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郑重申明: 对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审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辅证材料目录
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函。如申请单位在示范区所在国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体开展建区工作,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示范区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银行存款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示范区考核期内土地开发、建设、发展投资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4.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文件;
5.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示范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调整等重大事项调整情况及批复文件;
6.示范区在生产运营、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7.实施企业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1–3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函
(实施企业名称):
根据《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认定考核办法》,你单位投资建设的(示范区名称)符合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确认条件,现予以确认。
请你公司按照中国与(示范区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建区企业切实做好合作区各项建设工作。
农业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