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初探
作者:王金龙 来源: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添加日期:12年12月07日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进城的流动人口数量迅猛增加,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与考验。与此同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当前的研究由于概念,研究立场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了研究人员和城市普通居民对流动人口错误的认识和态度,这进一步导致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本文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和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探索出将流动人口犯罪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犯罪原因;防控对策
犯罪乃是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而且无法完全禁绝的行为事实和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一定类型与相当程度的犯罪,什么样的社会,自然存在着什么样的犯罪,不同时代与不同地域的社会,都有其不同的犯罪量。犯罪不是社会的非常态现象,反而是社会的规则现象。[1]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的频发。犯罪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的晴雨表,通过把犯罪这一社会脉搏,可以诊断某一时期社会的健康程度。相对于其他传统犯罪现象,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一特定时期最能体现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转型时期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找出最佳的社会防控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学界与实际部门对什么是流动人口,其实尚无一致的界定。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依据不同研究需要和不同学科任务就会对流动人口有不同的定义。在定义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时,大多数学者直接借鉴了社会学和人口学的流动人口概念,省力的同时也造成了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流动人口概念的偏差,乃至于错误。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和遏制犯罪。这一学科任务脱胎于社会遏制犯罪的需求。因此,在做犯罪学研究时,在给犯罪学领域内的概念下定义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符合犯罪学学科任务的要求,所下的定义必须能够服务于犯罪学的研究。犯罪学领域内的流动人口犯罪应当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看待,而不应当是从事流动人口研究的学者以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不同的表书与界定。《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移动,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变化。
从目前研究看,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流动人口做出的定义,也可以理解为城市保卫者对流动人口的定义,研究者本身就具有相对的价值取向,这样进行的研究对犯罪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我们对流动人口的研究是放在犯罪这一特殊的讨论范围中,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是否具有某地的常住户口为依据来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的就显得不科学。在众多的界定标准中户籍是界定流动人口的主要标准,但是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户籍仅仅是流动人口诸多特征之一。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2]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并遏制犯罪,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我们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是必须以这一任务为研究的指导。因此,笔者认为,流动人口有以下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分为就业型流动人口;公务性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而且流动人口数字庞大[1],不分差别的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将公务性的流动人口排除在外;[2]其次,将专业的流动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窜作案的人员犯罪的过程中,流动只是他的表面特征之一,流动这一特性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在行政管理对象上的重合不代表二者在犯罪研究领域是同一事物。由于原因的不同,在研究时将二者混为一谈进行研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对犯罪学研究的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出于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员。 二、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能够作为犯罪行为特点的标志或征象。流动人口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必然表现出极为明显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犯罪活动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了务工经商、致富赚钱而进入城市的,因而在流动人口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大多数。侵财犯罪在流动人口犯罪中所占比重之高,不只是少数几个城市的现象,而是当前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 2、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流动人口犯罪的另一个突出行为特征就是犯罪行为的暴力性。暴力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要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
3、犯罪活动的季节性
社会转型导致我国社会流动程度加强,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的不平衡,导致我国人口流动呈现出很强的季节性。由于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农民工的流动必然受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影响而相应也呈现出很明显的季节性。进而流动人口的犯罪也会伴随着流动人口的季节性流动而出现相应的波动。流动人口犯罪的季节性最明显的一个表现就是春节前后的犯罪高峰和春节期间的犯罪低谷。 4、犯罪的流窜性
流动人口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流动人口犯罪必然具有很强的流窜性特点。在流动人口中,相当一部分人,由于找不到工作,居无定所,因此,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公交车上等伺机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他们大多目标不确定,具有实施多种犯罪的可能性,而且由于使用现代化作案工具,流窜作案的袭扰面日益变广,从而给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大大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导致流窜作案的破案率普遍偏低。破案率的偏低则又大大助涨了流窜犯罪的嚣张气焰,从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断加深。 (二)组织特征
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特征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团伙性不断增强。流动人口犯罪团伙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亲缘型,构成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亲戚关系;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系同乡,他们结伴进城,进而结伴犯罪;三是城乡结合型,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人员流靡一气,狼狈为奸;四是外来人员业缘结合型,气味相投的外来人员因犯罪而走到一起,结合成团伙。由于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成员往往都是生活在一起,而且进行的犯罪活动具有预谋性,因此,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基本上都是比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从而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安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3] (三)主体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杂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员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三逃”人员。即批捕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或羁押在逃人员。二是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四无”人员。即无合法身份证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三是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太小,在强烈的社会不公平对待及巨大的经济收入差距的刺激下,很容易挺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流动人口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都是未成年人。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他们的独立意向迅速发展,但由于他们对道德标准的认识比较薄弱,分辨是非的能力也较差,因而对各种消极、错误或违法行为缺乏辨别和抵制能力,于是某些不良事物很快被接受下来,并产生偏差行为,加之,控制和约束自己的意识和能力较弱,一旦受到不健康思想的侵蚀,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 、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1、城市与农村相互分割的封闭性社会结构被打破
改革开放之前,在严格的户籍制度管制下,我国社会形成了城市与农村相互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城市与农村居民生活在两个世界之中,由于城乡之间有种种限制,农民想要改变其生活模式而进入城市,在当时几乎是不可能的。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极端封闭的状态,不同社会结构之间几乎不存在交流。在这种计划经济主导的社会体制下,根本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即便出现也是非常有组织性的,不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改革开发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社会流动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4]合理的社会流动可以及时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具有不平衡性,所以人口流动也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和单向性的特点。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而城市人口基本上没有向农村的流动。从而导致城市不堪重负,无法良性、有序的运行。与此同时,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基本上都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有效的组织及管理,从而使社会流动呈现出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无序状态下,对流动人口,再也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了,于是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2、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二元分割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各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农民阶层的分化最为明显。这种分化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业的分化,即所谓的“离土”;二是地域的分化,即所谓的“离乡”。正是由于农民“离土”和“离乡”的过程,催化了农民工阶层的出现。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原有的“阶层壁垒”被打破,在各阶层之间出现了许多所谓的“灰色地带”,其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5]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虽然打破了城乡社会的隔绝状态,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政策却没有改变。在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下,城市户口的与农村户口之间存在诸多的区别待遇,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农民工无法将农村户口转化为城市户口,无法真正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分子,这就造成农民工在社会地位上被双重分割。一方面,在职业角色上,农民工是工人,另一方面,在身份上,农民工仍被定性为农民。然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和地位高低往往都是可以通过财富的增长而得到改变的。虽然,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但是这种限制己经不再是绝对的了。不具有城市户口的人,只要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完全是可以改变自己的身份。然而,大部分农民工并不具备自主创业的个人素质和原始资本,不然他们也不会来做农民工。因此,农民工所从事的主要还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为“苦、脏、险、累”的建筑、煤矿、环卫等职业。而从事这类职业,是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使自己富裕起来的,因此,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发家致富,便不得不“挺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社会控制能力弱化
社会的稳定,要靠制度控制力功能的正常发挥作为有力的保障。新旧制度在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脱节,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社会制度所具有的控制能力,因而社会的失范状态时有出现,导致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不断增加。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人口群体,这就更加大了对其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难度。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特别是把管理与服务对立起来,更没有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二是原有管理组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捉襟见肘,致使需要建立一些新的管理措施,而新制度迟迟建立不起来。三是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出租房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6]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一方面脱离了农村社区的约束,淡化了人际关系之间的了解和制约,而城市对其又缺乏有效的社会控制能力,于是,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二)经济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使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