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合同(5)

2019-04-09 18:15

信托文件,即在该存档信托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并标注补制日期。

第十七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一、信托事务报告由受托人在其网站(http://www.fd-trust.com/)上公告或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公告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以邮寄的形式报告受益人。信托事务报告包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托计划成立公告。

二、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季度报告与临时报告

(一)受托人按季度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管理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

(二)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其他事项

1、除法律法规与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委托人/受益人不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未将有关信息送达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后果。

2、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风险的揭示

一、风险的揭示

(一)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房地产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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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二)市场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对“佳源中心广场(濮院)项目”所处市场环境和桐乡广源的经营水平的影响,可能将对本信托计划产生负面影响。“佳源中心广场(濮院)项目”的销售价格及进度可能受经济周期、资金供求关系、货币政策、购房政策、投资人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从而拉长资金回流周期,加大信托资金退出的难度,导致信托期限延长,最后对信托利益产生影响。

(三)信用风险

桐乡广源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存在不履行相关承诺、义务、担保的可能,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在由于受托人经验及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管理,导致信托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或由于通讯故障、银行系统故障等因素影响信托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而导致信托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二、风险的承担

(一)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二)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三)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一、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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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和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因委托人违约而给信托计划造成的损失。

三、受托人承担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如因受托人之外的其他方违反约定、承诺导致本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或未能按预期运作,不能因此认为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一、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信托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形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二、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本合同即随之终止。

第二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以解决本合同下的任何争议。

二、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三条 通知

一、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三日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当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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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二、受托人按在本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三、一方发出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一)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二)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五日;

(三)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四日。 (五)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出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股东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本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办理,如信托文件的签署、信托推介材料的发放、信托收据的领取、信托的挂失、转让等,须在受托人处或其指定的地点、代收付机构办理。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五、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方正东亚·东兴1号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有效,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各项规定,视同委托人已签署《信托计划说明书》,无需委托人另行签署。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若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约定的内容冲突,适用本合同。

(二)《方正东亚·东兴1号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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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方正东亚·东兴1号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签字页)

机构委托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自然人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公章):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012年 月23

日签订于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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