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
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
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
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
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
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
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
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和人员通过的资质评 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
评定和人员考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
12月10日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交基发
〔1997〕803号)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
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