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证书》。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
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
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
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
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
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
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
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
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 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
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
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
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
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
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
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
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
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检
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
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 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
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 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
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
能力。
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
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
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
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
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