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3)

2019-04-09 16:16

6.1.7消防。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6.1.8次生和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的学校及其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6.1.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灾害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

6.1.10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害损失评估。

6.1.11应急资金。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6.1.12组织志愿者。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救助。

6.1.13接受外援。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对受灾学校提供的紧急救援。

6.1.14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

6.1.15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鉴,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6.2 恢复重建

6.2.1 教学秩序恢复

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用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6.2.2 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实际及灾情核查、评估结果,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救灾款物的筹措和拨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教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建立全系统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

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逐步建立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7.3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学校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把应急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4 人员保障

学校应组建由本单位教职员工组成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高校预备队主要由高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受到自然灾害类威胁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也应组建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学校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学校的应急救援队情况,并定期严格进行专业培训。一旦启动预案,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应急救援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及保险常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包含应对自然灾害在内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要有计划的开展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相关培训。

聘请地质、地震、气象等各类自然灾害领域的专家定期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应对自然灾害知识和能力的讲座和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至少一次防灾减灾实战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7.6 教学秩序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置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置平息各类自然灾害谣言的应急教学保障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各类学校制定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推迟国家级和省级等统一考试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教师调配方案、临时教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保障灾后教学秩序的尽快恢复。

7.7 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工作。

8 附则

8.1 本预案是教育系统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教育系统和本学校的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教育部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报教育部。教育部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

8.3 本预案由教育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教育部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依照本预案规定执行。

9 附件

9.1 名词解释

9.1.1自然灾害:包括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9.1.2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指自然灾害发生对受灾地区学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9.1.3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学校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4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 灾害分级

9.2.1洪水灾害

(1)特别重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②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③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30人以上死亡、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重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③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④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较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②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③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④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一般洪水灾害包括:

①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②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③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④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人员受伤,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下。

9.2.2 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9.2.3 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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