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生活》教材重难点问题解说

2019-04-09 17:04

高中《政治生活》教材重难点问题解说 第一课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一、关于国家性质问题:

国家性质问题,既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一个重要问题,又是理解中国国家制度的理论前提。对这个问题教师在备课时要搞清以下几点: 1 、“国家性质”与“国家本质”两个概念的区别。

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那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统治阶级,哪个(哪些)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国家本质从根本上说,是指国家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亦即国家组织的最本质的属性。国家有阶级性和社会性,本质属性是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组织。

2 、国家的性质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性质决定的。 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实行为哪个阶级服务的政策,这是判断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是统治阶级。这个“统治”是中性词,意即“治理”,“管治”,并不完全表现为“镇压”,主要表现为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 、国家性质在现实中总是表现为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即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二、关于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阶级和阶层结构发生变化,今天讲述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需要面对新的形势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回答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征:

1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讲清这个问题应注意阐明几点:

第一,现阶段工人阶级队伍的结构、素质、就业情况因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工人阶级队伍扩大,工人阶级知识化、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应用与部分工人下岗等)。

第二,这些变化并不改变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历史使命和作用与地位。相反 , “从长远看有利于提高工人阶级的整体素质,发挥工人阶级的整体优势”(江泽民 2001 年“七一讲话”)

2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要注意两个问题: ①在中国,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为什么是天然的同盟军(农民阶级的阶级特性、农民阶级在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

②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就业结构的变化和部分农民身份双重化的变化,总体上并不改变农民阶级范畴。

3 、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群众基础。

现阶段,我国的阶级结构除工人、农民阶级外,还有其他社会阶层,包括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科技人员,受聘于外资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群众基础。

三、关于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这个问题是本课第二框题的主要内容,也是本课的又一重点。讲清这个

内容要注意讲清以下几个问题:

1 、怎样理解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定和实现程度 这个问题在教学中可能会碰到学生提出一些问题或心存疑问,教学中应注意讲清两点:

第一,法律是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同时又是权利和自由的界限。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些规定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同时也为公民权利和自由设定了界限。绝对的自由、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可能导致没有自由。

第二,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规定的多少和它在现实中的实现程度,体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发展程度,而一个国家的民主发展程度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一般说来,民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进步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的发展程度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还有待继续发展和推进。 2 、怎样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 注意讲清两点:

( 1 )权利、义务概念的含义。两者是一对法律范畴,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益的一种身份和资格,义务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

( 2 )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相辅相成和互相促进的关系。两者不可分离表现在: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义务的履行以权利的享有为基础。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表现在:权利的充分实现激发人

们自觉地履行义务;义务的履行又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教学中应注意结合实例讲解理论观点,以降低学生理解的难度。 3 、怎样理解公民政治权利的内涵?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提法有一定区别。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公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可见,“公民的政治权利”包含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中,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教材中主要是讲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二课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本课讲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在逻辑关系上是第一课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深化。教材中为降低知识难度,略去了政治参与的理论阐述,但是教师在备课施教时应具备这方面的理论基础知识,如此才能更好地驾驭教材。关于政治参与,教师应注意掌握以下问题: 一、政治参与的含义: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参加社会政治生活,表达个人或集体的意愿,从而影响国家政治决策、政治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体现,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 二、政治参与的形式:

一般而言,现代社会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方式、途径)包括政治投票、政治选举、政治接触(官民接触),政治社团活动、政治表达(集会、请愿、政治言论)等诸种形式。但是,一个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和

程度与该国的民主发展水平有关,归根结底受该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各个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范围、程度也不尽相同,没有什么统一的模式。

教材根据我国的实际,本课设计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的内容(四个框题)。可以这样理解,这四个方面既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内容,也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实现形式(每个方面又有一些具体的形式)。在教学中只要讲清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就能帮助学生基本掌握“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这个主题。 第四课 我国政府受人民监督

教材第二单元的内容贯穿着两个重要的现代政府管理理念:服务型政府(第三课)、法治型政府(第四课)。本课教学内容的重点是讲清政府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在行政学、行政法学上,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严格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亦称“法治行政”。具体内容包括:

职权法定:政府的权力是由法律设定和赋予的,政府机关不能自设权力,扩大职权范围,否则是非法的、无效的。

行为依法: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行政程序进行。具体包括行政行为既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依法。

违法必究: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监督,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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