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一直存在[3],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城乡居民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就成为这一时期犯罪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原因。其次,城乡巨大的经济反差,造成流动人口“相对剥夺感”[4]的增强。相对剥夺感会对个人的心理及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可能会引发个人或群体产生压抑情绪或自卑感,极易引发个人甚至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革命。相对剥夺感的存在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都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相对剥夺感现象表现的尤为突出。对“相对剥夺感”体验最强烈的就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导致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2、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城镇化水平严重不足
我国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原因就是城乡二元结构政策,而这一政策之所以从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延续到现在,一个重要的经济原因就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不足。广大的流动人口只能在城市里为“工业化”努力工作,而不可能享受到城市化的现代生活。工业化的不断深入,要求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从而导致城市流动人口快速增长,而城市化速度的过缓导致城市不可能提供如此之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广大流动人口举家定居城市的需要,这是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三)文化原因
1、资本主义价值观念的影响
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会与其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由封闭半封闭的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趁机侵入,造成许多人价值观念出现混乱,甚至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关系及规范产生否定倾向。[7]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与我国以社会为本位,以奉献大小为尺度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发生激烈碰撞,从而对一些人的心态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同时外来文化垃圾大量输入我国,特别是境外一些宣扬暴力、恐怖、色情等内容的书刊、影视作品的输入,对我国转型时期犯罪的增长起了很大的刺激和催化作用。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群体,更容易受到这些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垃圾的不良影响,因此导致了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 2、文化冲突
文化是一个社会赖以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文化,社会就不可能存在。良好的社会文化可以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升,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和不断进步。然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文化冲突则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混乱,从而使社会
成员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紊乱,个人的行为失去了道德准则,最终导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失调,引发一系列的违法犯罪现象。文化冲突对转型期犯罪率的上升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处于文化冲突中心的就是城市流动人口。当流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之后,一方面,他们己经长期习惯于农村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迫使自己遵循城市的行为规范。这种城乡文化冲突必然会导致一部分流动人口行为的失范。由于城市文化对流动人口的种种限制与排斥,流动人口往往总是看到或接触到城市的阴暗面,从而对现实充满了不满。又由于农村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对流动人口的影响力的降低,导致流动人口失去了外在的规范约束,流动人口犯罪现象便大量出现了。 (四)主体原因
1、流动人口个体素质偏低
流动人口个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文化水平偏低和生存技能水平偏低两个方面。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因此其自身的文化素质同城市常住人口相比较低。正是由于流动人口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生存技能等基本素质不高,使得他们在城市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他们能够支配的社会资源和获得成功的手段非常有限。再加上户籍、劳动就业以及遭到某些不公正待遇和歧视等等,其中有一些人就会产生反社会情绪,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2、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
流动人口的大部分人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懂法。大量流动人口来自农村,一方面受到传统中国社会“厌讼”思想的影响,认为打官司是非常丢人的事,因此不愿意参加诉讼程序;另一方面,由于城市文化对流动人口固有的排斥,流动人口往往不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流动人口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破财免灾”、“忍气吞声”的做法。由于内心不满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在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就会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甚至是实施犯罪。而这类犯罪往往都是恶性犯罪,对社会会造成极其破坏性的影响。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及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被誉为“犯罪科学理论的皇冠”。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也无非就是预防和控制。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对流动人口这一特定主体的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 (一)社会防控
流动人口犯罪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而在逐渐的揭示出一些体制弊端。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层面必须重点做好下面三件事: 1、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形式意义上的城乡之分
现有的户口大致上可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即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这种区分本来没什么特别大的意义,但是现有的许多制度如医疗保险、住房、就业等等都与之相衔接,而且在具体问题上二者是不平等的,甚至有些是带有歧视性的,这就赋予了这种户口划分以特殊的意义。因此,改革户籍制度,使外来打工者也能享受或者适当享受城里人的保险、福利等政策对他们而言是很重要的,至少他们的生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心理不至于太失衡。
2、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当前外出务工的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盲目性,有一部分是通过亲友或老乡介绍的,还有一部分纯粹是随机选择的。因此,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非常迫切。首先,最主要的是在劳动力输出地由政府部门联合用人单位根据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的组织劳务输出,这就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劳务输出机构。这些机构最好能够与劳务输入地的正规用人单位取得直接联系,将工资、保险、福利等条件明确清楚,然后组织人员统一输出;如果联系用人单位有困难也至少要和输入地的劳动力市场等机构取得联系,由其联系当地的用人单位。这样可以避免务工人员上当受骗,也可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的工作待遇。同时劳务输出机构的工作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劳动力进行培训,这可以与当地的技术学校联合进行,以保证劳务输出的质量。
3、加强城镇化建设有效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而城乡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出现。将这部分人尽量留在家乡而又能摆脱贫困至少解决温饱不失为解决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方法。这就要求加快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首先,合理发展小城镇。农村城市化的过程首先表现为小城镇成长和发育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的兴起促进和带动了小城镇的发展,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了就地非农转移。大力扶持小城镇建设,发展多种产业,以吸引附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问题,流动人口犯罪自然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其次,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尤其是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以稀缺资金替代和排除剩余劳动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道路,通过廉价劳动力来替代一部分资金,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走出了一条以产业从城市到农村,而不是人口从乡村到城市的自下而上的农村城镇化道路。
(二)主体防控
主体防控就是指通过对流动人口本身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其从自身主体因素出发,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影响和制约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的生理因素、个人境遇、心理因素及基本素质。其中,主体的生理因素是先天决定的,是很难改变的。因此,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防控应当重点关注流动人口的个人境遇、心理素质等方面。 1、加强道德规范教育尤其是传统文化教育
缺少了良好的道德教育后果确实很严重,现在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刑事犯罪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道德意识退化有密切的关系。笔者以为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道德教育。当然这还主要以农村为阵地,因为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很难管理,他们也没有时间和心情进行学习。而且具体的形式必须灵活多样,以避免大家对呆板的说教的反感。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他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有效的使他们更好的适应工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避免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统一的劳务输入输出管理机构和技术学校,对他们进行专业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这不仅能够使他们更好的胜任工作,而且由于已经掌握技术,日后离开用人单位也可以很快的再次找到工作。有了一技之长的他们即使到了再陌生的城市也可以很快的找到工作并迅速的融入进去,这样就少了许多盲目性,减少了城市里无业流动人口的数量或者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他们寻找工作的时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可以真正使他们外出打工挣钱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在另一方面,城市里的用人单位也很需要这些掌握了技术的廉价劳动力,他们的进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城市的发展,从整体上促进社会的进步。
3、加强法制意识培养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学习法律、崇尚法律己经逐渐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尤其是在大中城市这种现象更为明显。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加强流动人口法制教育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常识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常识水平,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让他们懂得在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应选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通过在法院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等方式,便利他们更好的维护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地方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都不太一样,这里面就涉及到户籍管理、劳动生产安全、工商、税务、已经流动人口子女等诸多问题,当地流动人口主管部门就应当针对这些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规定及政策进行普及宣传和有针对性的解决,以使他们更快的适应当地的生活,以最大程度的减轻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三)法律防控
法律防控是法治社会对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与培养法律意识相对应的另一面。法律防控不仅包括立法防控,还包括具体刑事案件下的侦查、定罪与量刑,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等方面。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立法为各项制度化措施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国家层面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以及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还有国务院相关部委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为各地方制定自己的具体管理条例提供参考;另一个是地方层面的,因为流动人口问题虽然在各地都有,但是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流动人口数量也不完全一样,所以不可能制定适合于所有地方的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这就要求各地方必须切实认清自己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具体可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其内容应该涉及户籍、就业、培训、保险、子女等与之密切相关的事项。 2、调整刑事政策加强刑事防控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刑事政策,它包括了很多方面,主要是定罪量刑问题。但同时它又是国家的一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所持的立场。由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国家也会有具体的刑事政策,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原则以及尽量的预防犯罪的发生。具体到流动人口犯罪而言,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主。此外,当前司法制度改革正极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这同样有利于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因为流动人口犯罪中很多是第一次犯罪,对之实行严格的惩罚不利于对他们的改造,相反很有可能会加重其仇恨的心理。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不断完善缓刑考察的规定,扩大缓刑的适用,给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犯罪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3、加强治安防控提高社会控管能力
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单靠“严打”或者孤立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有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手段。
(1)继续坚持“严打”,尤其要强化对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手段,“严打”一直是各个时期所必须采取的手段。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对“严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其适用人群、范围、方法等方面要严格控制,决不能以在“严打”的名义下损害人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城市流动人口。
(2)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管理和服务范围,并逐步走向法治轨道。这主要是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不仅要治理,更应注重管理和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范围,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切实转变流动人口管理方式,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注入乡情和人情;变限制式管理为互动式管理,以疏导为治安管理的基点,以保护管理对象的合法合理利益为出发点,构建公安机关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互动式、网络式的“全民”治安管理体系。此外还要逐步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法律管人”的转变,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当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认识,如果仅停留在流动人口中犯罪问题是最严重的这样的认识上,显然是不客观、不真实的。对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能分析到位会严重影响社会对待流动人口的视点和对策。应该看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犯罪长期存在的态势,不仅影响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影响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也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对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都是一个重要的契机和挑战,解决恰当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原动力,对于缓解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乃至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