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中并没有集中地、纯理论性地讲解上述依法行政的含义和内容,而是分散在这一课的两个框题内容之中。但教师在备课和讲课中要“心中有数”,以便使学生较好也掌握什么是政府依法行政、什么是法治政府。 二、依法行政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实现“服务型政府”的保障。教材中具体讲了四个“有利于”来说明依法行政的意义,我认为教学中按教材讲清这四个“有利于”就可以了。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两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中居于首位,由它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它们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体现着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区别: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属于国家机关概念范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政体概念,属于国家政治制度范畴。
二、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教材中并没有以纯粹的理论原理的形式来阐述这个问题,但是明确提到这两个概念,在讲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时也涉及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因此,教师掌握这个问题是备课和教学的客观需要。理解这个问题,应注意掌握以下两点:
1 、政体概念的实质内容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和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其中主要的问题是:①国家元首和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和任期;②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
2 、说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要突出三个要点:①国体与政体相互联结,不可分割,实践中不存在单独存在国体和政体。②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选择相适应的政体);政体表现国体,为国体服务。③政体与国体的结合形式是多样性的,并非相同性质的国体只能采取同一形式的政体。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同不同的国体相结合。 第六课 我国的政党制度
一、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
这个问题是本课的一个难点。教材中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和需要两个方面作了论证。我认为,实际上教学中学生可能会产生或提出一个相反的问题:中国为什么不能象其他国家那样实际多党制?对此,教学中应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来说明。学生中较多的想法是:一是苏联为什么可以变成多党制?二是中国没有搞过多党制,为什么不能试一试?关于苏联的变化,要讲明苏联改变共产党领导地位的代价,如国家分裂、社会动荡、经济滑坡、国力衰减、国际地位下降等等。二是关于“试一试”的想法,应说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最不同的特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有国家政治权力的控制,即使搞错了,出了问题,可以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来纠正,而政治体制改革本身就是政治权力关系的改变,如果出了偏差,就没有力量能收拾局
势,改变后果,所以这个问题不是象其他事情“试一试”那样简单,它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命运。 二、关于“两个先锋队”的思想:
教材中在讲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时,采用了官方主流的提法,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个提法出现后,理论界和社会上曾有一些议论甚至非议,估计学生中也会有种种疑问。讲解这个问题时,应结合学生的思想实行予以必要的说明:
1 、“两个先锋队”的提法并没有改变关于中国共产党性质的定性。因为,“两个先锋队”中首先还是肯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2 、“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两者并不矛盾,因为工人阶级的利益同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必然要求她要代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
3 、“两个先锋队”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性质思想的发展,是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的一种思想创新。因为,在中国共产党代取得执政地位后,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在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也代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第七课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政策
一、怎样理解列宁曾提出的“民族自决”口号?我国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藏独”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提出一个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也肯定过“民族自决”,所以他们搞民族独立是合理的。教学中应结合学生思想情况澄清这个观点。
“民族自决”的口号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时提出的。其含义是指每个民族自主地安排本民族生活的权利,表现在国家结构上,就是既可以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也可以与其他民族一起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或建立联邦制国家。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自决”的口号就变成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的口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列宁重新肯定了“民族自决”的口号,并解释了它的含义。列宁的观点是:
①民族自决权从政治上讲是一种独立权,即政治上同压迫民族相分离的权利。所以它是针对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而提出来的,目的是反对帝国主义的殖民主义政策,同时也号召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要支持殖民地民族人民的解决斗争,不要站到本国的资产阶级统治者一边。
②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无产阶级坚持民族自决,但不提倡任何一个民族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实现民族自决,而要从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出发来考虑是否需要分离。
中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处理民族关系,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教材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
二、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这个问题,教材中并没有直接地提出来,但学生中会有这方面的思考和疑问,教师在备课中应作必要的知识储备。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的区别首先要引导学生的抓住“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要点:一是国家统一领导,二是区域自治。然后从两个方面说明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的区别:第一、概念内涵不同,虽然两者都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民族区域自治是处理民族关系的政策,不属于国家结构形式,而联邦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区域自治,自治地方同时也是一种地方行政区域,其自治权是依据国家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根据本地的实际自主管理本地事务的一种权利(教材中讲了这种自治权的五个方面)。而联邦制则是通过联邦宪法实行联邦中央与联邦成员单位适当分权,除外交、国防外,联邦成员单位有独立的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关于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1 、两者“自治权”的程度、内容不同: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 2 、两者自治权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后者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 、两者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民族自治区实行同其他普通行政区一致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三、关于宗教与封建迷信的区别:
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它们都崇拜上帝、崇拜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