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合同(2)

2019-04-09 18:15

十四、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十五、受益权/人:指本信托计划中享有分配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受益权/人。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依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别的不同,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十六、目标公司/桐乡广源:指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为本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受益人。

十七、佳源集团:指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

十八、保管人: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

十九、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十、“佳源中心广场(濮院)项目”:由桐乡广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号为:037-000025-004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国用(2011)第17827号,使用权面积为72867.46平方米,该项目位于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东侧、凯旋路北侧。

第二条 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

一、信托计划预期规模

(一)本信托计划预期总规模为人民币伍亿陆仟万元整(小写:¥560,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共计伍亿陆仟万份信托单位(具体信托单位份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份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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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预期规模为4亿份,受托人可以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预期规模为1.6亿份,由佳源集团以其持有的占桐乡广源36.36%股权予以认购1.59亿份,由桐乡广源以现金予以认购100万份。

(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委托人应当随时追加劣后受益权信托资金。一旦出现信托计划每一期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当期信托费用、信托计划该期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时,劣后委托人应有义务立即以现金方式追加劣后受益权信托资金予以补足。

(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二、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

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方正东亚·东兴1号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已签署并生效。

(二)全部交易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 (三)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信托计划期限 (一)信托计划第一期预计存续天数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第二期预计存续天数为24个月,自第二期成功设立之日起计算。

如本信托计划只发行第一期,则本信托计划期限预计为24个月,如第二期发行成功,则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为27个月。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期限延长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期限自动延长。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计划任何一期都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提前终止或延长的情形应参照本信托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和延期的情形。

(二)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

1、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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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2、自信托计划每一期成立起满17个月之日,佳源集团、桐乡广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受让全部该期全部优先信托受益权,且要求在信托计划每一期成立起满18个月之日提前终止该期信托计划的,经受托人书面认可且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该期优先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及应计提的全部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时,该期信托计划可于存续期满18个月提前终止。

3、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佳源集团、桐乡广源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一旦违反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4、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

(三)信托计划延期情形 1、若信托计划每一期预计期限届满,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或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则该期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或抵押物处置完毕及其他担保权利实现之日终止;同时该期信托计划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2、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后,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期限可以延长。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的第一期推介期拟定为30天,自2012年4月16日起到2012年5月16日止;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

受托人可以分期募集优先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可分两期设立。如信托计划分期设立的,除信托计划第一期外,其他各期的推介期均由受托人自行确定并可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若有需要,其他各期推介期均可经受托人决定自行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1、信托计划第一期优先信托资金募集资金总额达到预期规模壹亿玖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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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且佳源集团、桐乡广源认购全部认购劣后信托单位份额16000万份。

2、信托计划中委托人人数和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文件及本信托计划全部交易文件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4、佳源集团、桐乡广源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5、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生效日期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二)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后,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或推介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第一期推介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将优先委托人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优先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劣后受益人已交付的信托资产返还给劣后委托人,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前,委托人撤销认购、收回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上述推介期的利息。

(三)特别提示: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信托计划的生效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生效之日。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四、信托计划第二期的设立

(一)信托计划第二期在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宣布信托计划该期成功设立:

1、信托计划一、二期合计募集优先信托资金总额达到预期规模叁亿捌仟万元。

2、信托计划第一期已经成立并存续。

3、信托计划委托人人数总和及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全部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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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佳源集团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6、信托计划该期募集资金总额与信托计划已成功设立的第一期募集的资产总额之和不高于人民币5.6亿元。

7、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信托计划第二期的设立及生效日期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二)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届满后,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该期成立条件或推介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该期无法成功设立的不可抗力,则本信托计划该期未成功设立,受托人于该期推介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委托人。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信托计划该期推介期结束前,委托人撤销认购、收回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上述推介期的利息。

(三)信托计划第二期未成功设立、无效、被撤销的,并不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效力及信托计划已经成功设立的第一期的效力。

(四)在信托计划第二期设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该期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范围: 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七条 信托资产的运用、管理和退出

一、信托资产的运用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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