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3、听证程序 范围 启动 回避 代理与辩论 笔录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 较大数额罚款 【治安处罚中二千元以上】 当事人申请 + 五日内提出 + 开始前七日内通知 主持人不能是参与处罚调查的执法人员 委托一到两人代理 + 涉密外公开辩论与质证 没有案卷排他规则 考点六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 ★1、对罚款的执行(第46——5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105条)
① 罚缴分离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交国库。
② 当场收缴 处20元(治安案件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当场收缴罚款,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可以拒绝缴纳) 上 交 罚 款
水 上 陆 地 旅客列车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有困难并提出当场缴纳的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抵岸之日起2日内 收缴之日起2日内 到站之日起2日内
将收缴的罚款交到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
将罚款交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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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拘留的执行 1、执行主体: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拘留制度【第107条】 (1)条件:①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②提出申请;③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④提出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注意担保人的四个基本条件:第108条】 (2)保证金的退还: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 ★ 3、执行措施(第51条)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拘留的执行 第二讲 行政争议法
考点一 行政争议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1、概念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行使行政权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引起的法律争议。 2、判断标准:争议是否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引起。
3、解决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注意掌握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与监督性的特点】 ① 行政复议的特点
a行政性与可诉性;b监督性;c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监督 ② 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考点二 争议解决程序之间的关系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1)选择型
复议终局【《复议法》第14条】 选择复议
出现争议 诉讼终局 选择诉讼 【注意】:
① 已经选择了复议、复议受理 复议期间不能再起诉(《复议法》第16条)
② 复议已经受理、撤回复议再起诉 在起诉期限内【三个月内】的,法院要受理(《诉讼法解释》第35条)
③ 已经选择了诉讼、法院受理 不得申请复议(《复议法》第16条)
④ 既选择复议也选择诉讼 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同时受理可以选择(《诉讼法解释》第34条)
★ ★(2)复议前置型
对决定不服 向法院起诉【15日内】 出现争议 必须先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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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不予受理、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向法院起诉【15日内】
(《复议法》第19条)
【注意】 选择型:起诉期限内法院应受理 申请人申请复议,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 前置型: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三 争议的受理(受案)范围
(《复议法》第6、7、8条;《诉讼法》第11条;《00年解释》第1——5条)
1、立法技术与划分标准
(1)正面概括 + 反面列举 【不能受理的都明确列举,可以受理的不加范围具体规定】
(2)划分标准:行为 + 权利
2、行为标准:侵权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 ★ ★ ★ ★(1)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权力性标准 处分性标准 外部性标准 特定性标准 (1) 既针对特定人又针对特定事情 (2)人不特定,但范围能确定,事情特定 (3)针对特定人,但不针对特定事情 (1)必须是行行政机关单方意政主体 思表示作出的、能够(2) 必须是直接引起行政法上的行使行政职权 权利和义务的变化 直接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
★ ★(2)对事实行为的审查:行政赔偿程序
概念: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不包含直接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意思表示或不能直接在法律上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由于可以在事实上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因此可以引起行政赔偿。
类型:
① 执行性行为,如执行各种行政决定
② 辅助、建设、服务性行为,如路障清理、文书寄送、交通指挥。 ③ 暴力侵权行为。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 ① 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 规章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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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依据;不能确定的报请有权机关解释或确定 审理参考;出现规章冲突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裁决或解释 不能直接审查;合法有效的可以援用 三校名师 司法考试 www.sanxiaomingshi.com 400-882-2299 010-82098598/99
★ ★ ★ ② 行政复议:对规定进行附带性审查(《复议法》第26条、《条例》第26条) 规定的概念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范围 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注意:不包括国务院的规定) (1)申请人必须也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的人;(2)规定必须是被复议审查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由申请人提出的程序: 提出申请【复议决定做出前】 三十日内处理 【有权处理】 七日内转送【无权处理】 六十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程序 由复议机关主动审查的程序: 三十日内处理【有权处理】 七日内转送【无权处理】 六十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 a 对于规章及其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依据不合法的,可以参照主动审查程序来处理。
b“无权处理”包括“下级不能审上级”+ “同级不能审同级”;“有权处理”包括 “上级可以审下级” +“自己可以审自己”
(4)对其他行为的审查
① 对证明类行政行为的审查:如果仅仅证明某一个信息,没有直接或间接处分任何权利,则不能诉,也不能复议。
② 对鉴定类行政行为的审查:如果仅仅是纯粹技术性的鉴定,没有包含任何处分权利的内容则不能诉,也不能复议。例外:工伤认定结论可以行政复议。
③ 对登记类行政行为的审查:备案式登记 不可复议、诉讼;许可式登记 可诉、复议;确认式登记:凡是直接影响民事权利取得的事后确认都是可以诉的:比如国有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建建筑抵押登记、直接影响民事权利的商品房预售登记。
★ 3、权利标准 (1)特定的权利
① 行政复议:人身权 + 财产权 +受教育权 ② 行政诉讼:人身权 + 财产权 包括:
诉讼法列举的 + 其他法律规定的 + 法律依据的其他权利 (2)自己的权利:不能为公共利益 \\ 他人利益起诉
★ 4、正面受理的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限制人身权、财产权的各种处罚措施 行政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注:不包括行政强 制执行】 对作为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许可的各种行为 不服 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各种行为 侵犯自然资源的行政确认行为 侵犯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只针对复议】 法律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不作为不服 行政许可:拒绝颁収许可证、执照的行为 保护公民人身权权、财产权的各种不作为【注:行政复议还包括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 行政给付的不作为:不収放抚恤金【注:行政复议还包括社会保险金及最低生活保障费】 【注意】 1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① 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仅仅限于法条的列举,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也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如公安机关的留置盘问、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交警的暂扣驾驶执照、计划生育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② “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安排、计划权;物质选购权、财务管理权、劳动管理权、产品销售权、工资津贴管理权、用人权等
★ ★ ★ 5、几个重要的行政诉讼不受理行为详解 排除事项 内部行政行为 很多涉及公务员奖惩、任免决定属于行政领导的经验判断与专业判断,属于行政权的“判断余地”,法官不能审查 原因 需要注意的考点 1、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区分标准是行为对象。要区分与公务人员的职务有关联的权利与作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后者遭到行政机关侵犯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解释中的“奖惩任免决定”是一种举例,内部行为不仅限于“奖惩任免决定”。包括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如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岗位培训、住房分配等 我国的行政终局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第2款;《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第29条、《中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第15条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也是上级机关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判断标准: (1)目的,行为目的究竟是侦察还是滥用行政职权(比如干预经济纠纷解决) (2)形式 必须要有完整的侦察手续 (3)手段 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扣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不包括没收】 (4)法律授权 必须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1、概念:利害关系人对已经确定的(通常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或起诉期限)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2、排除:对《劳动教养条例》中的“复查”不服可提起诉讼 要区分真正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有强制力的变相行政指导行为,后者是可诉的 1、“不产生实际影响”一般而言指“预备行为”和“批准中的行为” 2、“实际影响”不等于“已经发生的结果或影响”,而是一种“法律上的必然性” 行政终局行为 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要尊重行政的专业判断 《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权的行使 驳回当事人申诉的重复处理 没有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同时为了保证不出现违背诉讼时效的现象 行政指导 响 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没有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不符合“案件成熟原则” 考点四 争议当事人
★ ★ ★1、申请人与原告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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