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竞赛活动题库(5)

2019-04-09 16:29

云通〔2000〕120号

问:自雇费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答: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离退休干部;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 1.由原来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2.享受以上自雇费人员年满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每人每月增发部分的标准,仍按云组通〔2000〕120号和云组通〔2002〕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组通〔2004〕9号

问:年满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增发多少自雇费或高龄补贴?

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离休干部和副地厅级以上退休干部,按已享受的自雇费或高龄补贴标准再增发2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0〕120号

问:护理费与自雇费(或高龄补贴)是否同时享受?

答:符合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可同时享受自雇费或高龄补贴。 云组通〔2000〕120号

问:年满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增发多少高龄补贴?

答: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在按云组通〔2000〕120号文件规定享受自雇费和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高龄补贴。 从2002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2〕50号 5.护理费、陪护费 问: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将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因战、因公特等每人每月450元;因战、因公一等每人每月360元;因病一等每人每月270元。 二、享受此护理费标准的革命伤残人员包括:

1.民政优抚部门管理的分散供养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休退休人员。 云民优〔2002〕19号

问:调整后的护理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符合省民政厅、省人事、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民优〔2002〕19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人工〔1998〕23号)文件规定的,仍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按照组通字〔2005〕29号文件精神,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本通知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云组通〔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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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2002年1月起怎样实行陪护费?

答: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所在单位批准,由所在单位按每天20元发给本人作陪护费。 云组通〔2002〕50号 6.生活补贴、困难补助

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增发1——2月的生活补贴?

答: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

问:怎样发放1——2月的生活补贴?

答: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应按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二年起执行。无论文件下达前离休的,还是文件下达后在一九八二年内离休的,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均按年一次发给。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已离休的干部,每年的生活补贴,一律在当年的一月份按年一次发给。

云组发〔1982〕53号

问: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 中组部老干部局编著《老干部工作问答》第67条 ●丧葬费、抚恤费政策 1.丧葬费

问:老干部的丧葬费是否与在职干部一样?

答: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国发〔1980〕253号 问:丧葬费是否包干使用?

答:死者丧葬补助费,按照丧事从简的要求,实行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自理。 云劳人险〔1989〕5号、(89)云财事字第154号 问: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答:丧葬费补助标准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个标准,即:因公死亡的,补助1500元;病故和非因公死亡的,补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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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云人工〔1996〕38号 2.抚恤费

问:老干部的抚恤费是否与在职干部一样?

答: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国发〔1978〕104号

问:机关离退休老干部计发抚恤费的基数是什么?

答: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云民优字〔1994〕第31号

问:机关事业单位老干部计发抚恤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残废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人薪发〔1994〕第48号

问:企业离休人员计发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仍按云劳〔1995〕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因工死亡丧葬费六个月,一次性抚恤费二十二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三个月,一次性抚恤费十一个月。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计算基数以离休人员死亡前一个月,按月领取的离休费(不含交通、医疗费)作为计算基数。 云劳〔1997〕122号

●离休干部配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无固定收入的,无论居住户口在何地,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250元。经费渠道:财政全额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承当。 云组通〔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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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政策

问:政治待遇的内容是什么?

答:老干部原有的政治待遇不变。要按照规定,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节日活动。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离休、退休老干部党支部,让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适当组织老干部参观访问。要建立和坚持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看望老干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制度。 云组〔1979〕五字第51号

问:怎样落实好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及时向退(离)休干部传达文件,介绍国际、国内形势,通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重要情况。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要定期走访慰问退(离)休干部,探望患病住院的老同志,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同志的关心和爱护。 组通字〔1999〕31号

问:怎样组织老干部阅读文件?

答:各级党委按照省委办公厅1985年10月3日《关于调整文件分发份数的通知》规定给离休老干部增发的文件,由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按传达范围及时向离休干部传达。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建立阅文室,为离休干部阅文提供方便。分散在农村的离休干部,视情况由区乡组织集体学习,或分片定点阅文。对行动不便的,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可派人送文上门,尽量让每个离休干部每月至少都能按规定看到一次文件。 云办发〔1988〕3号

问:为什么要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干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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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立在职领导与同级离退休干部的联系制度是沟通思想,增进感情,关心老同志的具体体现。 云厅字〔2004〕20号

●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政策

问:怎样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答:离退休干部党员较多而没有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以靠近老同志居住地,方便老同志活动,有利于开展支部工作,有利于加强组织管理为原则,尽快地单独建立党支部。已单独建立党支部,但组建不合理,老同志参加活动不够方便的,要适当进行调整。分散回乡村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照上述要求,能够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就单独建立,不能单独建立的,就近编入乡村党支部。 云组通〔1995〕10号

问: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是否纳入各级党委的党建规划?

答:各级党委要把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搞好退(离)休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纳入本地区的党建规划,下大力气抓落实。 云老发〔1999〕21号

问:老干部党支部的任务是什么?

答:一、认真组织老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支持改革开放,支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支持在职领导工作。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党员牢记党的宗旨,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革命晚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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