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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2 一、 网络侵权定义???????????????????2 二、 网络侵权的特点??????????????????2 (一)取证困难大,侵权主体复杂隐秘,侵权主体难
以及时查明????????????????????3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且后果地
域宽???????????????????????3 (三)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3 三、 网络侵权的形式??????????????????4 (一)网上侵犯人格权??????????????????4 (二)网络商事侵权行为?????????????????5 (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7 四、 网络侵权的应对方法????????????????7 (一)侵权主体的确认??????????????????7 (二)侵权司法管辖确定?????????????????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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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交流方式由单纯的语言信息到现在的计算机语言,信息传播途径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传统媒介到现代的网络虚拟空间,人类交流方式迈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流方式的增多,网络给社会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对当前的法律提出了挑战。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湖北荆州市\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面前,同时也敲响了我们警钟。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探析。
[关键词]网络侵权 责任认定 司法管辖确定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形态进行规定,网络侵权作为其中的亮点为人们所关注,其中涉及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以及网络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等问题,并对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进行了规定。
一、网络侵权定义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网络侵权顾名思义就是存在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侵权是指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①
二、网络侵权的特点
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几乎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在网络上与任何想要交流的对象发生联系。因此,发生侵权的机会大大增加,呈现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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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侵权方式不同的地方,呈现出自己独特的特点。
1、取证困难大,侵权主体复杂隐秘,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传统媒体侵权行为的主体相对容易确定,而网络侵权的主体相对比较隐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呈现出主体的复杂性。而且,由于博客言论、论坛、BBS上所发表大多匿名,且带有随意性,尤其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不易判定,假名或匿名意味着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可以与现实世界中的身份相去甚远。如果涉及侵权,寻找责任承担者也更困难。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②
2、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且后果地域宽。一般的民事侵权要有实际的行为,有些侵权行为可能还需要做许多准备工作,包括时间、地点、工具等各方面条件都一一具备,才可以实施侵权行为。即便是准备充分的侵权行为,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半途而废,达不到预先的侵权目的。而网络侵权则没有这一弊病。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异乎寻常的简单,网络使用者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如传发照片、博客上的人身攻击、实施欺诈等。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在全世界迅速蔓延。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就可能使所有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
3、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与法律规范的地域性特点相冲突,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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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性系统,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以及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地的认定发生困难,使得传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在此难以发挥确定法律规范、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人们在网络上的交往借助于数字传输可以在瞬息之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其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位移变化。如何在这样的虚拟空间中划定法院的管辖界限,是传统管辖基础理论面临的第一个困难。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网络侵权的形式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行为侵犯之客体不同可以分为网络侵犯人格权、侵犯个人信息财产权、侵犯域名权等。网络侵权的形式分别表现为:
1、网上侵犯人格权。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姓名、肖像权利或侮辱、诽谤他人等都是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① 侵害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② 侵害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③ 侵害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首次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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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侵权责任法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划清了网络侵权责任的界限,既有利于保护网站经营者的行为自由,又确定了保护他人人格权的规则。”
2、网络商事侵权行为
通过网络侵犯商标、侵犯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都属于商事侵权行为。一般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企业以因特网为媒介和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以上两种情况的不正当竞争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又很难截然分开,毕竟,网络企业之间的竞争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较强的共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该法的调整和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统一的一面,又具有其独特性。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只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③
①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所谓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中,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擅自替换其竞争对手的商标,构成购买者对其竞争对手的产品误认为是行为人的产品而予以购买。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在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人们总是期望自己能以较为实惠的价格买到高档商品,往往是由于存在企图心,是网络商户一味的追求低价还是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消费者盲目地跟从名牌而不谈真假就此顺利成交。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纵容了网络商户的不法行为,必然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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