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合同(4)

2019-04-09 18:15

权、债权等形式)分配。

(二)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1、信托计划每一期存续期内信托财产应当首先支付当次信托费用及其他税费,如有剩余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优先受益人支付当期信托收益。

2、信托计划每一期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及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但尚未提取的所有信托费用后,按照下述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1)优先受益人信托本金;

(2)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可能低于预期信托收益);

(3)在向优先受益人支付完毕全部信托利益后,如有剩余,则支付给劣后受益人。

信托计划清算完毕后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益应作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

3、如在任一分配日按照本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时,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顺序在先的款项时,则不进行顺序在后的款项的分配;如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时,则受托人应根据各个收款人应收款项占该顺序全部应付款项的比例进行支付。对于信托计划任一期分配日因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而没有满足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的部分,劣后受益人应当立即以现金方式追加劣后受益权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收到后随时进行分配

(三)如以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权、债权)向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向桐乡广源、佳源集团发出股东或债权人变更为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受益人、向目标公司发出股东变更为信托计划项下佳源集团的书面通知时,即可视为受托人向劣后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如因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部分信托财产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法及时分配的,则亦应视为分配完毕,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保管。保管期间,信托财产收益归受益人所有,信托财产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保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或由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也可依法将受益人未取回的信托财产提存。

劣后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向其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即表明其愿意接受交易文件的约束及将遵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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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文件的约定、承继受托人在交易文件中的全部义务。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

一、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受益人大会决议决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发生下述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一)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

(二)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三)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

(四)信托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受益人或其承继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二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但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本信托计划;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2、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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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自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获取信托收益;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归受托人享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承担本信托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2、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资金;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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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

一、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继承,

劣后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捐赠)、继承。若优先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必须是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六条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二、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一)优先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二)优先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捐赠)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三)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四)为了确保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的顺利退出和预期信托收益的实现,受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退出方式,其中包括将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劣后委托人)的方式。本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人集体授权受托人,使受托人拥有将优先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签订本合同即表明本信托优先受益人同意该授权。出现本条情况时,受托人不收取转让登记手续费。

三、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拟继承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第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需要决定是否召集和负责召集,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信托计划存续期不满一年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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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受益人按照拥有的受益权在全部信托受益权中的份额具有相应票数的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权信托单位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新受托人。

第十六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

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挂失手续的办理: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

三、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100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文件挂失手续费。

四、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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