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9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能办理离休吗?
答:1983年8月《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97、中纪发【2008】40号就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答:2008年12月24日 中纪发[2008]40号:
(1)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2)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98、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抚恤金的标准是什
16
么?
答:机关,2007年5月8日民发[2007]6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2008年7月17日豫人[2008]61号:从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2007年7月30日豫老社养老[2007]36号: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99、中组发【2008】3号关于党费用途的规定是什么?
答:2008年4月1日 中组发[2008]3号: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100、离休干部年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17
答: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发放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年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发放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年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发放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年生活补贴。
18
老干部工作政策问答(一)
作者:佚名 来源:市委老干部局 点击数:
11:16:31
●离休干部专项经费政策
1.特需费
问:特需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开支原则仍应坚持云组发〔1983〕47号文件规定的开支原则,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少部分用于必要的活动开支,但不得用于旅游,不得平均发给个人。
云老发〔1984〕第13号 问:怎样界定“特殊困难”?
答:属于以下一些情况,可视为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除了可从福利费中补助外,还可从特需费中予以适当补助:(1)离休干部年老体弱多病需购医生处方中的自费药品公费医疗不能报销,长期住院治疗或经组织同意外出治病,开支较大而造成困难者;(2)离休干部工资偏低或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者;(3)离休干部的配偶、子女因病住院造成生活困难者;(4)因某些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者;(5)为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刊。 问:特需费能否用于开支集体活动费用?
答:离休干部进行集体活动筹办集体福利,凡属于行政经费和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应在行政经费和福利经费中开支。行政经费和福利费项目内不能开支的必要活动经费,可从特需费中开支,但是应控制在150元的20%以内。 云老发〔1984〕第13号
问:从2002年1月起特需经费调整为多少?
答: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云组通〔2002〕50号
问:从2004年1月起特需经费发给个人多少?
答:从2004年1月起,现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发给个人的保健补助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320元;单位掌握使用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180元,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云老通〔2004〕7号 2.公用经费
2954 更新时间:2008-6-11
19
问:公用经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一、省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应与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一样编列预算。为了保证组织离休干部考察、健康休养和开展必要的活动,省级党政机关应从公用经费中核给一定金额的经费。所核给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参照行政机关核定的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问题。在我省直属部门和各地州市县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均应由离休干部原单位给接受安置单位拨付公用经费,由接受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我省安置在外省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接受地区的标准由原单位拨付。外省安置在我省的,由接受单位和安置单位双方商定,标准参照我省的规定实行。 云老发〔1988〕第19号 问:现行公用经费标准是多少?
答:(1)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600元/人年调整为700元/人年。
(2)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500元/人年调整为600元/人年。
(3)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400元/人年调整为500元/人年。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0〕120号 3.交通费
问:离休干部现行交通费标准是多少?
答:(1)没有配备专车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和享受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单项待遇)离休干部,由80元/人月调整为100元/人月。
(2)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医疗、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50元/人月调整为70元/人月。
(3)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医疗、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4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
(4)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5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0〕120号 4.高龄补贴、自雇费
问:高龄补贴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答: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离休干部;
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4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县处级及以下(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50元/人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4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1日执行。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