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灾区学校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领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 积极预防,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发挥平时应急演练和预备队伍的作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教育部
2.1.1领导机构
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为教育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内各类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协调、协助相应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2.1.2工作机构
教育部设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副部长担任组长,办公厅主任、发展规划司司长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高校学生司、直属高校工作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监察局等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司,日常工作由发展规划司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国家自然灾害类应急指挥部门和教育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根据灾害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行政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检查落实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是本辖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领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2.3 学校
学校应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本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灾害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组织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2.4 专家队伍
教育部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库,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与灾情报告
3.1 预警与预防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实际,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1.1在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细化并落实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1.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3.1.3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 预报后的应急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警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教育系统防灾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期预报区内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3.2.1启动应急预案;
3.2.2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避难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2.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3.2.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3.2.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3.2.6督促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采取必要警示措施;
3.2.7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教育系统和各级各类学校安定;
3.2.8向当地政府汇报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后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3.3 灾情报告
3.3.1灾情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教育部。
(2)客观: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事件,学校或事发当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直接报教育部,同时抄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
3.3.2 灾情信息报送机制
事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0.5小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接到事件发生的重大信息后报政府领导小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发生灾情后,学校立即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灾情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电话通告相关单位;情况严重的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与事发学校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接到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和领导小组,并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电话报告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书面正式报告教育部。
接报单位、接报人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和领导小组,并按预案和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工作。
(3)其他可利用的信息报送手段
当电话和文件报送系统因灾害受到破坏时,灾情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所有可能的安全、稳定的通讯方式使灾情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和教育部。
3.3.3 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学校数)、校舍损坏程度(损坏和倒塌面积)、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件的原因、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估计;
(3)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
(4)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3.3.4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涉密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执行)。信息发布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工作由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并由教育部统一发布。必要时,请国务院新闻办组织协调。
地方教育系统的信息发布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信息发布制度执行。
4 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以及对学校产生的影响,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IV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IV级)。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指自然灾害对受灾地区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该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 重大事件(Ⅱ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
4.3 较大事件(Ⅲ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4.4 一般事件(IV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