护方法;当知识有限时,应采取预先防范措施。即使在科学知识不全面或不确凿时,也要采取行动以避免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的可能性。那些认为拟开展的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应承当举证的责任,并使责任方对环境破坏负责。Wikipedia(http://en.wikipedia.org)网上百科全书的定义是:预防原则是这样一种伦理理论,其具体要求是:如果某项行动(特别是对技术的使用)给我们带来的后果尚不清楚,而且被某些科学家认为具有较高的风险(从伦理的角度看这些风险是负面的),那么,我们最好不要采取该行动,以免带来那些不确定、但却非常负面的后果。以上只是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考虑到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异,要想对预防原则做出一个能够被各国政府和民间团体都能接受的统一的定义无疑是非常困难万 方数据的。为此,许多学者都曾试图归纳和总结这一原则的基本要素或共同特征。CarolynRaffensperger和JoelA.Tiekner认为,预防原则包括四个要素:(RTl)在对伤害的因果联系得出科学的证据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RT2)行动的实施者(而非公众)应承担证明该项行动的安全性的举证责任;(RT3)当有证据表明,某项行动可能会带来伤害时,应考虑一系列合理的替代方案(包括不作为的方案);(RT4)决策要想具有预先防范特征,它就必须是公开的、公众知情的和民主的,而且必须听取受影响的各方的意见。[13AndrewJordan和Timothy0’Riordan从更为宽广的视野概括了预防原则的7个要素:(J01)在发现科学证据之前就提前采取行动的意愿;(J02)寻求那些其收益与成本相称的预先防范措施;(J03)提供足够大的安全系数;(J04)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J05)举证责任的转移,即风险的制造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J06)更多地关注有关决策的代际影响;(J07)承认有必要解决以往的生态欠债问题。[z1上述四位学者对预防原则的共同要素的归纳不完全相同,但都提到了预防原则的两个最重要的特征。第一,积极预防原理(即RTl和J01):如果有证据表明,被排放的某种物质(或拟实施的某项工程或决策)有可能会给健康或环境带来伤害,那么,即使目前的科学证据尚没有完全证明这种排放(工程或决策)和伤害之间的联系,我们也应采取行动以减少或禁止该种物质的排放(或叫停该工程或决策);科学确定性的缺乏不应成为延迟采取行动的理由。第二,举证责任转移原理(即RT2和J05):那些认为目前的排放行为(工程或决策)不会给健康或环境带来伤害,或伤害很小以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人,有责任向人们证明其行为(工程或决策)的无害性。积极预防原理和举证责任转移原理是预防原则的核心内容,其他要素或要求都可以根据它们来加以说明或理解。RT4强调的是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的程序;只有通过这样一种公开的、公众知情的、有关各方都参与的程序,我们才能保证决策的一9一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8卷第1期合理性。RT3也属于决策程序之一,它要求我们在制定一项决策时,必须尽可能多地考虑各种可能的备选方案;同时,我们选择的预防方案应当符合经此,人们所采取的预先防范措施,既有可能防止一场大的灾难的发生,也有可能是虚惊一场,多此一举。既然风险所带来的伤害具有如此大的不确定性,我们为什么还要在科学给出最终结论前采取各种措施对它们加以防范?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risksociety)这一概念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在乌尔里希?贝克看来,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文明正在从工业社会(第一现代性)转向风险社会(第二现代性,或反思性现代性)。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生产与分配的逻辑正在取代财济学意义上的成本一效益原理(J02)。J03、J04、J06和J07关注的是决策的具体内容,即我们的决策应当具有较大的安全系数,应当关注我们的决策对未来后代的长远影响,不应对后代人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构成威胁;我们的决策还应关注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应努力修复我们出于疏忽、无知或不负责任而破坏了的自然环境。这些要素或要求主要来源于传统的政治伦理(程序正义、决策民主)、经济理性(成本效益原理)和新近出现的环境伦理(代际义务、自然的内在价值)。富生产与分配的逻辑而成为时代的主题和社会的中心组织原理oEa-43如果说,在工业社会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主要是“我饥饿”,那么,在风险社会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主要是“我害怕”。这意味着,在风险社会中,随着人们的基本需要已经(西方国家)或正在(非西方国家)得到满足,人们将把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非财富)置于优先的地位来加以考虑。如二、预防原则的价值诉求预防原则的独特价值和创新之处在于它的积极预防原理和举证责任转移原理。它们代表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价值取向。从表面上看,预防原则与传统的伤害预防原则(principleof果一项政策或决策会给人们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带来巨大的风险,那么,人们宁可暂时放弃这项政策或决策给人们带来的好处,也不愿拿对自己的福利来说是如此重要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去冒风险。为了确保我们的健康和环境不受伤害,付出一些机会成本也是值得的。对健康和环境的这种优先考虑使得人们把回避风险看得比获取利益更重要。为什么不能等到科学证明了伤害的原因及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后再采取行动?这首先是由于,导致人们的健康和环境受到破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这些原因的最终确证费时、费力、费钱;如果要等到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收集齐全以后再采取行动,可能就为时已晚。其次,对风险的定义和理解不是一个纯科学问题,“对风险的界定是伦理学,以及还有哲学、文化和政治在现代化中心——商业,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内部的复活。”它必然会“重新提出那个古老的问题:我们希望如何生活?prevention)似乎没有多大区别,因为二者都强调要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更大的伤害的发生,但是,二者所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所面对的问题却有着实质上的差别。首先,伤害原则所应对的伤害是某种能够被我们的理性所把握的破坏;依据现有的知识,我们对于这种伤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能够有一个比较确切的了解。然而,预防原则所处理的风险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这种风险所带来的伤害的严重程度、可能性及其后果,我们现有的知识都不能给出比较确定的预测。这正是风险与危险的差别所在;前者所具有的巨大的不确定性是科学永远也无法消除的。它是一个由科学提出来、但仅仅依靠科学却不能完美地加以解决的“超科学”问题。其次,在伤害预防原则那里,关于伤害发生的原因和伤害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比较清楚的;依据这种因果联系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在预防原则这里,伤害的原因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尚未得到科学的最终证明;人们所预期的伤害有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其后果不堪设想),也可能不会发生;因一10一什么是应该保留的人类的人性特征和自然的自然特征?眦u抽科学自身不可能回答这类问题,我们必须要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做出及时的选择,而不必等待科学的最终裁决。最后,“在风险争论中变得万方数据 2008年总第29期杨通进:预防原则: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伦理原则清晰的,是在处理文明的危险可能性问题上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的断裂和缺口蚍们”;科学家对风险的判断与公众对风险的判断出现了分歧。不仅如此,科学理性自身也出现了断裂和缺口,因为具有不同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科学家,往往会对风险问题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如果再把他们有时对话语权和经济利益的诉求也考虑进去,那么,情况就更是如此。正是出于这样一些考虑,预防原则才要求我们,即使科学没有得出关于某个巨大的伤害或风险的最终结论,我们也应采取预先防范措施,以阻止伤害的发生;科学不确定性的存在,不应成为无所作为、等待观望、或延迟采取行动的理由。正如《可持续发展卑尔根会议报告》指出的那样,“及时的大致正确要优于迟到的完全正确"[”。预防原则的举证责任转移原理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我们时代的价值取向的变化。在人类以往的历史中,企业对任何科技发明的应用都被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除非存在着限制企业的这种行为的法律。那些认为企业的这种应用会带来潜在伤害(对人或环境)的人(而非企业),需要承担证明存在这种伤害的责任。由于有关新兴科技及其应用的数据掌握在企业或科学家手中,因而普通公众要想证明这种应用的潜在伤害是非常困难的,除非这种伤害的表现已经如此明显,以致人们凭感官(视觉或味觉)就能发现这些伤害的严重性。对企业应用最新科技成果的合法性的这种默认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只有当这种应用已经给人们的健康或环境带来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后,人们才开始采取补救性的措施。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措施继续生存下去,但那些因这种伤害而失去了生命的人,却不可能获得任何补救。生命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次性的;一旦失去,就不可能失而复得。那些因这种伤害而失去健康的人,则只能在痛苦中体验人生的烦恼和无奈。举证责任转移原理推翻了关于科技成果应用的这种“无害推论”传统。它要求企业和科学共同体必须要为特定科技成果应用的无害性进行辩护,而且,这种无害辩护要能够足够合理,能够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同。这就从源头上减少或防止了那些对人的健康和环境具有潜在伤害的科技发明的万 方数据应用。当然,企业和科学共同体对举证责任的这种承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延缓某些技术发明的推广速度。但是,与保证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缓某些技术发明的推广速度的机会成本也是值得的。刑事案件审判中的“无罪推论”原则为我们接受这种机会成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旁证。无罪推论原则的最大优点是,它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它也有一个弱点,即由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致真正的罪犯有可能被判无罪,逍遥法外。根据传统的有罪推论原则,当然可以避免无罪推论原则的这一弱点,但是,它却可能会使许多无罪的人被判有罪。那么,我们究竟选择“宁可冒着让某些人暂时逍遥法外的风险,也不愿判一个无辜者有罪”,还是选择“宁可冒着让某些无辜者被错判有罪的风险,也不愿让一个罪犯落网”呢?这两种结果当然都不理想。但是,现代文明选择了前一种风险,因为它把对人权的保护看得比惩罚罪犯更重要。[61同样,在事关人类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的重大问题上,预防原则也选择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不是要求那些有可能会受到某种产品伤害的人证明该种产品是不安全的,而是要求那些生产和销售该种产品的公司证明,该种产品是安全的。在平衡考量一种新产品所带来的好处与危险时,预防原则选择了把对危险的避免看得重于对某种预期的好处的获得。特别是,如果享受该种产品好处的是一些人,而遭受该种产品危害的却是另一些人,那么,预防原则的价值偏向就更值得我们赞赏。由此可见,作为预防原则的核心理念,积极预防原理和举证责任转移原理不仅代表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还为伦理与政策的结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三、预防原则: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伦理原则转基因技术是人类在20世纪后半叶所取得的一项重要的技术进步。由于转基因技术使得人类一11—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8卷第1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任何生物的、甚至人工合成涉及三类伦理问题:(1)代内伦理问题,关注的主要的基因植入某一种植物或动物,打破了生物之间的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如跨国公司与消费物种界限,因而人们对它的大规模应用产生了极大者、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与生产和经的不安和焦虑,并在科学上和伦理上引起了全球范营有机农产品的中小农业公司及农民)之间公平地围的争议。①.分配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与风险}(2)代际伦人们围绕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的科学争理问题,即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享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和承担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3)环境(例如,意想不到的新毒素和过敏原,对人体的累积伦理问题,即如何保证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不损害生效应,等等),释放到环境中的转基因作物是否会导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致环境灾难(例如,基因污染、超级杂草、疾病的跨从实质上看,争论各方援引的伦理原则主要物种传播、生物多样性的消失、打破生物之间的平有:仁慈原则、不伤害原则、正义原则、自主性原则衡,等等)。由于转基因技术是一项全新的技术,人和尊重自然的原则。人们对上述伦理原则的诉求们大规模耕种转基因作物并食用转基因食品的时无疑都具有合理性。要解决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间还不长(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分歧和争论,我们可以采取两个战略。第一个是理因此,科学家目前所获得的关于转基因作物和转基论上的,第二个是实践上的。因食品的风险与安全性的科学证据,还很难说是结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对人们援引的上论性的或绝对可靠的。正因为如此,目前在这一问述伦理原则进行排序。根据其优先程度,上述五条题上持对立观点的两派谁也说服不了谁。o伦理原则的优先顺序应当是:不伤害原则;自主性导致这一戏剧性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关于转基原则;正义原则;尊重自然原则;仁慈原则。根据这因技术是否安全的结论取决于,该项技术所带来的一排序模式,不伤害原则具有最大的优先性。这是风险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从由于,不伤害是我们的决策或行动的底线和最低要某种意义上说,一项新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都求。如果一项决策或行动违背了不伤害原则,那是社会地建构的。它取决于特定社会的人们究竟么,它对后面的原则的追求要么是虚伪的,要么就把哪些价值目标(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这些价是毫无意义的。违背了不伤害原则的任何道德努值目标的实现往往要以暂时放弃或牺牲其他同样力都是自拆台脚的。重要的价值目标为代价)置于优先的地位来加以考由于不伤害是“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原虑。而关于价值目标的优先性的考虑,主要是一个则蚍”,因而,它应当成为我们制定有关转基因技术伦理和政治问题,而非科学问题。因此,关于转基的政策的指导原则。通过把预防风险当作优先的因技术的争论,便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伦理和政目标来加以考虑,预防原则把不伤害的伦理原则转治问题纠缠在一起。换成了一条具有较大操作性的政治伦理原则,为我从形式上看,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主要们把相关的伦理考量整合进具有可操作性的政治①近年来,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争论主要是围绕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展开,因此,本文谈论的转基因技术主要指与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开发有关的技术。’②英国1998年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77%的公众要求禁止种植转基因作物。除非它们的影响得到了全面评估173%的人认为转基因作物会干扰自然界的平衡,导致基因污染;61%的人不想吃转基因食品;58%的人反对使用基因工程来解决粮食问题。L7J2004年在中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广州、北京和上海分别有30%、34%和40%的消费者倾向于不食用转基因食品,87%的被访者认为需要拥有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在家中有16岁以下小孩的群体中,有55%的北京市民以及41%被访的上海和广州市民表示,可能或者一定不会让家中16岁以下的小孩吃转基因食品。在广州,87%的被访者认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应当拥有知情权。【8]2005年在北京、上海、广州进行的另一项调查显示,57%被调查的消费者表示。在不考虑价格因素的情况下会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而在2003年的调查中这个数字是40%。这表明,中国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趋于谨慎。一12—万 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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